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龍樹四重緣起(3)
3 四重緣起觀的例證
龍樹在《中論》起首第1頌說——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去[注13]
這首偈頌非常著名,由此說為龍樹的“八不中道”。對於“八不”,通常的說法是,龍樹從不同角度來說明一切法依因緣而成為有,是故其“有”為無自性。
上來在說《心經》時已經說過,了義大中觀不承認這個看法,而認為“八不”是四重緣起觀。了義大中觀在古代稱為“極無所住宗”[注14],所謂“極無所住”即是盡離四重緣起而成無礙,連相礙緣起都不住,然後才能成為“極無所住”,這亦即《金剛經》所說的:“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於極無所住中起心識的功能,然後才是真正的中道,真正的勝義世俗二谛雙運。如果還落在緣起的層次來證空性,這現證便始終住於緣起,焉能說是“極無所住”呢?
所以近人或以為緣起是世俗谛,性空是勝義谛,“無自性的緣起”與“緣起的性空”相成,即是二谛俱破,即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這說法十分流行,幾乎已成定論,但若究竟而言,“無自性的緣起”已壞觀修,亦壞世俗,“緣起的性空”則定非究竟,因為必須離緣起才能現證畢竟空。所以這個說法要改說為——
緣起與離緣起的性空相成(雙運),即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
龍樹的“八不”,分明是說“不”,那豈不是離因緣、離緣起嗎?這個分別很重要,若籠統地將“離緣起的性空”,說成是“緣起的性空”,那便實在無可現證空性,只能在緣起中執持著因緣有,卻把這因緣有就當成是空性。
“八不”是四重緣起的重重破立,其次第為——
一、由不生不滅,破業因有,同時成立相依有。
二、由不常不斷,破相依有,同時成立相對有。
三、由不一不異,破相對有,同時成立相礙有。
四、由不來不去,破相礙有,同時成立無礙,如是而現證畢竟空。
《中論》第一品總觀因緣,由生滅而說,第二品名為 <觀去來品>(若依梵文,應稱為<觀去非去品>Gatagata- pariksa),何以由“生滅”立即就跳到“來去”呢?三論宗祖師吉藏說,這是但說“八不”的首尾,那就包括了中間的四不。這只是測度的說法,實非龍樹原意。[注15]
我們已經說過,唯相礙緣起才可以包含其余三個層次較下的緣起,所以如果要通明四重緣起的破立,便一定要由相礙緣起重重向下而說,這即是<觀去來品>的用意。青目論師應該明白這個意思,所以他才會用“四門”來說此品的意義,只是他仍然但說外義,由是即未能說明四重緣起的觀修,那就容易給人看成是向四種不同根器的人說“四門”。
下來,我們即由觀修的立場,看龍樹的四重破立。
(一)不生不滅
不生不滅,是破由因緣和合而建立的生與滅。凡庸說生滅現象有實自性,生有生性、滅有滅性,業因緣起則說生滅無非只是因緣和合,是故無實自性。對於這層次的破立,龍樹未特別提出來說。
為甚麼不特別提出來呢?因為大小乘的行人對因緣和合都已了解,而且對此從無異議,因此就不必說。所以“八不”一開首即破由因緣和合而成的生滅為有實自性 (即破業因有)。
他的破立,具見於《中論·觀因緣品》,即第一品。其破立實在很簡單,由因緣和合成立果法,因此,果法便實與因、緣、和合三者相依而成立。果法有沒有實自性?這問題便可以由因、由緣、由和合來探討(亦即前說的“若總若各別”觀察)。
因中有沒有果法的自性、緣中有沒有果法的自性、和合中有沒有果法的自性?那就成為三個要探討的問題。
首先從因來探討。論頌說——
諸法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注16]
這是總標綱領,成立相依有,然後從“相依”的觀點去觀察。“諸法不自生”,是說一切法都生必有因,因與果相依而成立,是故不能自行生起;“亦不從他生”,是因為一切法既然皆由相依而成為有,是故“自”若未成立,與之相依的“他”便亦無從成立(如無子即無父),由是即不可能他生。
在這裡,說的不是現象,而是自性。正因為在現象中可以見到自生與他生,我們才須要由緣起來說明現象為無自性。
這也即是說,諸法的“生”,實為無自性的生。諸法的自性,不可能由“自”或由“他”生起而成為實有。為甚麼呢?以相依故。
由是亦可知,既然是相依而有,便不可能是由“自他”二者共同生起一實自性的法,因為自生、他生我們都已討論過了;但亦須知,諸法亦不能“無因”而生。
這樣即就四種情形——自生、他生、自他共生、無因生來作觀修(在瑜伽行中觀,有實際的觀修儀軌,下同)。在“相依”的觀點中,沒有一種情形可以生起具有實自性的法,是故就可以下結論說:“無生”。這個名言,意思是指由“因緣和合”而生的生,實為“無有實自性的生”。
其次,是從緣來觀察,有沒有可能從緣而生起一實自性的法。論頌說——
因是法生果 是法名為緣
若是果未生 何不名非緣
這即是說緣法與果法相依而始成為有。因為“是法” (此法)生果所以才將此法名之為緣(如有子始有父),所以不能離果法而說緣法為有。於果法未生起時,所謂“緣”,實亦可名之為“非緣”(一如未有子的男人可名為“非父”)。
以此為前提,我們就可以這樣觀察了——
果先於緣中 有無俱不可
先無為誰緣 先有何用緣
這即是說,緣中不應先有果性,亦不應無有果的自性。為甚麼呢?若緣中無果性,則這個“緣”是成立甚麼東西的緣?若緣中先已有果性,那麼,果法又何必以“緣”為緣?
