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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華教授:佛教學 第七章 佛教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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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學

第七章佛教僧人

佛教僧人是信奉佛教,出家專門從事弘傳佛教活動,並按照佛教戒律生活及進行修行的職業佛教徒,是佛教的“三寶”之一,沒有僧人也就沒有佛教。

第一節什麼是僧人?

《魏書·釋老志》有如下這樣的記述:“諸服其道者,則剃落須發,釋累辭家;結師資,遵律度,相與和居,治心修淨,行乞以自給,謂之沙門,或曰桑門,亦聲相通,總謂之僧,皆胡言也”。這條記載,說明了什麼是僧人,並指出成為僧人的兩個必備的條件,一是“剃落須發,釋累辭親”,也就是“出家”;再一個就是“結師資,遵律度,相與和居,治心修靜”,也就是“受戒”。一個普通的人只有經過出家和受戒這兩個必備的過程,才可能成為佛教僧人。

一、僧人的稱謂

“僧”是一個通稱,是梵文音譯“僧伽”(Sangha)的略稱,意譯為“和合眾”,即眾多出家人和合相處在一起。從這個意義上說,僧似乎是一個集體的稱謂,然而,如《大宋僧史略》所說:

若單曰僧,則四人以上方得稱之,今謂分稱為僧,理亦不爽。如萬二千五百人為軍,或單已一人亦稱軍也,僧亦同之。

就是說,如同軍人這個稱謂,僧人既是僧人集體的稱呼,也是僧人個體的稱謂。當然,僧人作為個體是不能隨意離開僧人集體的,這就如同軍人不能離開軍隊一樣。作為一名僧人要和合相處在僧人集體中。“和合”有兩種含義,一稱“理和”,是指僧人有共同的追求,都希望通過修行達到斷除一切煩惱而歸於清淨寂滅的境地,所謂“同證譯滅”。二稱“事和”,指僧人有著共同的生活與喜樂,表現為六個方面:(1)遵守戒律,依律修行;(2)共同的見解;(3)共同和睦相處;(4)在集體中利益均等;(5)沒有利害沖突,所以沒有爭執;(6)因為思想相通,所以有共同的喜樂。這就是“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淨,意和同悅”。

僧人的另一個稱謂叫“沙門”。沙門是梵文Sramana的音譯。在最初還被譯作“桑門”。沙門在佛教創立的時代,本是印度婆羅門教以外的其他出家修行者的總的稱呼,而後則成為佛教僧人特有的稱謂。我國東漢初年翻譯的最早的一部佛經《四十二章經》中就有這樣的話:“佛言:辭親出家,識心達本,解無為法,名曰沙門”。沙門的意譯有兩種函義,一為止息一切惡行;二為善調身心。也就是說,通過勤苦的修行,止息一切惡行的出家修行者稱“沙門”。在古代印度沙門與苦行往往聯系在一起,傳至中國後有所變化。

僧人最重要的一個稱謂是“比丘”。比丘是梵文Bhiksu的音譯,又譯作苾刍等,意譯為乞士。佛教對比丘的解釋一般包含三種意義:(1)乞士,即以謙下自卑,乞求施主獲得食物的行為修清雅之德;(2)破惡,即通過持戒禅定等修行,破除煩惱惡見;(3)破魔。魔,在佛教教義中不是指魔鬼,而是指妨害修行人成就佛道的邪妄雜念和種種外界干擾。破魔,即比丘能夠排除這些干擾。比丘還有另外兩種意義:出家人和淨持戒者。比丘不是指一切僧人,是出家後受具足戒的男性僧人的稱呼,女性受具足戒者稱“比丘尼”。

和尚,又稱“和上”、“和阇”,也是佛教僧人的一個重要稱呼。在我國,和尚似乎是男性僧人的通稱,這是一個誤會。實際上和尚是有學問而堪為僧師的僧人的稱謂,不是隨便一個普通僧人都能稱和尚的。和尚還被鸠摩羅什譯為“力生”,即和尚具有為僧人之師的能力。佛教認為,少年僧人非師教不能成就學業,要歸依和尚而稱弟子,而和尚要為弟子受戒並親授經文。

與和尚相近的一個稱謂是“阇梨”,是梵文Acarya的音譯阿阇梨的略稱,意譯為教授、軌范正行等,即熟悉律儀,能糾正僧人行為的一類有學識的僧人。阇梨在僧人集體中起著重要作用,僧人的出家、受戒、講經等重要活動,阇梨都要擔當一定的職事。阇梨與和尚的區別在於和尚的資歷比阇梨深。據《翻譯名義集》講,和尚“多以十夏者為之”,即要有10年以上受具足戒的歷史,而阇梨“多以五夏者為之”。

