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宗教以神聖性與純潔性
王孺童
近來,媒體曝光一些地方的宗教活動場所商業氣息濃重,還有一些未經合法開放的寺院被承包給個人,從事以燒香、求簽等為幌子的非法經營活動,這既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給宗教本身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使很多人對宗教產生誤解。雖然現象看似簡單,但其中涉及的深層次問題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宗教管理的歸屬權問題,又涉及到宗教活動場所日常管理的主體性問題。
只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才能對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
《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條例》明確指出,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權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關於宗教活動場所日常管理的主體。根據《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之規定,必須由宗教團體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可見,一個新的宗教活動場所,從申請籌備到修建落成,其主體皆為“宗教團體”,而不是個人或非宗教團體的其他組織機構。
近年來,很多人常常會討論宗教活動場所與文物、旅游等其他政府部門的利益沖突問題。這一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弄清楚在涉及宗教事務中誰主誰輔的問題。舉例而言,現在很多著名的佛教寺院、道教宮觀處於風景區內,那麼到底是寺院為景區旅游事業服務,還是景區為寺院提供服務?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從中可以看出,如果一個風景名勝區是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中心的,不論是歷史上形成的還是新近修建的,都應該在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自身的經營與發展。不能“反客為主”地認為,宗教活動場所既然在景區內,就應該為景區服務,一切以景區利益為第一。
只有宗教教職人員才能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寺觀教堂之所以統稱為“宗教活動場所”,就說明它們是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地方。根據《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可見,宗教活動必須由宗教教職人員來主持。
所謂宗教教職人員,是指能夠合法從事宗教活動的人。《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假和尚、假道士”以“化緣”為手段來詐騙錢財。由於利益驅動,一些單位或個人竟然有組織地將聘用職工化裝成僧尼道士,在寺觀中從事非法宗教活動,欺騙廣大信教群眾和游客的錢物。
為什麼總有一些人想利用宗教,將其作為生財之道呢?這與宗教的特殊性及國家給予宗教界的特殊優惠政策有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院校屬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經過免稅資格認定後就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一些香火旺盛、收入豐厚的宗教活動場所,又不用向國家納稅,自然成為各方爭奪的對象。
只有提高文化修養才能保護人、財、物不受侵害
由於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等原因,很多人將宗教與“封建迷信”畫等號,把宗教活動場所當成一處燒香祈願、問卜吉凶之地。有些人見神佛就拜,拜的是哪尊神、哪尊佛都不知道,這不僅反映出一種急功近利的心理、對宗教的無知誤解,從而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在那些被媒體曝光的假和尚、假道士強迫游客“燒高香”、通過“求簽解簽”騙取錢財的事件中,騙子的手段其實並不高明,但正是由於游客對宗教的無知,才容易上當受騙。
以佛教為例,僧尼等教職人員本身是不看相、抽簽、算命的,因為佛教理論否定“宿命論”,認為一切事物都在發展變化,所以未來之事不可預求,更不可能預先設定。再有,佛教是“無神論”,不相信宇宙間存在一個萬能的“造物主”的存在,所以佛教禮拜佛像,並不是求佛保佑賜福消災,而是如同禮拜祖先一樣,表達佛教徒對佛祖的一種追憶敬仰之情。按照佛教戒律規定,一個剛剛出家的沙彌,就要遵守“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戒”,也就是說不能私自存蓄金錢財物。真正的出家人,名利如過眼浮雲,更何況是伸手強迫索要呢?
我國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教的宗教活動場所在廣大信教群眾心目中都是神聖高潔之地,心靈依歸之家園。我們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者與不信教者在公民權利與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作為占我國人口多數的不信教者,更應該尊重和保護信教者的合法權益。從社會層面上徹底杜絕利用宗教、破壞宗教和諧的事情發生,還宗教以神聖性與純潔性。
(作者系全國青聯宗教界別工作委員會秘書長、民建中央文化委員會委員、中國佛教協會寺廟辦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