此由緣觀察,實與由因觀察同一意趣,但觀察的角度則不同。“先無為誰緣”,即是不能他生;“先有為誰緣”即是不能自生。
最後,由“和合”來觀察,於相依中,由因、由緣雖都不能生起一實自性法,但是否二者和合卻可以呢?論頌說——
如諸法自性 不在於緣中
以無自性故 他性亦復無
頌文第二句,依《藏要》本校勘,在梵文本及藏文本中皆作“不在緣等中”,這個“等”字,一般說是包括外道所說一切緣,但其基本意義則實應指“和合”,因緣和合即是“緣等”。
頌文的意思是說,因與緣(緣等)亦無實自性(因為它們亦應由相依而成立),以其無實自性,所以便不可能由和合而生起一具實有的“他性”。亦即是說,無實自性的種種法,不能因為“和合”就生起他法有實自性。
(我這解釋,跟青目的釋文不同,青目以為“自性”指“自體”,即說果法的“自體”不在緣等中。如是便依然用“四門不生”來說,即不從自生、他生、自他共生、無因生而生。如此一來,說法重復,這不是龍樹論著的體例。對此論頌,應該這樣解讀:諸法的實自性不在“和合”中成立,因為因與緣本無實自性,是故雖“和合”亦不能生起實有的他性。這樣的解釋,是將“緣等”看成即是“和合”。是否正確,尚希讀者指教。)
在《觀去來品》中說“不來不去”,龍樹是用“有無門”來否定來去有實自性,即是用相依緣起來否定來去的“業因有”。他的破立,即便跟說“不生不滅”時同一意趣。
此亦即,“成立相依有、遮遣業因有”,前提是先建立相依緣起,如是於討論“去、非去”時(所謂“去來”,依梵本藏本皆是“去、非去”的意思),龍樹便將“去法”(“去”這個現象)跟“去者”先建立為相依有,亦即是說:離開去者即不能說有去法,離開去法亦不能說有去者。而且,二者的成立必須同時,不能說先有去者,或先有去法。(不能離異、必須同時,即是相依有的范限,這我們已在前面說過了。)
關於這個相依有的建立,下來即將說及。現在,且先在此相依的前提下討論“有無門”的論頌。
所謂“有無”,是假定去者為有自性、為無自性,都不可能成立有自性的去法;復假定去法為有自性、為無自性,亦不可能成立有自性的去者。
由去者有無而作觀察的論頌說——
決定有去者 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 亦不用三去
所謂“決定”即肯定其為有實自性;所謂“不決定”,即是否定其有實自性。所謂“三去”,是說去法中的三種現象,出發、正去、終止,龍樹名之為發、去、住。
那即是說:若肯定去者有實自性,那麼,這去者就不能令去法顯現為發、去、住三種現象,因為既有實自性,去者便只能成立去法,而不能成立發與住。
若否定去者有實自性,那亦不能令“三去”起用,因為無實自性的去者根本不能成立去法。
由去法有無而作觀察的論頌則說——
去法定不定 去者不用三
那是綜合而言,無論說去法有實自性(定),抑或無實自性(不定),都不能成立有實自性的去者能顯現“三去”的功能。為甚麼呢?因“相依有”不能離異,倘若離開去者即說去法有實自性,那麼,二者即非依存的關系,既非相依,去者就不能成立“三去”的功能,即亦不能顯現為發、去、住的現象。若相反,先成立去法無實自性,則去者在去法中根本不起作用,是故亦不能說有令“三去”起用的實自性去者。
由以上去法與去者互成有、無的觀察,龍樹便可以下結論說——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這就即是“三輪體空”的觀察了。在這裡,“三輪”是指去法、去者、所去處三者。
由上來所說,即便知道龍樹是如何由成立“相依有”來破“業因有”。
在說“不生不滅”時,是由果法的“生”與“因緣和合”相依而說;在說“不去”時,是由“去法”與“去者”相依而說。
他的破立,是由甲與乙相依來研究彼此的依存。先由甲有、甲無兩種情形來證成乙不可能為有;復由乙有、乙無兩種情形來證成甲不可能為有,如是便徹底否定了“業因有”,亦即證成了“業因有”的空性。在這觀察中,甲與乙便只因為相依才成立為有。如上例,即是果法只能與因緣相依而成為有;去法只能與去者相依而成為有。
這就是相依緣起的破立了。行者的具體修證,即可由不生不滅、顯現不顯現,來現證相依緣起的破立。
(二)不常不斷
龍樹在《中論》雖然提出“不常不斷”,然而他卻沒有說明為何不常不斷。不過他在觀“去非去”時,成立四門破立,此中即有與之相應的觀法,這便是青目所說的“因緣門”。