頭陀也是人們熟悉的一個稱謂,是梵文Dhuta的音譯,是指拋棄一切人世拖累,沒有住所,雲游天下,修苦行的“苦行僧”。有12頭陀行之說,即:在阿蘭若處;常行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中後不得飲漿;著弊衲衣;但三衣;冢間住;樹下止;露地坐;但坐不臥。這類僧人今天已不多見。

僧人的名稱中還有大德、長者、上人、上座等稱號,這是依據僧人在僧眾中的資歷而給與的尊稱;又有法師、經師、論師、講師、律師、禅師等稱號,這是根據僧人的學識和通曉不同三藏典籍所給與的稱謂。

除此之外,在藏傳佛教中,僧人還有一些特殊的稱謂,如喇嘛、活佛等。喇嘛,意為“上師”,是對有地位有學問的高僧的尊稱,類似於和尚。一般把藏區僧人統稱為喇嘛,這是一種誤會。活佛是藏傳佛教教派首領的一種稱呼;在黃教,活佛也是教階的最高層位。活佛地位的繼承往往采用“轉世”的辦法。在南傳佛教中,比丘(都)之上有長老(祜巴),這是一種僧職。

二、出家

關於出家,道宣有這樣的解釋:

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能如是者名真出家。(引自《翻譯名義集》)。

就是說,一個信奉佛教,真心願意出家成為僧人的人,首先要捨棄父母妻子間的親情;同時斷除對人世間財、色、飲食、名利等一切欲望的追求。根據清初讀體的《毘尼止持會集》的記載,除以上必具的真心歸於佛門的思想條件外,出家人還要達到如下幾點要求:(1)必須是一個能夠自主的自由人。如為人子女,出家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身有官職要辭官;身為奴僕要解除主奴的契約;已結婚的,要解除婚姻關系等等,總之,必須擺脫世間生活中的一切拖累;(2)必須是一個身體健康、能夠忍耐僧人清苦生活的正常人,即“諸根具足,人相非虧,六無殘缺”。盲人、聾啞人、四肢殘缺者、閹人、兩性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總之一切有損於僧人形象,有生理缺陷的人都不具備出家的條件。同時還特別指出有以下疾病的人也不具備出家的條件、即癞、癰疽、白癞、癫狂、干瘠等5種病;(3)犯有重罪的人不能出家,指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及對佛祖大不敬者這5種重罪;(4)必須改變俗人的形象,剃落須發,穿著僧服。這是僧人區別於世俗人的標志,不接受這一條件也不能出家。

對於出家人的年齡沒有嚴格的規定,但最小應在7歲以上,有所謂“七歲解知好惡,與出家”;而年過70,起居均須照顧的老人也不行。這樣,7歲至70歲就成為出家者的年齡大限。佛教認為,對於7歲以上又不滿20歲的青少年,還不具備忍耐寒、熱、風、雨、饑、渴、持戒、一食、忍惡言及毒蟲等1O種困苦事情的能力,需要在成為正式僧人前有一個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時期,出家者稱“沙彌”(女性稱“沙彌尼”)。沙彌的意譯為“息慈”、“勤軍男”等,意思是,初入佛門的人,還保存著許多俗人的感情,要通過沙彌這個階段,漸漸息滅這種情感,進入僧人的境界。

根據上述的要求,出家者要履行如下手續:(1)在一位和尚處接受是否符合出家條件的問話。如果條件符合,被認為是“遍淨”之身,就可被接受出家;(2)受三歸五戒。三歸即歸依佛、法、僧三寶,表示已歸依佛門;五戒即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酒;(3)僧眾集會,由問話和尚說明情況,征得眾僧的同意;(4)請師,即請一位和尚收出家者為弟子;(5)剃除須發,進行澡浴,由師父親自授衣缽。經過這樣一些程序,要求出家者就成為一名僧人。

三、受戒

出家和受戒是不可分割的兩個過程,出家就要受戒。僧人一生主要受二次戒,一稱沙彌戒,一稱比丘戒。我國漢地僧人還要受菩薩戒,合稱“三壇傳戒”。

沙彌戒共10條: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非時食、不塗飾香鬘、不歌舞作樂、不用高廣大床、不受蓄金銀。受沙彌戒一般在出家剃發後的第二日進行,儀式大體如下:(1)鳴鐘集僧眾於法堂,出家者依次向佛行禮,向教師和尚和阿阇梨行禮,然後誦念願文;(2)由阿阇梨傳授十戒。這一授戒儀式的完成,受戒人還不能算是正式僧人,故不計算受戒年數。

