《圓滿放生》
4.1 依法放生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該法,那些“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及其生存環境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該法第十八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該法對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等作出了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處罰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該法涉及對水生動物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第二十九條:“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並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鳍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等條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等級作出規定。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1994〕35號)》對集貿市場以外和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依法處罰權進行了明確。
(7)《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該法對非法獵鋪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非法狩獵案件,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等立案標准作出了規定。
(8)各省、市(自治區)關於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該類法規同時對地域性物種加以保護,擴大了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
(9)其他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於保護野生動物條目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海關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10)我國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和組織,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待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