因緣門的破立,是由成立“相對有”來破“相依有”的有實自性,在《中論》中只有兩首偈頌,首頌說——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青目對這首偈頌的解釋,很值得注意。現在且將他的釋文用語體來表達——
無論用甚麼去法來認識去者,這個去者都不能令去法發揮作用。為甚麼呢?這去法未有時,便應無有去者,因為無有去者,是故亦無去時、已去,未去。
如果先有人,當有城邑時,人可以去城邑居住。但去法與去者則不同這個例子,去者因去法而成立,去法亦因去者而成立(是故就不同人與城邑的例)。[注17]
現在,我們且先說“去與去者”跟“人與城邑”的分別。
當成立為“相依有”時,去與去者便受到“相依”的范限,因此,他們一定要同時成立,而且不能離異。人與城邑則不同,他們不是相依,而是相對,是故人就可以先成立,當城邑成立後才去居住,這即是不同時、可離異。
龍樹便是根據相對緣起的這兩個原則,否定了去與去者在相依中可以有實自性。即是說,若說是“相依有”時,就不能先有一個去者,然後才說有去法,無論你將去法說成怎麼樣,說為未去、說為去、說為已去,在這情形下,去者一定不能令這去法產生“去”的功能。因為先未成立去法而說有去者,這去者又如何能去呢,必須依著同時成立的去法,去者才能說去。
這就是說,去與去者的“相依有”一定不能成立,因為他們實在是相對,先有去者這個人,然後才有去這動作,這已經是常識范圍內的事。是故便只能成立其為“相對有”,而“相依有”則不能說為有自性而可成。
然而,或者可這樣說:先有一個去法來成立去者,然後去者用另一個去法而去,那豈不是雖彼此相依,亦可成立他們有實自性嗎?
所以接著下去的論頌即說——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二去
於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這即是說,若堅持此二者為“相依有”,那就依然是由去才能成立去者,由去者才能成立去,在這相依的原則中,只有一個去法,即是與去者不能離異而且同時成立的去法,既然這樣,又怎能說既有成立去者的去法,又有另一個與去者同時不離異的去法呢。
這樣的觀察,就可以否定去與去者既能相依,又有實自性了,所以就否定了“相依有”,亦即成立“相依有”為無自性。與此同時,去與去者於觀察中即成為“相對有”,即二者實在是可離異、不同時的成立。
這種觀法何以稱為“因緣門”呢?在這裡,“因緣”是相依的表義。因為當因緣和合而生起一法時,因與緣實不可離異,而且亦必唯於生起果法的同時始成為因與緣。
為甚麼呢?因為因與緣必須同時發揮作用,且不能相離,然後才能說是“和合”。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常”與“斷”的問題。
龍樹提出“不常不斷”,但在論頌中卻未說須如何觀察來證成。青目的解釋則是——
若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何以故?法若實有則不應無,“先有今無”是即為“斷”、“若先有性”是即為“常”,是故說不常不斷即入不生不滅義。[注18]
先有、今無,即是斷,這一點不須解釋,但對於“若先有性是即為常”,卻須稍作解說。
“若先有性”,是由相依緣起而說先後,一如上來所說的“決定有去者”的先作“決定”,這決定便是先決定有一個具實自性的去者:在說常斷的情形下,則是先決定一切法為有實自性的“常者”。
然而,若建立一切法為有實自性,其實便已經同時建立了“常”這現象。因為在相依緣起中,“常與常者”須同時而不離異。所以對於“常”的破立,便即等同前述對於“去”的破立。
當“常”受破,不能成立為具自性的“相依有”時,“斷”亦便同時受破,因為它只是“先有後無”的現象,亦即依於常法的先有後無才能成立為斷。若“常”受否定,“斷”便亦同時受否定。
至此為止,相對緣起便容易理解了。對於互相觀待而成立的事物,須觀察他們到底是相依抑或是相對,條件是,相依則必須同時而且不能離異,兩個條件任缺一即成相對。
由這樣的觀察,便可以否定“相依有”,因為我們說之為相依有的事物與現象(如去與去者、常物與常法、常與斷等),實在並非相依,只是相對。
在修證中,行者若落在相依緣起來看待心識,便是不知道心識的垢與離垢相其實只是相對的心理狀態,並不是有實自性的垢成為心的行相與心識相依。從相對緣起作觀察,便否定了心識與外境的“相依有”為實自性,而同時成立了“相對有”,亦即垢與離垢、或雜染與清淨,究竟則說為能受雜染的阿賴耶與不受雜染的如來藏。