比丘戒,又稱“具足戒”。它是成為一名正式僧人的根本戒律,比丘有250戒,比丘尼則有348戒。“具足”是一切具備、滿足的意思,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這些戒條已遍及世間一切境界,持此戒人可遠離世間一切罪業;二是在受戒時,要滿足以下條件:(1)受戒人必須受過沙彌戒,必須年滿20歲;(2)主持授戒的大德僧人必須足數。在中國漢地是“十師”,即“三師七證”。三師即授戒和尚和兩名阿阇梨師;七證即七位受過比丘戒的僧人在旁為證;(3)資緣具足,即衣缽等僧人必用物必須齊備;(4)儀式具足。比丘戒一般在戒壇舉行。其授戒儀式比沙彌戒更為嚴格和復雜,大體有這樣幾個程序:(1)鳴鐘集僧眾於戒壇,十師登壇就坐;受戒沙彌在壇下禮佛、禮十師及眾僧,跪誦願文;(2)教授阿阇梨下壇向受戒人問話,如果一切條件滿足,如年滿20,衣缽齊全,自言“遍淨”等,就可進入表決程序,稱“白四羯磨”。白即向僧眾說明問話的情況,表白後請眾僧表態,連說三遍稱“三羯磨”,合“白”總稱“白四羯磨”。眾僧表示同意後,即可授戒;(3)由授戒和尚傳戒。比丘戒是僧人的根本戒,受戒後的僧人稱“比丘”。比丘受戒的日期要牢記,以此計算僧人的法齡,稱“夏臘”。

菩薩戒又稱“三聚淨戒”,包括三方面內容,一稱“攝律儀戒”,即律儀規定的一切戒律都要奉持;二稱“攝善法戒”,一切善法都要奉行;三稱“攝眾生戒”,即做一切有利於眾生的善事。

第二節僧人的衣、食、行及基本戒律

僧人有著區別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生活方式,這首先表現在衣、食、行幾個方面。

一、僧人的衣

“剃落須發”,“變服異俗”,這是僧人首先要做到的,即是其他條件都具備,如果不願意作到這兩條,也是不允許出家受戒的。所以道宣曾說:“變俗易服為入道之初門”(《釋門章服儀》)。佛教規定,不管是男是女,僧人自出家始都要剃光頭發,之後“半月一剃,此是恆式”,因特殊原因也不得超過二個月。此稱“淨發”。其次就是按照規定穿僧人的服裝,所謂“剃發、割截染衣是其相”,“三衣者,賢聖沙門之標志”。

佛教對僧人服裝的樣式、顏色、制作的方法及面料都有嚴格的規定,“割截染衣”、“三衣”就是僧人的基本服飾。佛教認為,僧人的衣著只是為了達到御寒的最低要求,同時也要體現斷除一切貪欲,超越凡心的目的。所以,僧衣以輕賤為標志,有“三賤”說:(1)體賤,即穿被世人遺棄的衣服,稱“糞掃衣”。在古代印度,把被火燒壞、牛嚼過、鼠咬過及死人的衣服視同糞穢之物,稱糞掃衣。僧人將這些衣服揀回來,經過洗浣縫治穿用;(2)色賤,即僧人衣服的顏色只能用染色。這種顏色為社會俗人輕賤,因此,僧服又稱“染衣”;(3)刀賤,即僧服是用剪刀將整塊布剪成許多零碎的小塊,再縫合起來。這一方面表明與世間種種貪欲割斷的決心,也是僧服區別於其他外道服裝的特征。這就是“割截染衣”。

僧服總的名稱叫“袈裟”,又稱“法服”。“袈裟”是梵文Kasaya的音譯,意為“不正色”、“壞色”。就是說袈裟是從顏色方面規定僧服的一種名稱。佛教認為:青、黃、赤、白、黑五色是純色,稱“正色”;绯、紅、紫、綠、硫黃五色是“五間色”,這些顏色為俗人所喜愛,“皆非道相”。僧服只許用調染過的顏色,即破壞了正色的顏色,一般指銅青色,皂色、赤黑色。但這種規定並沒有得到嚴格的遵守,我國歷史上曾流行過紫黑色為主的僧服,稱“缁衣”;後來又流行黃色的僧服,稱“黃衲”。

