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社會化,是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方向。佛教慈善,也只有融入社會慈善,走向社會化發展之路徑,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為此,我們要不斷更新觀念,完善機制,推進佛教慈善的社會化發展。
第一、引導佛教界充分挖掘、發揮、弘揚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的佛教思想資源,完善佛教社會慈善理念。
任何一個慈善組織能夠由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生存和發展,其背後必定有一強大而持續的精神力量,其組織制度必是其內在精神價值的體現。慈善理念有兩大部分所組成,一是慈善組織本身的成立的宗旨;二是慈善組織吸引動員社會公眾的核心理念。
佛教社會慈善理念,我們認為一定要在社會大慈善的前提下,突出佛教慈善的核心理念,打出不同於一般社會慈善的旗幟來。在這一點上,佛教慈善具有深厚的精神理念的支持。第一,佛教慈善的理念有足夠的佛教思想作基礎,能夠形成一種慈善體系。第二,佛教慈善不會引發社會的反感,能夠激起廣泛的支持。第三,佛教慈善有歷史的脈絡和現實的資源,能夠形成契實的體系模式。第四,佛教慈善符合當今社會慈善文化的基調,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中國傳統文化追求的精神核心就是和諧、圓融、平等、統一,基此建立了自己多元融合的文化體系。其中有我們用之不竭的寶貴資源。比如,佛教思想中,用“佛性平等”強調人與人社會權益的平等,用“大慈大悲”鼓勵人們友愛互助,用“依正不二”肯定自然萬物的共生共榮,用“自淨其意”來要求自身的覺悟。對於宗教思想概念,我們要诠釋、轉換,使之符合現代語境。
慈善是一種順乎人性善的一種自主行為。在慈善過程中,施善者可以獲得雙重精神愉悅感,其一,自身因同情產生的痛苦感得以釋放;其二,因看到或想到不幸者的痛苦得以一定程度的減輕而感到欣慰。這實際就是特別需要提倡的是確立“感恩慈善”的理念,只有讓慈善參與者擁有一顆自然、真誠、持久的感恩之心,才能促進社會慈善健康向上。
第二,引導佛教界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並作為一個國家公民的責任,而不單單是佛教信仰的要求,調動所有信仰者的積極性,為建設和諧社會的共同任務而貢獻才智。
無庸諱言,佛教信仰者基於信仰價值的社會活動自然帶有宗教情感,但他們的社會意義卻是符合社會同一性價值追求的,也是人們獲得社會關懷和支持的重要途徑。社會關懷的實質是社會平等與公正,其服務對象是所有公民。所以,不能把佛教界的社會慈善公益活動只限定在宗教場所之內。回饋社會、服務社會和積極主動參與解決社會問題,有效滿足不斷提高的社會需要,是佛教融入社會並提高佛教社會影響的最有效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在關注寺院僧團等“體制內宗教團體”社會慈善的同時,也要關注居士階層自發組織的“佛教民間慈善活動”。因為,慈善最本質的意義就在於全體公民自覺自願的參與,只有當“平民慈善”普遍建立起來的時候,我們才算形成了“社會慈善”。
第三,應當根據佛教慈善文化的特性,探討樹立慈善品牌,並采取適當的辦法開展慈善品牌的社會營銷,推動其產生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
當今社會,很注重“品牌意識”,如果有好的品牌,將事半功倍。多年來,佛教慈善活動有些零碎,並且缺乏自己的獨立創意。這不利於把佛教慈善發展為更有感召力的社會文化品牌,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根據社會規范,品牌主要是參照企業文化中的有關品牌文化要素來建設慈善文化。作為佛教慈善品牌,尤其要注重內在理念和價值系統的完善,從而增強社會認知度。同時,必須有與之相應的慈善產品,實現慈善產品化和項目化。慈善產品,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商品,只是這種商品不是用來營利,而是貢獻社會,是一個道德意義的良性產品。關鍵一點,就是這個產品一定能夠適應參與者慈善行為的意願表達,讓這個產品成為人們善良願望的適當載體,滿足他們奉獻愛心的精神需要。
對慈善產品積極推廣,實際是慈善活動的方法或者模式。慈善,需要營銷,這是一種新的觀念。其實,這裡的營銷,就是宣傳和鼓勵機制,只是比較過去多了具體的操作方法。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要有高尚的慈善理念,還有有高超的慈善勸募機巧,從而奠定自己慈善文化的運作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僅要有大體系,還要有眾多相關的小體系,形成網絡體系,形成愛心網絡,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階層。