(三)不一不異
當事物或現象成立為“相對有”後,便產生一、異的問題。青目只說《中論》的外義,因此在他的《釋文》中,便依然舉世間事物來解說。例如他說——
不一,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一。如谷不作芽、芽不作谷。若谷作芽、芽作谷者,應是一,而實不爾,是故“不一”。
不異,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異。何故分別谷茅、谷莖、谷葉,不說樹茅、樹莖、樹葉,是故“不異”。
他的意思是,看起來“谷”似乎是一,但卻有谷實與谷芽的分別,是即“不一”;而世間萬物都有分別,如分別谷芽等時,不與樹芽等相雜,即是谷與樹具相異性。
但其實青目亦並非全說外義,因為他還說了一句話——
若“一”則無緣;若“異”則無相續。
那就是內觀的觀察。當將一切法觀為同一,那麼,便沒有生起一切法的因(在此處說為“緣”);將一切法視為別異,那麼,事物就不能延續,如谷芽不能延續而成為谷。
為甚麼會有一與異的觀察呢?
因為在相對緣起中,定義為不同時、可離異,那麼,相對而起的對法是否即是為“異”呢?但他們卻又有由相對而依存的關系,那麼,他們是否即“一”呢?這是修行人在觀察阿賴耶與如來藏時應有的問題(此如密法中二十一瑜伽的觀修)。
這問題,彌勒的《辨法法性論》給出了答案。在觀察“法”與“法性”的一異時,彌勒說——
此二既非一 亦復為非異
以有與及無 具有無差別
對這論頌,世親的解釋是——
“此二”即指法及法性,不許其為一為異。何以故?以“有”與“無”,既具“有差別”,亦具“無差別”故。……
法性是“有”、法是“無”,二者既具有與無之差別,如何能許其為一。
復次說二者非異。何以故?以有與無實無差別故。雲何無差別耶?以法性唯藉法之無有而顯現故;以無有所取等差別故。[注19]
所謂“法”,彌勒說指“虛妄分別”,那就即是依於阿賴耶而起的心理狀態;所謂“法性”,彌勒說是指“都離分別”的真如,那就即是呈現為不受雜染相的如來藏。二者非一非異,即是說阿賴耶與如來藏雖相對而成有,但若於相礙緣起中觀察,則不能視為同一,亦不可視為相異。
為甚麼呢?因為二者實在是由相礙而說為有、無。這裡說“有”,是指本然狀態的有,亦即“法爾而有”,並不指有實自性。此即是:如來藏是法爾清淨的心性,這心性本然。但阿賴耶卻因受雜染(虛妄分別而起的行相),是故便無這本然狀態。由是不能說二者為同一。
但卻又不能說二者相異。為甚麼呢?因為我們能現證如來藏,實藉著“無有”了那個阿賴耶而現證,這即是說,二者只是一個心識呈現出來的兩種相狀,並非有兩個心識,由是不能說二者相異。
這樣由觀察而作論證,就此觀察谷與谷芽、觀察谷芽與樹芽要深刻,因為彌勒所說的是內義,亦即說“中道”的修證。
上來的說法,實在是用“相礙緣起”來成立“相礙有”,同時否定“相對有”具實自性。
因為阿賴耶跟如來藏不能相對而成為實自性的有,所以就不能說是“一心二門”。這即說是,要超越“一心二門”,一定要在相礙的層次上加以超越,二者的關系才能說為不一不異。由二者的有差別,可以說為“不一”;由二者的無差別,可以說為“不異”,這才是於觀修中對“一心二門”的超越。
由此超越,我們就可以知道,如來藏並非新成,成佛亦不是新成。並非捨棄了阿賴耶,得到一個如來藏:亦非世間少了一個凡夫,涅槃界多一個佛。這就即是“不增、不減”。
現在我們且回過頭來,看在說“來去”(去非去)的“四門”中,龍樹怎樣說“一異”門。
首先,龍樹先確立“去法”與“去者”的不一不異,這即是相礙緣起的成立。論頌說道——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這論頌,跟前說彌勒的論頌同一旨趣。彌勒說為“此二既非一,亦復為非異”。但如何論證這個結論呢?彌勒說得明快,只說:“以有與及無,具有無差別”。這是直接的現觀,因此不須論證。龍樹則依然循著觀修的脈絡來說,所以一步步觀察,一步步分析。他說——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為一
在觀察中,若將去者與去法視為同一,那麼就等於說,作業的人與業的造作是同一。這不合理,因為這有“人”與“造作”的分別,所以二者不能同一。