具體說,僧衣又分三種,這就是“三衣”:(1)僧伽梨,是梵文 Sanghata 的音譯,意譯為“大衣”、“重衣”、“雜碎衣”,是僧人出入王宮,升堂說法等場合所穿的僧服。此服有9條至25條布縫合而成,每條布又截成三長一短,依三長一短,一短三長的順序縫合;(2)郁多羅僧,是梵文Uttarasanga的音譯,意為“七條衣”、“入眾衣”等,是僧人禮佛、誦經、坐禅及一切眾僧集會的場合所穿的僧服。此服有7條布縫合而成,每條布割截成二長一短三塊,依二長一短,一短二長的順序縫合起來;(3)安陀會,是梵文Antaravasaka的音譯,意為“五條衣”、“下衣”等,是在寺中執勞服役,外出時穿的僧衣,由5條布縫合而成,每條布再截割成一長一短二塊,依一長一短,一短一長的順序縫合起來。三衣縫合後,於“四周安緣”,即鎖邊;在四角“安揲”,即鉤和紐。在身前的是鉤,身後的是紐。三衣沒有領和袖,是靠鉤和紐披搭在身上。披搭時,將衣搭於左肩,坦右肩右臂,然後用衣前的鉤與身後的紐相掛即成。

三衣之外,還有一種“缦衣”,是用5條和7條布縫合而成的兩種僧衣,不再割截。這種僧衣為沙彌服。

僧服的面料一般是棉布和麻布,而絲綢織物為“非法”。

三衣是古代印度特定環境下形成的。佛教傳入中國後,雖然依照戒律堅持三衣的制度,但中國的氣候條件下,僅三衣是無法維持僧人生活的,這樣三衣就成為只在正式法會上穿用的“法衣”,而在平時的穿戴已與俗人相仿,即穿一種圓領大袖的袍服,遇有法事活動,在這種衣服外再披搭袈裟。

二、僧人的飲食

佛教也認為人的生命是靠食物來維持的,因此對僧人的飲食是十分重視的,並有著顯然是區別於常人的特殊的制度。

佛教把僧人的食分為三種,一稱“受請食”,即受施主邀請,到施主家就食;二稱“眾僧食”,即僧人在僧眾中共同進食;三稱“常乞食”,即身著僧服,帶著缽盂,到村落埃門乞食。在佛教初傳時代推崇乞食,認為“受請食”和“眾僧食”都是被動的進食,都會產生煩惱,而常行乞食才是清淨的“正命”,即正確的維持生命的方法。佛教認為乞食有四種好處:(1)福利群生,即通過乞食,使施食者生慈悲心,從而增長善根;(2)折伏驕慢,即通過乞食這種被認為是下賤的行為,使驕慢心得到克服;(3)知身是苦,即通過乞食體驗人生的痛苦,從而斷除貪愛等欲望;(4)除去滯著,即乞食只為保持身命,知足而樂道,從而不為世情所累。

在關於僧人飲食的制度中,還有一條更為重要的規定,那就是“過午不食”,即日過正午就不能再乞食和進食,一天只進食一次。佛教戒律規定,那怕“午時日影過一發一瞬”也是“非時”。如果在非時乞食和進食就是犯戒。據《捨利弗問經》,如果有施主在非時向僧人供食,或僧人在非時乞食,就是破戒,就如同盜竊;施主也不會得到任何福德。還講,在非時進食那怕“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後將“墮焦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豬狗中,食諸不淨”。佛教認為“過午不食”有“五福”,所謂“一少淫,二少睡,三得一心,四無有下風。五身得安隱”。

乞食和過午不食是佛教初創時代的兩項重要規定。然而,在以後的佛教發展史上,這兩項規定因不能適應僧人生活的實際需要,並沒有得到切實的遵行。“乞食”一條僅僅成為極少數苦行僧的行為,而廣大僧人則過著以寺院為中心,以寺院經濟為基礎的穩定生活。在古代印度亦是如此,如《法顯傳》所記載:

自佛般泥洹後,諸國王、長者、居士為眾僧起精捨,供給田宅、園圃、民戶、牛犢、鐵券、書錄。後,王王相傳,無敢廢者,至今不絕。僧眾住止房捨、床蓐、飲食、衣服都無缺乏,處處皆爾。

唐朝,玄奘赴印度求法,其情況也是這樣。當時,佛寺林立,每座寺院都占有很多的田產和供役使的農民。像玄奘這樣的“三藏法師”,不僅日供充足,而且有專人侍奉,出門有象輿代步,何勞乞食。佛教傳入中國後,乞食也極為少見。

應該說,“過午不食”一條還被普遍地堅持著,特別是南傳上座部佛教一支。佛教在中國,過午不食一直到唐朝初年還有相當的影響。但自禅宗興起,提倡生產勞動,特別是懷海提出“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主張後,每日一食已難以負擔僧人的體力消耗,故《白丈清規》作了新的規定,所謂“齋粥隨宜,二時均遍者”,即每日兩餐,所有的僧人無一例外。

