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五教止觀>講義》釋“華嚴三昧門”之三
釋華梵 著
(續:第五、華嚴三昧門)
【若有直見色等諸法從緣,即是法界緣起也,不必更須前方便也。如其不得直入此者,宜可從始至終,一一征問,致令斷惑盡迷,除法絕言,見性生解,方為得意耳。】
“直見色等諸法從緣”者,即直接如實知見色等諸法依他起,隨緣無性,無性隨緣。依他圓成,俱時頓現,如對鏡現影,不假方便,亦無漸次先後,如此直下即是法界緣起者也。
如其不得直入者,則當如文所雲“從始至終一一征問,致令斷惑盡迷,除法絕言,見性生解,方為得意耳”。
如果不能直接得入法界緣起者,便須假方便,漸次而入。譬如先觀色等諸法,因緣所生;再觀法屬因緣,自無自性;後觀無性之法,相即相入,舉體全收,圓融無礙,即能斷惑盡迷,除法絕言,見性生解,悟得法界緣起無上微妙意旨爾。“斷惑盡迷”者,謂不取相生心也;“除法絕言”者,謂如如不動,心不行於分別也;“見性生解”者,謂通達法性圓融無礙,攝入無盡,由此即得悟入無盡法界,事事無礙之境界也。此是言假諸方便,漸次而入者也。
【問曰:雲何見色等諸法,即得入大緣起法界耶?答曰:以色等諸事,本真實亡诠,即妄心不及也。故經雲:“言說別施行,真實離文字。”是故見眼耳等事,即入法界緣起中也。何者?皆是無實體性也,即由無體,幻相方成。以從緣生,非自性有故,即由無性,得成幻有,是故性相,相渾融,全收一際,所以見法,即入大緣起法界中也。】
上則總述其義,下則難問釋疑也。
難問曰:“雲何見色等諸法,即得直入大緣起法界耶?”“大緣起法界”者,即是事事無礙法界也。事事無礙法界者,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相即相入,重重無盡,事事無礙,此即一真法界性,亦是一大總相法門體,故事事無礙法界即是“大緣起法界”者也。今於法界無礙緣起深義有疑,故難問雲:雲何見色等諸法,即得入大緣起法界耶?
答曰:“以色等諸事,本真實亡诠,即妄心不及也。”此是何義?以色等諸事當體即如,故色等諸事,亦即一切諸法從本以來,即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畢竟平等,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真如心也。一真如心者,元非取相分別之妄心之所能通達之境界也。故今文雲“色等諸法,本真實亡诠,即妄心不及也”。
次引經證以證義啟信。所引經文雲:“言說別施行,真實離文字。”“別施行”者,即假施設,方便施設也。假立非實,因為真實亡诠,離文字相也。故《楞伽經》雲:“說通授童蒙,宗為修行者。”
“是故見眼耳等事,即入法界緣起中也。”“眼耳等事”者,即色等諸法也。色法(詳見“生即無生門”中所釋)略說有十一種,即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及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塵。見如是等事,便知依他無性,無性緣成,即入法界緣起也。
“何者?”征問之文也。亦即征問何故雲“見眼耳等事,即入法界緣起中也”?“何者”以下,即是解釋之文也。
“皆是無實體性也,即由無體,幻相方成。”以眼耳等一切諸法,但是緣起假合,故皆無真實體性;又以諸法無自性故,方能隨緣成眼耳諸幻相爾。
“以從緣生,非自性有故,即由無性,得成幻有;是故性相,相渾融,全收一際,所以見法,即入大緣起法界中也。” 因為諸法從緣而有,非自性有故;同時因為無性,方能成其幻有事相。如是無性幻有,幻有無性,性相互相渾融,一際無分,圓融無礙,不二無別也。能如是知者,“所以見法,即入大緣起法界中也”。“見法”者,則不僅僅局限於色法也,廣說若見一切法,皆得入大緣起法界中也。
【問:既言空、有無二,即入融通者,如何復雲見眼、耳等即入法界中耶?答:若能見空、有如是者,即妄見心盡,方得順理入法界也。何以故?以緣起法界離見亡情,繁興萬像故!】
既言空、有不二無別,當是相即相入,圓融無礙,能所雙遣,無復分別也。今既已能所雙遣,無復分別,則不當再見眼、耳等色法啊。今雲何復雲見眼、耳等,即入法界中耶?如此解說,豈不是重復分別嗎?於此有疑,是故難問雲:“既言空、有無二,即入融通者,如何復雲見眼、耳等即入法界中耶?”