這觀察,其實亦即彌勒的觀察。彌勒觀“法為無、法性為有”,那是相礙緣起的觀察。“法”的成立由虛妄分別相礙,是故為無(本然),“法性”本離相礙,是故說為有 (本然)。在龍樹的例證中,人與造作亦是相礙。造作礙於人的分別與決定,即是礙於人心識的起用;人則礙於造作的時空,即是礙於成立造作的條件。前者礙於內,後者礙於外,由是二者即不能同一。
龍樹又說——
若謂於去法 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 離去有去者
論頌所說的“離”,並不是相對緣起中“可離異”的離,而是“不理會”的意思。不理會去者便說有實自性的去法,那便只看到由時空相礙而起的造作狀態,未看到去者的心識分別與決定;相反,若不理會去法而說有實自性的去者,那就只觀察到去者的心識分別與決定,未觀察到外在的時空相礙狀態。前者礙於外,後者礙於內。當這樣觀察時而認為二者“有異”,實際上於相礙中二者則無差別,一如法與法性於相礙中無有差別。
這樣解釋,似乎過深,因為照通常的解釋,只須說去法與去者相依,就能說二者不能離異而成立。但這卻不是觀修的層次,在相礙緣起的實際觀修教法中,不像龍樹所說那樣觀“去非去”,而是觀“相對非相對”。這就有兩重觀法——
一者,行者初觀修時,妄念紛呈,那即是虛妄分別的阿賴耶狀態。對於妄念,不必著意去除,只須將妄念相看成是心的行相,修至“心一境性”時,便自然體會到無分別的心識狀態,這即是不受虛妄分別的如來藏境界。
“心一境性”是九重住心法的第八重,在這裡不能細說。
這樣觀修,即是現證由相對而成立的阿賴耶與如來藏,二者不一。
再觀察這不一,即能現觀其非是相依、亦非相對,只是礙於阿賴耶狀態即不能成如來藏境界(這是主要的觀修),由是認知(不是現證),倘若礙於如來藏的境界,阿賴耶狀態實亦不能生起。即是由相礙緣起否定其“相對有”。
這時候自然亦能同時觀察到——礙於虛妄分別而後有阿賴耶行相:無此行相即便能現觀如來藏境界。所以阿賴耶實非相對有,而是由相礙而成立。這就現觀了“法性唯藉法之無有而顯現”,亦即現觀到二者的不異。
二者,承接著上說的觀修境界,即可以觀如來藏境界能令妄念不起。這時候,可以說是現證如來藏礙阿賴耶 (即現證上說的認知)。是故在相礙緣起中,如來藏亦不能成為相對有,因為它只是令虛妄分別不起的一個境界(此亦可說為礙虛妄分別),這個礙,可以說是“清淨礙”,但這樣說時,卻又落於相對緣起層次了。
由這觀修,可同時現觀二者的不一不異,道名言稱為“雙運”。於雙運中等持,即能觸證真如。——等持是九重住心的第九重境界,在這裡亦不能細說。
這樣修證,即是將相對而成為有的如來藏與阿賴耶,否定其“相對有”,同時成立其“相礙有”,如是才能說為“不一不異”,否則“相對”便即是異,因為若非二法則不能相對(“一”有何相對可言)。正因為只是相礙,二者才能不一不異。此如初一的月與十五夜的月,如何能說二者是一是異呢。
在實際的觀修中,這亦即是“法界觀”,因為如來藏其實亦是心識中的法界(這時,心識已住於法性,而非住於心性),由於受心識相礙,是故便只能是如來藏而非法界。
華嚴宗說“真如緣起”為“如來藏緣起”,即由這重理趣而來,至於其“法界緣起”說為“如來藏體”,此便已是真如的觸證。是故萬法皆由如來藏變現(非一),而萬法亦互相融會(非異),更是直說這重理趣。
不過“相礙有”亦非究竟,所以華嚴的判教,才有離一切緣起的“頓教”,這亦即是由“無礙”而現證畢竟空,於是便即是對“相礙有”的否定,不過它的否定卻不徹底,由是才落於他空見。
下來,即說如何超越相礙緣起。
(四)不來不去
《中論》說“八不”,以“不來不去”為甚深緣起,因為牽涉到“時方”,而時間與空間實在最難了解。
《七十空性論》第29頌說“時”無自性——
不住及相依 變異及無體
無性故三時 非有唯分別
這是用五種觀察來成立“三時非有,唯是分別”(由是說“相礙有”無自性)。此即:不住、相依、變異、無體、無性等五種。在未有時空元次觀念的時代,便亦只能這樣觀察。
不住,是說時間不停地遷移,從無剎那安住。既然時間無停,我們就不能在不斷的變遷中施設它的自性。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察,因為由這觀察,我們就可以體會到何謂相礙。凡事物安住,都可以說是因受礙而住,或者說,事物即住於障礙之內。宏觀的如星球的運行軌跡,正由於受礙,所以才會有軌跡形成,而星球即安住於這軌跡之上。微觀的如光中塵,飄浮不定,但卻因受光才讓我們看見,那即是說,它的顯現,以光柱的局限為基礎,光柱的范限便即是它顯現的范限。這便是相礙而成顯現的一例。