還有一條即素食。這是中國僧人的一個獨特的規定。佛教的律儀中並沒有禁止食魚肉的戒條,所以今天的南傳佛教、藏傳佛教的僧人以及北傳中的日本僧人都允許吃魚肉。我國僧人食素與梁武帝有直接關系。梁武帝寫了四篇《斷酒肉文》,並在皇宮“鳳莊門”集僧尼一千余眾,宣唱此文。此文第一次提出禁止僧尼“食一切肉”的主張,並以“王法治問”的強制措施嚴加管制,從而形成漢地僧人吃素的制度,並一直堅持至今。

僧人不得飲酒是佛教通行的一條根本大戒,五戒、十戒及具足戒都有戒酒一條。這表明,無論是在家的居士、還是沙彌、比丘都不准飲酒。據戒律規定,飲一滴酒也是犯戒;甚至手拿酒器請別人飲酒都不可以。佛教認為飲酒有十大過失:(1)顏失常態,沒有善相;(2)威儀不整,為人輕賤;(3)眼視不明,昏昧不辨色境;(4)恣意忿怒,現瞋恚之相;(5)破費產業,散失資財;(6)飲酒過度,致生疾病;(7)酒醉發狂,與人爭斗;(8)棄捨善法,丑名惡聲;(9)昏迷愚癡,智慧減少;(10)惡業日增,終墮地獄。

佛教對飲水一事也十分重視。佛教把飲用未過濾的水視為犯戒,稱“飲蟲水戒”。正因為這樣,每位僧人要像“三衣”一樣,必須備有一件濾水器,外出時隨身攜帶,以便過濾飲用水。佛教律儀還規定,如果僧人不帶濾水器,外出不得超過20裡。

僧人必備的用品稱“六物”,即三件法衣,再加缽、濾水器和尼師壇(坐具)。缽是缽多羅的略稱,是僧人特有的食器,佛教律典稱:“三乘聖人皆執瓦缽,乞食資生”。我國明朝的名僧紫柏真可曾著《缽說》一文,說缽“翼三寶,備六德”。六德是“能清、能容、能儉、能廣、能尊、能古”。缽呈圓形,稍扁,底部也呈圓狀,故說“缽盂無底”;缽規定為泥制和鐵制,顏色為黑色和赤色。

三、僧人的行

行,一般指走路,但這裡是指僧人行、住、坐、臥等舉止行為的規定。佛教有“四威儀”說,要求僧人“行如風、坐如鐘、立如松、臥如弓”。佛教認為,僧人不可有任何放縱或非禮的行為。

(1)行,即行走。道宣在《教誡律儀》一書中說:僧人進入寺門要“緩行直視”,“不得垂手,當有所畏”;進入塔殿要“右繞”;進入師門應“旁門頰行”。在寺中行走“不得左右顧視,須長視,看地七尺,勿令踏蟲蟻”;不得“著木挾(木拖鞋)在尊宿前行走”。在廊下行走“不得當其中道”,不得“高聲語笑”和歌唱呤詠;不能在師前行走。在寺外,不得與女人共行;不得在途中與尼及女子共語等。

(2)住,即站立。據《教誡律儀》,在師前站立,應站在距師額角七尺左右的地方;向師問學要“合掌曲躬”。不能隨意在某處站立。不能在大門間、屠宰處、祠祀處、橋下、橋頭、十字路口、空閒處等七個惡鬼出沒的地方住立說法等。

(3)坐。僧人坐時,須“端身安住”,“斂容寂默”,不得說笑,也不得“左右顧視”;坐床先須看腳,腳不能平著著地不得坐;不能與師同坐一床;不能在師父的床上坐;在師前“不喚坐,不得辄坐”。坐是僧人修行中最經常的行為,如坐禅,又稱打坐。打坐時的姿式稱結跏趺坐。

(4)臥,即睡。佛教僧人不能貪睡,所謂“非時不臥”。睡時先須敷鋪臥具,以右脅向下著床席,以右手為枕,左手放在左膝上,“面當看外,不得看壁”。不能仰臥,也不能左脅著床席。臥時“不得赤體”,也不得將三衣置於腳下。

四、僧人的基本戒條——比丘戒

比丘戒即具足戒,是僧人行為的基本規范,共8類250條。

(1)四波羅夷。波羅夷意譯為“極惡”,指淫戒、盜戒、殺戒、大妄語戒。僧人若犯此戒必開除僧籍,不准忏悔。

(2)十三僧伽婆屍沙。僧伽婆屍沙意譯為“余殘”,即犯這種戒還有可治之處,給與某種處罰及在僧眾中忏悔,共13條:(1)弄陰失精戒;(2)與女身相觸戒;(3)粗惡語戒;(4)歎身索欲戒(向女人求愛);(5)媒嫁戒(與女人通信);(6)小房過量戒(僧房超過標准);(7)做大房戒;(8)破僧戒(破壞僧眾和合);(9)異分取片謗戒(因小過而誹謗他人);(1O)無根謗戒(無故誹謗他人);(11)黨惡破僧戒(在僧眾中搞小集團);(12)驅擯不服戒(有過失不聽勸告);(13)不捨惡性戒(惡性不改)。