答雲:若知空、有依他無性,無性緣成者,則妄心皆盡,而心自不隨各各差別諸法邪執分別爾;既邪執分別不生,自得順理入大緣起法界也。何故?一切差別事法皆是緣起假合而有,本無分別,分別不可得,只因眾生迷妄顛倒,而於無分別緣起諸法強行分別善惡好丑,是空是有,是以昧於法界緣起之理也。今但得邪執分別不生,離見亡情,則緣起法界,法爾繁興萬像,事事圓融無礙爾。如《壇經》中雲:“若於轉處不留情,繁興永處楞伽定。”又如古德雲:“當於(無分別)真空中,熾然建立一切諸法爾。”
是知法界緣起,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二即不二,不二而二。非是二外有不二,不二外有二;若二外見不二,不二外見二者,皆凡情妄見也。
【問:既知如是,以何方便令得入耶?答:方便不同略有三種:一者、征令見盡。如指事問:雲何者是眼?如已前小乘中六種簡之。若入一切諸法但名門中收,無有一法非名者,復須責其所以知眼等是名,如是展轉責其所以,令其亡言絕解。】
通過前一問答,已知緣起法界,但離見亡情,法爾繁興萬像。故今乃進一步咨問得入法界緣起之方便漸次也。問雲:“既知如是,以何方便令得入耶?”
答雲:若問得入之方便,略說有三種,即:一、征令見盡,二、示法令思,三、顯法離言絕解。又方便而言,其中:初“征令見盡”者,即對應著小乘及大乘始教根性人之所行方便法門爾;次“示法令思”者,即對應著大乘始教及大乘終教根性人所行之方便法門爾;三“顯法離言絕解”者,即對應著大乘終教及大乘頓教根性人所行之方便法門爾。由是可知此三方便乃是輾轉玄妙,一道貫之,漸次深入,直臻一乘圓教,無盡法界緣起之關系爾。
今初,先釋第一種得入方便:“征令見盡”。
《大般涅槃經》中佛雲:“捨利弗,若諸世間所知見覺,我與菩薩亦知見覺;世間眾生之所不知、不見、不覺,亦不自知不知見覺;世間眾生所知見覺,便自說言我知見覺。捨利弗,如來一切悉知見覺,亦不自言我知見覺,一切菩薩亦復如是。何以故?若使如來作知見覺相,當知是則非佛世尊,名為凡夫;菩薩亦爾。” 又《楞嚴經》亦雲:“知見立知,即無明本;知見無見,斯即涅槃,亦名解脫。”由上所引經文,我們可知,眾生之所以不得入大緣起法界者,皆因被執見之所障蔽爾。今但令眾生見盡,自得本性智圓,本性智圓直下便得入法界大緣起也。
今依文約事以明,文雲“如指事問雲:何者是眼?”欲釋“何者是眼”,則當如前“法有我無門”中所說之六種義而簡別之。前文於小乘“法有我無門”中所說六義者,即:一、名,二、事,三、體,四、相,五、用,六、因,六義之具體內容,一一見於前釋。
所問眼、耳等事,若一一皆以“名、事、體、相、用、因”六義予以簡別破析之,則知世、出世間一切諸法皆由我立,我相(人我相)即空,法亦無實,但如來為度眾生,假立名字而已。即今文中所雲“若入一切諸法但名門中收,無有一法非名者”也。
既知一切諸法但名門中收,無有一法非名者,今復進一步責問名之所以,則知眼等假名幻相,唯是第六意識心一念無明分別所現爾(釋文詳見“生即無生門”中“簡名相”一段文)。既解此義,便可亡言絕解,頓入無分別觀行也。此是為第一種方便,“征令見盡”也。
【二者,示法令思。此復有二門:一、剝顛倒心。既盡如指事,以色、香、味、觸等,奪其妄計,令知倒惑。所有執取不順於法,即是意識無始妄見熏習所成,無始急曳(ye),續生三界,輪環不絕,若能覺知此執即是緣起,當處無生。二者,示法斷執。若先不識妄心,示法反成倒惑;若不示法令見,迷心還著於空,所以先剝妄心,後乃示法令見。】