第四,應當建立規范的社會募捐體系,組織嚴密,分工明確,使慈善募捐等活動在陽光下進行。
目前,相對來說,台灣、香港等地的佛教慈善及其其他社會慈善文化比較富有成效,值得我們學習。在台灣,慈濟功德會的慈善文化已經相當成熟,並取得了很大的社會成效。在香港,諸如慈慧基金會等佛教慈善文化的影響也很大,在大陸各地都有他們的活動身影。他們都是佛教理念下的大慈善文化,其運營機制等模式都是很現代的,尤其是管理機制,很值得我們學習。
台灣證嚴法師的佛教慈濟基金會於1966年在中國台灣成立,如今已迅速成長為全球性佛教慈善組織。由於兩岸文化的同質性,包括慈善文化也有一定同質性。從宗教社會學角度切入,研究其慈善事業的創立及其模式運作、模式背後的慈善文化轉型,具有一定典型意義。從其創立者證嚴法師的人間佛教思想、慈濟救助的主要類型與方式、慈濟的公信力與制度建設、慈濟個人慈善行為的內在動力等方面,研究慈濟運作模式的思想指導、驅動與運作機制、制度保障,及其成就如何取得等各個環節,從中提煉出的論點應有啟發性。
第五,應當學習吸收國內外宗教慈善團體的成功經驗,鼓勵和支持佛教團體直接興辦醫院、學校、福利院、孤兒院和社區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充分利用寺廟中沉澱的資金和吸納信徒捐獻,服務社會。
不論是歷史上的中國佛教界,還是當今台灣、香港等地的中國佛教團體,都有獨立興辦社會慈善機構的成功經驗與可行模式。根據我國《憲法》以及有關宗教政策的規定,宗教不能干預政治、司法、教育等領域,而且必須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反對宗教滲透等。這是不可動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直接興辦社會服務機構,是沒有政策和法律障礙的。
“健全社會組織,增強服務社會功能。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的“各種社會組織”,應當包括了宗教團體的慈善機構。即使不允許宗教界興辦資助國民教育的學校等機構,那麼,諸如純粹是社會福利服務性質的醫院、養老院等機構應當沒有問題的。
第六,加強對佛教團體人員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培育教育,及福利項目管理人員培養,監督建立合法規范的運行機制與管理體制,確立善款與慈善活動公開等誠信規章,增強佛教慈善的社會公信力。
這一條是十分關鍵的。佛教慈善,如果缺乏有效管理,也是容易滋生腐敗的,那將極大的傷害社會慈善的開展。因為佛教信仰以及佛教道德基本上屬於社會道德的底線,寄托著社會的良知與期待;佛教慈善吸納著大量的社會資源,捐獻者又都是基於信仰和道德追求的,他們的純潔心靈很容易遭到摧殘。所以,必須進行更加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當然,制度型佛教行善模式的建立,有賴於我們能否進行制度創新,讓佛門依法擁有“宗教法人”(相應於“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身份。否則,在佛門善款在缺乏制度性監管及回報社會的制度性渠道的情況下,佛門不僅難成提升德行、化育人心的莊嚴之所,反而存在墜入濁流、污染世風的危險,其對社會信任及人性善根的傷害將無從估量。
第七、正常宣傳報道佛教和其他宗教團體的慈善福利事業和社會服務活動,給予它們應有的社會榮譽和地位,形成鼓勵先進的社會激勵機制,改變人們的觀念,重塑宗教團體的社會形象,實現社會公益社會化的目標。
近年來,我們國家的新聞媒體與相關機構多次舉辦慈善表彰中,也出現了對宗教慈善人物和團體的名字。這是一個很好的開端。不過,這些被關注的大多屬於國內外知名的慈善機構。但是,佛教慈善活動還是多因宗教信仰的背景,而有意或無意的被“忽略”、“淡化”。我們這種習以為常的現象,的確削減了佛教信仰者積極參與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熱情。
我們知道媒體在社會公益中作用明顯。媒體的監督職能來自公眾,媒體的態度代表著廣大的社會公眾的態度。絕大多數普通民眾對慈善和公益活動的認識都是通過媒體的報道獲得的,呼喚全民族、全社會、全體公民參與公益,是媒體的優勢,更是媒體的責任。如果我們能夠轉換思路,充分尊重宗教慈善參與者的信仰情感與公民尊嚴,也能及時報道、表彰他們的社會奉獻,是否更有助於“促進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美好呢?
劉元春
上海社會科學院佛教研究中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