(3)二不定法。有兩條,一稱“三不定法”,是說比丘與女子在陰暗處相會,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行不淨之事,二是說一些粗話,三是隨便交談幾句。二稱“二不定法”,是說比丘與女子在露天處相會,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說粗惡語,二是隨便交談幾句。以上雖屬犯戒,但要調查清楚後再定罪名。

(4)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波逸提,意譯為“墮捨”。犯此戒者將墮入三惡道,是不能悔過的。這類戒都與貪欲有關。例如:(1)長衣10日不淨施戒(指僧人三衣已足,再得新衣只可保存10日,超過1O日就是犯戒);(11)蠶綿作臥具戒;(12)黑羊毛做臥具戒;(14)減6年臥具戒(僧人的臥具至少要用6年,不足6年換新的犯戒);(18)受金銀戒;(20)販賣戒等。

(5)九十波逸提法。此90戒與第四類原為一類,犯此戒者亦墮惡道。這90戒都是輕慢不敬的行為,例如(1)知而妄語戒;(2)毀訾語戒(說人短處);(3)兩舌戒(挑撥離間);(4)與婦女同室宿者戒;(5)同未受大戒人三宿戒。以下如“掘地戒”;“蟲水澆泥草戒”;“與尼並坐戒”;“與尼同行戒”;“飲蟲水戒”等。

(6)四悔過法。這四戒均與食有關:(1)非親尼食戒(非親非故,尼與食食者);(2)不止尼指授食戒(與尼共在施主家進食,由尼指示某僧進食而不語者);(3)學家受食戒(未請而在居士家受食);(4)恐怖處受食戒。犯此戒者應在比丘中悔過。

(7)眾學戒法。這些戒條易犯難持,但罪輕,只要在心中自我悔過即可。共10事100條:(1)著衣事2戒;(2)入村事11戒;(3)坐起事26戒;(4)食啖事2l戒;(5)護體事2戒;(6)便利事3戒;(7)說法事20戒;(8)佛塔事26戒;(9)道行事2戒;(10)觀望事1戒。具體戒條例舉如下:“不整齊著內衣戒”;“跳行戒”;“搖身行戒”;“蹲坐捨內戒”;“左右顧視戒”;“挑缽中食戒”;“含食語戒”;“水中便利涕唾戒”;“立大小便戒”;“攜手道行戒”等等。

(8)七滅诤法。诤指非邪正之爭,為消除诤事而設立的戒條稱滅诤法:(1)現前滅诤法;(2)憶念滅诤法;(3)不癡滅诤法;(4)自言滅诤法;(5)覓罪滅诤法;(6)多人語滅诤法;(7)草履地滅诤法。

上述8類250條就是一個受具足戒的比丘要遵守的戒條。比丘尼的戒條是348條,這是根據比丘尼的特殊情況,在戒條的某些方面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如波羅夷比丘4戒,比丘尼為8戒;波逸提比丘90戒,比丘尼為178戒等。

第三節僧人的基本修行

僧人的基本修行可概述為如下4個方面:

一、六時禮佛和四時坐禅

六時,即白天三時:晨朝、日中、日沒,夜間三時:初夜、中夜、後夜。佛教僧人在每天的這六個時辰中,要禮拜贊頌佛德,唱念經文。據唐道宣著《釋門歸敬儀》記載,僧人六時禮佛誦經的修行,在佛教的三藏典籍中早有記載,書中記:“論雲:菩薩晝三、夜三禮念諸佛”;“經雲:汝等晝則勤心修習善法,無令失時,初夜、後夜亦莫有廢,中夜誦經以自消息”。這說明,這種修行在早期的印度佛教中就已普遍實行。佛教傳到中國後,最初因“戒律未全”,故弟子只是隨師修行,重講經的一心鑽研經文;重修行的則一心誦經坐禅。東晉名僧道安門下400余僧,為了統一僧規,他制定了中國佛教史上第一個僧人行為的軌范,《高僧傳》道安傳載:

安既德為物宗,學兼三藏,所制僧尼軌范,佛法憲章,條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三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捨遂則而從之。

