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五教止觀>講義》釋“法有我無門”之三
釋華梵 著
(續釋:第一、法有我無門)
【第二、外六塵者。一一是有六種:一者名,口中言說色塵者是也;二者事,名下所诠,一念與眼識相應者是也;三者體,八微者是也;四者相,青黃赤白者是也;五者用,引生眼識者是也;六者因,阿賴耶識中色種、色種子者是也。】
前文已解釋過了“內六根”一一之六重,這裡接下來將解釋“外六塵”一一之六重。亦如前文中解說內六根各自六重時,僅約眼根為例一樣,今解說“外六塵”一一之六重,亦只是約色塵為例,余塵例此,自可推而知之。“六重”者如前,即一名,二事,三體,四相,五用,六因。
一、名,口中言說,謂為“色塵”者是。
二、事,名下所诠釋者,一念與眼識相應者是。一念與眼識相應者即是“色塵”,故簡單的說,眼識向外作用了知的對境即是色塵之“事”。
三、體,色塵以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八微因緣假合為體。
四、相,色具青、黃、赤、白等為其相。
五、用,色法能引生眼識者為其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前面說到眼根之用是“發生眼識”,而這裡言色法之用則是能“引生眼識”。二者雖只一字之別,然義卻不同。“發生”者為主因、內因,而“引生”者,則為次因、外緣。
六、因,阿賴耶識中,色種、色種子者是。此處據文義“六者因,阿賴耶識中色種、色種子者是也”似應為“六者因,阿賴耶識中,色種子者是也”。前“色種”二字可能系傳抄時之誤加。“阿賴耶識中色種子”者,即阿賴耶識中自體變現之相分也。
【聲塵,以大、小、長、短音聲為相,香塵,以香、臭等為相;味塵,以酸、鹹、甘、辛、苦為相;觸塵,冷、暖、澀、滑、硬、軟、輕、重等為相也;法塵,以方、圓、長、短形量等為相。其法塵以無明為體。除法塵體外,余五塵,准色塵思之。】
前已解釋“色塵”之相,今則接下來解釋余塵之相。其中:
“聲塵”者,以音聲大小、長短為相。音聲大小、長短者,直名其言說也。
“香塵”者,以香、臭之氣為相。
“味塵”者,以酸、鹹、甘、辛、苦等滋味為相。
“觸塵”者,以冷、暖、澀、滑、硬、軟、輕、重等為相。
“法塵”者,以方、圓、長、短形量等為相。
若論法塵之體,則法塵以無明為體。何故言法塵以無明為體耶?尅實而言,一切諸法本初不生,乃因眾生最初一念無明心動而幻起諸法,起而皆幻,無有其實,內外求之,了不可得,推其本際,元是妙明,真如理體。諸法既因無明而幻起,是故文雲“法塵以無明為體”。若淺而言之,一切諸法但四大、八微因緣假現,而無實體,眾生起於無明,虛妄執著法有實體,而強加分別善惡好丑者是也,是故文雲“法塵以無明為體”。
除法塵以無明為體以外,其余聲、香、味、觸等四塵,皆准色塵可知。即是其余四塵,皆以八微為體,這是就五塵自體性相而言的。諸法有二種性,即一、無性為性,本質上而言一切諸法同是以無性為性;二、以自體性相為性。此處以八微為體,即是從事相上,約自體性相而言也。若究竟言,一切塵法,皆緣生無性,若執為實有,即是無明。
【中間六識者。一名,口中言說眼識者是也;二事者,名诠不及,妙得不亡者是也;三體者,用如來藏為體;四相者,清淨圓滿為相也;五用者,得境了知為用也;六因者,以阿賴耶識中,眼識種子者是也。】
此是於根、塵、識中,第三、解釋中間六識。於六識中,先解釋眼識,余五識則可准眼識思之。眼識有六重:
一、名,眼識之名謂通過口說出來能指謂“眼識”的概念名稱,即口所呼為“眼識”者是。
二、事,眼識之事即“名诠不及,妙得不亡者”是也。此處意謂:眼識是抽象的,非具體的,故非可作固定形相來見的事物,故曰“名诠不及”。雖然名诠所不及,然眼識確實存在功用,當知眼識元非虛無,故曰“妙得不亡”。“不亡”者不無也。
三、體,眼識用“如來藏”為體。何謂“如來藏”呢?真如在煩惱中,謂之如來藏;真如出煩惱,則謂之法身。依《〈佛性論〉如來藏品》所說,藏有三義:
(一)所攝之義,真如立於眾生之位則含和合、不和合之二門,為和合門者生一切之染法;為不和合門者,生一切之淨法;一切染淨之法,皆攝於如來之性,即真如,故雲如來藏。換言之則真如攝一切法,如來藏一切法也。《楞伽經》四曰:“如來之藏,是善不善因,能遍興造一切眾生。”《勝鬘寶窟》(下本)曰:“一切眾生無有出如如境者,並為如如所攝故名藏也。則眾生為如來所攝也,是如來藏眾生。”《起信論義記》(上)曰:“如來藏心,含和合、不和合二門,以其在於眾生位故,若在佛地則無和合義。”
(二)隱覆之義,真如在煩惱中時,為煩惱隱覆如來之性德,而不使顯現,故名如來藏,是眾生之煩惱藏如來也。《勝鬘經》曰:“無量煩惱藏所纏如來藏。”又曰:“如是如來,法身不離煩惱藏,名如來藏。”《理趣般若經》曰:“一切有情皆如來藏。”同《述贊》(下)曰:“此真性正實如來藏在纏中名如來藏,一切眾生皆有真理故。”《勝鬘寶窟》(下本)曰:“如來性住在道前為煩惱隱覆,眾生不見,故名為藏,是眾生藏如來也。”
(三)能攝之義,真如在煩惱中。含攝如來一切果地之功德,故名如來藏。《占察經》(下)曰:“復次彼心名如來藏,所謂具足無量無邊不可思議無漏清淨之業。”《起信論》曰:“如來藏,具足無量性功德故。”《述贊》下曰:“藏謂庫藏,諸佛所有一切功德皆在其中名如來藏,現行功德未能起,故不名法身。”《起信論義記》(下本)曰:“隱時能出生如來,名如來藏(能攝故出生也),顯時為萬德依止,名為法身。”
又“如來藏”也指如來所說之一切經藏也。《〈增一阿含經〉序品》曰:“其有專心受持增一,便為總持如來藏,正使今身不盡結,後生便得高才智。”
顯然此文中所言之“如來藏”非謂“如來所說之一切經藏”也,而是指於一切眾生之煩惱身中,所隱藏之本來清淨(即自性清淨)的如來法身。蓋如來藏雖覆藏於煩惱中,卻不為煩惱所污,具足本來絕對清淨而永遠不變之本性。而一切染污與清淨之現象及事法,卻又皆緣如來藏而起(所謂“如來藏緣起”),而阿賴耶識亦是緣如來藏而起,如《圓覺經略疏》雲“二者、心生滅門,謂依如來藏與生滅合,名阿黎耶識(即阿賴耶識)”,故如來藏實為一切現象事法的實質、本體。而“眼識”又豈出其外,故今文雲“(眼識)體者,用如來藏為體”。
前文注解八識時曾雲“眼識乃至末那識系由阿賴耶識之所生起”,今何故不說阿賴耶識為眼識之體耶?其實如來藏即是阿賴耶識。或又問:既如是,則佛何故又於阿賴耶識之外更立如來藏之名耶?至於佛為何於阿賴耶識之外更立如來藏之名,《大乘密嚴經》中如是釋雲:“世間諸眾生,染淨等諸法,皆依於藏識,為因而得生;此因勝無比,證實者宣示;非與於能作,自在等相似。世尊說此識,為除諸習氣;了知解脫已,此亦無所得。賴耶有可得,解脫非是常。如來清淨藏,亦名無垢智,常住無始終,離四句言說。佛說如來藏,以為阿賴耶。惡慧不能知,藏即賴耶識,如來清淨藏,世間阿賴耶,如金與指環,輾轉無差別。”
然今文雲“眼識用如來藏為體”,此非就小乘教而言,乃是以大釋小也。何故?若就小乘教法而言,小乘人於阿賴耶識尚僅知名字,更何況於甚深如來藏耶!