所以宏觀如宇宙中的星體,微觀如光中的微塵,雖然看似不住(不停地運動),但其實已住於相礙的范限之中。我們因其不住(不斷變遷)而無法施設其自性,但卻可以施設它的范限。所以星球的范限施設為“軌道”、光中塵的范限施設為“光束”,而我們便亦只能這樣去理解它們的運動與安住。
由是即可以說,凡不安住的事物,因為不斷變動,所以無自性可言,但是,它必然有一個障礙的范限,事物其實是住於此范限之內。因此,要觀察這些事物,便應該由其所受的障礙來觀察。如果對時間作這樣的觀察,我們便會發現兩點特征:一、相依;二、變異。
所謂“相依”,用現代語言,即是成立時間為一元次。依過去,才能成立現在與未來;依現在,才能成立過去與未來;依未來,才能成立過去與現在。所以成立“三時”,即是成立時間運行的軌跡為一直線,是即為一元次。
這“一元次”便即是時間的障礙,由此障礙,時間即成為有去無回的流動。
在一元次的流動中,時間便無定性,此即所謂“變異”。目前這一剎那,名為現在,但瞬即變為過去;目前這一剎那,名為未來,但瞬即成為現在,因此我們實在無法將一段段時間定性,說這段時間有“未來性”,那段時間有“現在性”。
那麼,過去時是不是就可以定性,說為有“過去性”呢?亦不可能,因為這一段“過去”實不同那一段“過去”,有這樣的分別,即是因為時間受一元次軌道范限的緣故。所以我們認識時間,其實是認識它的軌跡,依著這軌跡,我們才可以為歷史定位。
這就可以說時間無“自體”了。無自體自然就無“自性”。
所以我們說時間有“三時”(過去、現在、未來),並不是說時間以三時為體,或時間以三時為性。“三時”只是時間在范限中運動的軌跡。由此觀察便可以得出決定:三時非有自性,唯有分別。
這便即是相礙緣起及其超越了。在相礙緣起中成立一切法,說為相礙有,但若觀察其相礙的范限時,便知此“相礙有”實無自體、無自性,唯依障礙而成分別。
法界中一切法都可如是成立其有,及認識其為無。總的來說,法界中一切法可分為輪回界與涅槃界,此二界即以“法界”為其成立的范限。所以可以說,法界的自性 (法性)周遍一切法;亦可以說,一切法都以法性為自性。 (這等於說:三時周遍一切時;一切時以三時為自性),但這說法顯然並非究竟,因為我們已落在相礙緣起來說了,亦即落在一切法的障礙范限而說。因此,能認識一切法的障礙,才能“無礙”,此即是超越“相礙有”。
因此龍樹在《七十空性論》的第30頌說——
由無生住滅 三種有為相
故有為無為 一切皆非有
這即是由超越“有為法”的相礙有,從而超越“無為法”的相礙有,如是即可說為“一切皆非有”。為甚麼能由“有為法”推論及“無為法”呢?因為二者同為相礙有故;二者受同一障礙故。
所以龍樹在上論第31頌即雲——
有為與無為 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 此攝一切相
這即是由不一、不異、非亦一亦異來超越“相對有”,而成立其為“相礙有”。有這成立,才可以有第30頌的結論:有為與無為,一切皆非有自性(由不一不異超越相對有,上來已說過了)。
龍樹說的“有為與無為”,即是統攝輪回界與涅槃界,當然亦已統攝一切元次的時空,所以說為“此攝一切相”。這亦即是,凡法界中一切顯現而似有的事物現象,無非都由相礙而成有(是故彌勒的道名言即名之“似有”、“似顯現”)。此亦即依其障礙范限而成為“有”。超越這范限,即便證成其無自性而為非有(無有)。
這是甚深緣起,在龍樹的時代,實在很難說明何謂相礙,龍樹用“時”來說,然後推論至一切有為、無為法的相礙,並非憑空的構思,而是龍樹的止觀境界。我們對佛家經論必須由觀修的立場來認識,才能理解這說法的內義以至究竟義,否則便只能停留在名言概念這層次上,那就即是用虛妄分別來企圖離虛妄分別,這亦即是佛教學人的悲哀。
所以龍樹在《觀去來品》中的“三時門”,就即是他自己在修證時的觀察。他的總觀,即由時間的無定性(不住)及相依而觀。論頌說——
已去無有去 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前已說過,這裡所說的相依,已非成立時間的相依緣起,實藉此而成立時間為一元次。
由“去”這現象(名之為“去法”),可以成立“三去” (未去、去時、已去),此即如由時而成立“三時”(所以這重觀修才稱為“三時門”),是故去法為一元次。這一元次便即是去法的障礙范限。
但若不理解一元次,便可以認為三去之中,既然有一個“去時”,那麼,怎能說“去時亦無去”呢?