道安的這一僧尼軌范的第二條有“常日六時行道”,這說明這一制度在我國東晉時代就已實行。在隋朝,天台宗的創始人智顗曾為徒眾制訂了10條僧規,四時坐禅和六時禮佛是其核心內容,其雲:“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禅,六時禮佛,此為恆務。禅、禮十時,一不可缺”。(見載《國清百錄》卷1)。六時禮佛是一種集體的禮佛誦經活動,是時,眾僧著袈裟進入佛堂,禮佛後,對面互跪,集體誦經。

“四時坐禅”,即僧人在每天規定的四個時辰中進行坐禅。這四個時辰是黃昏、後夜、早晨、晡時(下午4時)。

這種制度也有其他情況,比如南傳佛教一般是一日三次坐禅,坐禅的地方可在僧捨,亦可在大樹下。

二、布薩說戒

布薩是梵文 Upavasatha 的音譯,又譯為優波婆沙、意譯為“長養”、“長養淨”、“善宿”等。布薩說戒是佛教僧人最重要的修行活動,這一活動也是每一位僧人必須參加的寺院的一項重要制度。佛教寺院每月兩次即十五日和三十日集合所有的僧人,講說戒律。通過說戒,促進眾僧遵守戒律,達到僧團內部的清淨和合。這就是布薩。此外,在家的佛教徒在六齋日(每月的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受持八齋戒也被稱為布薩。

布薩一詞源於古印度吠陀時代的一種祭法。當時,每當新月和滿月前一天舉行祭祀活動,祭主在這一天斷食,行清淨戒行,稱“布薩”。發展到公元前6世紀的釋迦牟尼時代,這種祭法已成為眾多教派采用的通行的制度。釋迦牟尼為了在民眾中傳播佛教,繼承了這種傳統的宗教制度,規定每半月舉行一次布薩集會的制度。這種制度要求:在每月的十五日(或十四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凡是寺院中的僧人都要參加,因此它是一種全體會議,如果有無故缺席者即為不合法。因病不能參加,要請同住僧人代為參加,並要表示對布薩集會上討論決定的一切僧事無條件接受。如果僧人已經有過失在身,要在布薩前先行處治,令他忏悔罪過,然後方許參加。布薩集會對只有一僧或數僧居住的小寺也不例外,這些僧人也要在布薩日自覺地進行誦經和忏悔。

布薩說戒的儀式一般有這樣一些內容:每至布薩日,寺院中的知事僧要先清點僧眾,看有無病僧;僧眾清掃寺院,拂拭塔殿;鳴鐘集會前,寺主、上座等要親自到客房、寮捨,勸導接引眾僧參加布薩;鳴鐘集會後,先燃香供佛、禮佛頌偈。在這些儀式之後,由一精通戒律的上座比丘誦說戒條;眾僧根據戒條自我檢查前半月有無犯戒行為;如有犯戒則當眾揭發和進行忏悔。總之,布薩就是這樣一種以眾僧集會的共同和合的威德,使違犯戒律的僧人不得不忏悔認罪,以維護僧團內部團結一致的制度。

三、安居自恣

安居,是源自古代印度婆羅門教的又一種佛教修行的重要制度。安居一詞的梵文為Varasika,意譯為雨期。在古代印度,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的三個月,正逢夏季多雨時節。這三個月中,佛教禁止僧人外出,而要定居在寺院中的一個安靜的地方,“除大小便,余則跏趺而坐”。這種制度叫“安居”,又稱“夏安居”、“雨安居”、“坐夏”、“結夏”等。佛教認為,這三個月裡,雨水較多,物類生長繁茂,而且“方尺之地,悉並有蟲”。如果這時外出必然招致三種“過”失:“一無事游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慈實深;三所為既非,招世謗”。就是說,雨季中僧人外出,必然要傷害生物的生長,這不僅違背佛教以慈悲為本不殺生的教義,也會招致世人對僧人的誹謗。

僧人在行安居前,要做一定的准備工作,其中除根據寺院的情況,分配必要的“資養”外,重要的是選擇安居的地方。安居的地方要符合五個條件:一是不能離村落城市太遠,因為這樣的地方,僧人必須的資養“難求”;二是不能離城市太近,太近則妨害修道;三是少蚊蟲的地方;四是要有指導修行的通曉律儀的大德作為依止,以便隨時求問以解疑難;五是要有施主供施飲食湯藥。

安居是出家僧人的制度,在家的佛教徒例外。安居時,男女僧人要分處。僧人不行安居,就是犯戒,所謂“比丘不安居,突吉羅”。突吉羅是梵文 Duskrta 的音譯,指僧人身口方面的罪過。

安居時,僧人要在寺院佛像前向所依止的長老大德發願,表白依止大德行安居的意願,而後方入安居,這叫“對首安居”;如無依止的大德,則於心中自我表白乞求安居,再入安居,稱“心念安居”。