四、相,眼識以“清淨圓滿”為相。眼識者,雖能圓照一切法,然其本身卻是清淨,不夾雜個人情見執著分別的。譬如牟尼寶珠,圓照諸像,然珠體清淨湛寂。“眼識”之相,亦復如是。
五、用,眼識以“得境了知”為用。譬如明鏡,對境影現,不加情見分別,故曰“得境了知”。“了知”者,明了知道,然不加情見分別爾。
六、因,眼識是以“阿賴耶識中能引生眼識之種子”為因。即阿賴耶識中,見分能取於相分之功能,即是眼識之因也。
【然意識中事者,名下所诠與正理不相應者是也,以一切往礙為相。除意識事相外,余五識,准眼識思之。】
“眼、耳、鼻、舌、身、意”六識中,前五識性質基本相同,故皆可准眼識思而明之。唯意識與前五識性質有異,故今於意識之“事”“相”二予以別釋。
若論意識中“事”,意識中“事”者,今文謂“名下所诠,與正理不相應者”。何謂“意識”呢?“意識”者,謂意根若對法塵,即生意識。意識生時,即能於五塵之境,分別善惡好丑也。而其之所以於因緣假合之境強加分別善惡、好丑,皆系因此類人等昧於正理,不知不解五塵外境實乃由因緣假合而成,緣生無性,本來空寂。故知,但是“意識”生時即昧於正理,與正理不相應也。是故文雲:“名下所诠,與正理不相應者是。”
若論意識之“相”,即是“以一切往礙為相”。“往”者,過去也。意識者,不同於前五識,前五識對前五塵時,但是見色、聞聲、嗅香、嘗味、覺觸,而未起分別也;而意識則不同,意識生時,即能於五塵之境,強加分別善惡、好丑,而生邪執取捨也。不起分別者即是現量之境,起分別者則非是現量之境,但為過去之境也。今意識者,既昧於正理,而於五塵之境強加分別善惡好丑,是則名之為“礙”。“礙”者,礙於正理了。
除意之“事”與“相”外,余五識之六重,及意識之名、體、用、因等,皆准眼識,思之可知。
【其名、事等,一界既六,總計十八界,都一百八界也。】
其名、事、體、相、用、因等六重,於十八界中各各皆具。總計便有一百八界。
【有經用此為一百八煩惱,所治之病既爾,能治之藥亦然。】
有的經論認為此一百零八界,即是一百零八種煩惱。“煩惱”者,病也。既然有一百零八種病,故治病之藥,自然亦有一百零八種藥也。
【俱根、塵、識等並以藏識為體。故《楞伽經》雲:“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恆起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據此經文,是為可證。】
文義易見。
根、塵、識三,並以藏識為體。“藏識”者,即是第八識“阿賴耶識”也。今文並引《楞伽經》“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恆起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文而作為證據、證明。
【若行者觀此十八界,斷前等煩惱,得離我、我所,此即解脫。】
文義易見,謂若學佛之人,若觀此十八界,以藥除病,斷前等煩惱,得離我與我所,此即是解脫也。
“觀十八界”者,觀也,“斷煩惱”者,止也。以止觀故,離我、我所,以離我、我所故,獲得解脫。
【能觀之心是智,所觀之境無人,名得人無我智也。人我雖去,法執猶存。法執者,謂色、心也。】
前文已總說小乘人學佛修行,皆乃對待境界,故有能有所,有生有滅。
於小乘所修止觀,能觀之心謂之觀智,由此觀智觀所觀之境,而得通達所觀之境無人,亦即通達“人無我”之理也,故其觀智,文雲“名得人無我智也”。
然小乘止觀僅空人我,未空法我,故空性未得圓明。關於人、法二無我前文未作什麼解釋,今略釋如下。
人法二無我者,又稱人空、法空,或我法二空。其中:
一、人無我,謂了知人身乃五蘊假和合,實無自主自在之我體。是為小乘之觀道,以斷煩惱障而得涅槃。
二、法無我,謂了知諸法因緣所生,實無自性實體。乃大乘菩薩之觀道,以斷所知障而得菩薩。
徹知人法二無我理之智慧,稱為二無我智(人無我智、法無我智)。
今小乘止觀既墮對待境界,自然失於化道,不能善解方便,偏空滯寂自當難免,故文雲“人我雖去,法執猶存”。“法執”者,即是固執認為諸法有實體,有實用,即所謂有“法我”者是也。
結合前文而言,即是由前藥病相對,法開法合,小乘學佛之人已知此人身乃五蘊假合,實無自主自在之我體。然尤執藥對,開合之法,是為實有,具體而言,即是認為色法、心法、十八界等法系為實有也。
【問:此中法執色、心,與前破一我色、心何別耶?答:前則一身為有人,故舉色、心以破見,乃至如是展轉開一身為十一色,開一心為七心等,至此始知從眾緣和合生,故人見始亡;鑒理未明,猶執眾緣,以為實有,有斯異也。此略出說小乘破我執,明界分別觀竟。】
此乃問答釋疑。此疑系由前文而來,學人見前文以色心二法,開合不定,破執此五蘊之身有一自主自在實我的邪知邪見,而今文又雲“法執者,謂色、心也”,故而生疑。不知前後二者,到底有何差別耶?
答文文義易見,謂前由執一身為有人我,故於色心二法開合不定以破一我者,是破人我執也。今說法執為色、心二法者,是說小乘人尚有法我執也。故舉色心以破見者,是破人我見。如是展轉破人我見,而先開一身為色、心二法;次開一色為四色(四大),開一心為四心(受、想、行、識);次復展轉合四色為一色,即五陰中之色陰,合四心為一心,即十二入中之意入;次復展轉開一色為十一色,即五根六塵,開一心為七心,即六識及六根中之意根;展轉至此,方知“我”為從眾緣和合生,故人我見始亡。
然小乘人鑒理未明,猶執眾緣之法為實有。故謂小乘為“法有我無宗”。
此是略說小乘,破其人我執,於五停心觀中,單明界分別觀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