所以龍樹便用四首偈頌來說明這時間一元次性的觀察。初偈雲——
雲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不能說有“去時”便有“去法”(去的現象),因為在一元次的時間限制中,去法必然具足未去、去時、已去等三去(三種去的現象),是故便不能說有去時即當有去法(雲何於去時,而當有去法)。復次,“去時”是依“去法”的一元次運動而成立,所以“去時”就必須服從這種相礙(限制),這就即是“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得”。亦即是說,不能離開三去而單獨認定其中的一個“去時”。
接著的偈頌就說明這點——
若言去時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 去時獨去故
倘若只認定三去中的一個“去時”,那便是不明時間在一元次范限中不斷運動這個現象。若說單獨在“去時”中即可成立具三去的去法,那麼,就等如說只有一個“去時”在一元次范限中運動(姑且名之為“去時去”),這顯然不合理。所以說——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 二謂去時去
這時候,等如否定了時間的一元次性,因為時間即將變成二元次,一個是原來去法中三去的“去時”,一個是復由此“去時”而成立的去法。如果是二元次時間,的確可以這樣,時間在平面中運動,任何一點或一段直線都可以由運動而成平面,但我們的時間卻不是這樣,它只能依一元次的“三去”而顯現,所以——
若有二去法 則有二去者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每一個去法,都依去者而顯現(時間依現象而顯現),一元次的時間便只能有一個去者,所以在此器世間無二去者的去法,即是由於時間的一元次性,由是無二去者便不能有兩個去法。亦即任何去法中的去時,都不能單獨成為去法,否則它便須要另外成立一個去者。
這就即是上來的結論:不能說“去時有去”。
既然三時都不能成立去法,因此便可以決定:去法僅因相礙而成為有。當說為有時,實在並不是有去法的自性,只是說明去法的范限,在這裡即為三時。
如果說,由於時間受到一元次的范圍,是故只能由三時成立去法,那麼,去者不受這范限,是否就可以由去這現象成立去者有實自性呢?
於是便須要觀察去者了。
認為去者不受一元次范限,那是將去者看成是一個與去法無關的個體(例如人)。人當然不受一元次局限,因為他的形態(相)所依是三元次的空間。但去法實因去者之去而成立,一旦成為去者而有去這個動作時,這去者便立即受一元次的限制,因為去法受這范限,去者便不能不同時受這范限。
所以對於去者,只能成立兩種形態:去者、非去者 (《中論》譯為“不去者”),這就已能與三時相應。去者與去時相應、非去者與未去時、已去時相應。故論頌雲——
去者則不去 不去者不去
離去者不去 無第三去者
這是由觀察所作的決定。決定三點:去者實在是無自性而去(去者則不去);非去者則無去的動作(不去者不去);與去法無關的人(離去者)不能說去,所以這個人根本不能說之為第三種去者。由是決定,只有去者非去者。
非去者不必說,於未去時,非去者或已准備去,但實未有動作,因此不能說去;於已去時,非去者已經止步,他雖然曾經去過,現在亦不能說他還在去。
所以要進一步觀察的,還是我們說的去者。那麼,為甚麼不能由去法來成立有實自性的去者呢?論頌說——
若雲去者去 雲何有此義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頌文前兩句應該這樣解讀:若說有實自性的去者(能於無自性的去法中)去,這是不可能的事。
為甚麼要這樣抉擇呢?因為去者若有實自性,他就能因其有自性而不受時間的一元次性范限。是故先須抉擇為無此可能。抉擇的依據是:“若離於去法,去者不可得”。這即是前面所說的,人一旦成為去者而有去這動作時,這去者便立即受去法的限制。
若說,去者依於去法的限制,可以成立,但在去法之中,去者還可以不受限制而去。這亦即是說,在一元次的局限中,有自性的去者實在可以打破這局限。故論頌破雲
若去者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去者去 二謂去法去
這是說:如果像你那樣說,這情形其實我們已經討論過了。你說的等於是有兩種去。一種是“去者去”,一種是“去法去”。我們已說不可能有“去者去”,至於“去法去”亦不須討論,當觀察去法時,已成立去法無自性。