下釋第二種方便:“示法令思”。
一切諸法,無非“性空緣起”、“緣起性空”。其中,“緣起性空”即是法性(即真如平等理體),“性空緣起”即是法相(即各各差別事法)。說法性為欲破其有執,說法相為欲破其空執。若二執銷殒,則理事、性相圓融無礙,不二無別,但是一真如心爾,亦即唯是“一真法界”者也。
為明此義,於中復開為二門,即:一、剝顛倒心,二、示法斷執。
今初,先釋“剝顛倒心”。“顛倒心”者,即指唯識三性之“遍計所執性”也。諸法緣起性空,無有實體,當處無生,若人不如實知依他(諸法)無性,則妄執諸法以為實有,即此妄執,即是遍計所執之“顛倒心”也。
“既盡如指事,以色、香、味、觸等,奪其妄計,令知倒惑。”若顛倒心者,必妄執色、香、味、觸諸法皆為實有,此則違理。欲令順理,則當於此顛倒心予以破斥剝奪;欲破斥剝奪其顛倒心,則當指事以明,即文所雲“既盡如指事,以色、香、味、觸等,奪其妄計,令知倒惑”者是也。一切色、香、味、觸諸法,皆是依他無性,無有實體,若解此義,便可奪其顛倒妄計之心,令其自知所起顛倒迷惑,所有執著,是為不順於法也。
“所有執取不順於法,即是意識無始妄見熏習所成。”前已剝其顛倒心,奪其妄計,從而令其自知所有執取為不順於法也。而其倒惑,所有執取之所以不順於法者,乃因其皆由第六意識,從無始無明,因邪師邪教,分別法執,妄見熏習之所成也。本來色、香、味、觸諸法,皆唯第六意識心最初一念無明分別心所現,但是假名幻相爾,然由意識無始妄見熏習,以至顛倒執以為實有,故生顛倒妄執心也。
“無始急曳(ye),續生三界,輪環不絕。”顛倒妄執心既起,則無始無明牽引而續生三界,乃至從此即生生世世輪回不絕爾。“曳”者,牽引之義也。
“若能覺知此執即是緣起,當處無生。”若能覺知所執色、香、味、觸等諸法,皆是依他緣起,悉無自性,便得當處無生也。何故?法無自性,諸法本初不生故!
次釋“示法斷執”。
“示法斷執”者,既知色等諸法,但是妄心顛倒所執,元非實有;雖非實有,然亦非畢竟無。何故?以從緣生,故非實有,然由其自體性空故,卻成幻有;故知諸法性空幻有,幻有性空,性空幻有渾融無礙,不二無別,但是一真法界,是謂“示法斷執”也。
“若不先識妄心,示法反作倒惑;”如果不先識知,取諸法相皆妄心倒惑所執,便徑示之以法,彼人將轉執於法,反成倒惑也。故須先破其顛倒心,然後示之以法,方能得入真實也。換句話說,即先當通達諸法緣起性空,無有實體義,方可示以諸法性空緣起,幻有宛然,元非畢竟無義(即絕非是斷滅空、頑空)也。
“若不示法令見,迷心還著於空;所以先剝妄心,後乃示法令見。”若單明諸法緣起性空,無有實體義,則易著於偏空一端爾。為免此過,故於信解通達諸法緣起性空,無有實體義之後,當進一步為之開解指示諸法性空緣起,幻有宛然,元非畢竟無義爾。如是緣起性空,性空緣起,緣起、性空渾融該徹,不二無別,即得開示悟入諸法甚深中道義也。
注: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范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軌生物解”之意義而言,法乃指認識之標准、規范、法則、道理、教理、教說、真理、善行等。今文所說之“法”,乃偏就“任持自性”而言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