由上來觀察,便可以說,“去者”實亦由相礙緣起而成立為有。他跟“去法”一樣,說為相礙有,實即以其范限性為自性,是故一離范限,就可以現證他的空性。
行者在輪回界中作業,作者與業法便一如去者與去法,可以成立為相礙有。所以在《七十空性論》中,於說“三時”之後,跟著便由業來證成空性。由是而作決定說
無業無作者 無二故無果
無果無受者 是故皆遠離
若善知業空 見真不造業
若無所造業 業所生非有
這決定即由超越緣起而說。若連最深的相礙緣起都能超越,就可以說無業、無作業者;無業果,無受業果者。是即“無所造業”、以及“無業所生”。
這決定很難被不善知緣起的人接受,他們很可能以為這是否定因果,而不知道是重重超越緣起,現證重重緣起的無自性,所以龍樹在論中就用三頌來解釋——
如佛薄伽梵 神通示化身
如所現化身 復現余變化
佛所化且空 何況化所化
一切唯分別 彼二可名有
作者如化身 業同化所化
一切自性空 唯以分別有
佛的化身如作業者,佛化身再現化身則如業,由是即知作者與業皆無自性,唯由假名而成為有。
這解釋很清楚,不過,為甚麼要用佛的化身來說呢?這就是超越相礙,超越輪回與涅槃兩界。筆者相信,這不是龍樹挖空心思想出來的譬喻,而是他在觀察時的現觀。
因為一切有情都有佛性,都有如來藏,所以一切有情便有如由佛變化而成,這些有情造出來的種種業,便有如佛化身所作的幻化。因此,不可分別輪回界的業為煩惱,阿賴耶為煩惱纏,一切都是法界的功能。
這即是無礙的境界。離諸相礙,故無有分別,而一切緣起實在只是分別。因此實無緣起可以成立空性,緣起亦如“化所化”,唯能分別而成為有。
龍樹於論中接著說——
說有或說無 或說亦有無
諸佛密意說 此難可通達
由於緣起與離緣起是諸佛密意,故於緣起說有、於離緣起則說為無,有時則說二者為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由是佛之密意實難通達。
難通達,即是難以由思維而認知其實相,所以行者唯有從修證而現觀,從現觀而現證。
注釋
13 大正·三十,no.1564,頁lb。
14 月官菩薩(Candragomin)於《聖妙吉祥真實名經廣釋》中說:“中觀也有二:許諸法如幻,及極無所住。如幻宗有合,幻以量不成,是幻故不真,故如幻有過。極無所住派,所知有二種,謂勝義真谛,以及世俗谛;勝義谛二種,異門非異門;世俗谛二種,正及倒世俗。此是最勝宗,無上密咒乘,此外無故。”(依林崇安譯,高雄:谛聽文化,2001年)。
《文殊真實名經》為寧瑪派的重要經典之一,四位大圓滿法系的祖師都曾為此經造釋論,包括俱生喜金剛(dGa'rab rdo rje)、妙吉祥友 (Manjusrimitra)、無垢友(Vimalamitra)及游戲金剛(Lilavajra)。由此可見寧瑪派“無上瑜伽”的“了義大中觀”,亦即中觀宗之“極無所住宗”。
15 無著論師於《順中論》雲:
“因緣生者,皆是戲論,……世尊已於小乘中說,隨順次第得入法義,亦以對治外道取法。……
問曰:……若因緣生,因緣滅者,雲何戲論?
答曰:以取著故。次第乃至取著涅槃,如來亦遮,何況不遮取著因緣。”緣生為戲論(世俗),次第離諸取著,即“次第得入法義”,乃至涅槃。如是始為“善滅諸戲論”。
吉藏《中觀論疏》,則認為“佛雖說八不,則束歸一無生”,由是認為“八不”乃重重向下建立,謂“以無生,無滅故,余六事亦無”。此說值得商榷,因《中論》以第一品<觀因緣品>彰顯諸法“不生、不滅”義,此中可見“八不”中之“不生”,僅就諸法離因緣而別有“生”之自性而言。此與離邊、絕諸戲論之“無生”證智境界不同。無著及清辯於其《中論》注疏中,對“八不”皆依其各別體系而釋。本書所說,依“大中觀”(即瑜伽行中觀)的系統而說。
16 依鸠摩羅什譯(大正·三十,no.1564),下同。
17 鸠摩羅什原譯:“隨以何去法知去者,是去者不能用是去法。何以故?是去法未有時,無有去者,亦無去時,已去、未去。如先有人有城邑得有所起。去法去者則不然,去者因去法成、去法因去者成故。”(大正·三十,no.1564,頁5b)
18 同上,頁1c。下引青目釋同。
19 依拙譯《辨法法性論——世親釋論》(香港:密乘佛學會,1999年),頁 116。此論還有一本寧瑪派不敗尊者(Mi pham rgya mtsho,1846-1912)的釋論,由我的弟子邵頌雄譯出,分別收入《寧瑪派叢書》。不敗尊者對法與法性的一異另有解說,讀者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邵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