安居共三個月,如果如期在四月十六日入安居,稱“前安居”;如因事不能如期安居,最晚也須在五月十六日安居下來,稱“後安居”;其間入安居者,稱“中安居”。如果遇到閏月,僧人的安居期也適時延長一個月,也於七月十五日結束。入安居日稱“結夏”,安居結束日稱“解夏”。解夏又稱“臘除”,相當於除夕,過了這一天,受具足戒的比丘和比丘尼就增長法臘一歲,故法臘又稱“夏臘”。

安居期僧人禁止外出。其間如因寺院要事,比如“為利三寶”,即為了寺院的重大事務必須離寺者,一日即可返回者可許外出;如果超過一日又最多七日者,要親自請示依止大德,辦一定手續,稱“七日法”;如超過七日,則要“方應羯磨”,即需僧眾集會,通過決議,方可外出。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而無故不安居者,即是“破安居”,或稱“破夏”,是犯作惡罪,要受到處罰。

在安居期,僧人修學的內容以律儀為主,誦經、講說經論只是輔助的功課。其間,有疑問者可決疑於持律師。

當安居期結束,即解夏之日,僧人們還要舉行一天稱作“自恣”的集會儀式,這一天也稱“自恣日”。一般說,自恣日應為安居結束的七月十六日;但又有說,比丘僧七月十四日自恣,比丘尼七月十五日自恣。自恣是梵文Pravārana(缽敕婆刺)的意譯,還可譯作“隨意”。《翻譯名義集》對自恣作了如下解釋:

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已,不自見過。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已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處置有瑕疵,身口托於他人,故雲自恣。

就是說,在90天的安居期中,僧人通過修行在道業上會有長進;也會有許多過錯反映出來,有的自己知道,有的自己不一定認識到。因此在安居結束時舉行一次僧眾集會,先由個人進行反省,檢討過錯;然後再請眾僧“誨示”,即請眾僧隨意揭發批評;最後在眾僧前忏悔。這種集會就是“自恣”。自恣的制度對糾正僧人違犯律儀的各種言行,維護整個僧團集體的和合起著重要的作用。

自恣日結束,90天不准外出的限制解除了。這時,僧人們可以到他處寺院住一段時間,那怕一夜也好。

安居自恣的修行制度是至今仍被普遍遵從的制度。

四、早晚功課

早晚功課是我國漢地僧人的一項基本修行,也影響到我國雲南的上座部佛教。

這種制度形成於中唐,定型於明朝初年。僧人們每日晨朝(五更)和暮時(指日晡,即下午4時),兩次在佛寺大殿中集會,誦經禮佛。僧人通過每天的早晚功課,祈求獲得功德,同時使僧眾得到嚴格的管束而不懈怠於修行。

早晚功課又稱“早殿”和“晚殿”,共五堂功課。早殿的兩堂功課是:先念《楞嚴咒》為一堂;後念《大悲咒》、《十小咒》和《心經》為一堂。晚殿分單雙日。單日誦《阿彌陀經》為一堂;雙日拜頌八十八佛、念《大忏悔文》為一堂。單雙日又同施《蒙山施食儀》一堂,合為三堂。

早晚功課的儀式均分為三段,叫作“三啟”儀制,即先誦贊文,次誦經文或咒文,第三頌發願文。其儀式略述如下:

早課開始,先唱贊文稱《寶鼎祝福香贊》。之後開始誦念《楞嚴神咒》。此咒文共2620字,分五節誦完。接著誦《大悲咒》和《十小咒》,即《消災吉祥神咒》等10種較短的咒語,之後再誦念《心經》。這是早課的中心內容。第三段,首先誦《贊佛偈》,之後眾僧合掌在殿內繞佛,口念“南無阿彌陀佛”數百乃至千遍;後歸位念三菩薩名及發願文、三歸依文等。最後頂禮佛像,早課結束。

晚課的儀式與早課大體相同,只是所誦經文有區別,而最大不同是多了一堂功課即《蒙山施食儀》。

以上四個方面是佛教僧人最基本的修行制度,是僧人集體的僧團活動。它們為維護佛教僧團的整體利益,實現僧團內部的公平和諧,使佛教得以存在和發展起著保證的作用。至於佛教僧人個人的修行則在不同時期、又因宗派的不同而不同,以下僅舉兩例以作說明:

(一)藏傳佛教的密法修行

藏傳佛教是以密教為特色的一支宗派,它強調密法的修煉。其修行內容可略述如下:首先,修習密法的僧人要選擇一位精通密教儀軌、德行高尚的僧人為上師;在上師的指導下,在修行之前先要在修行的地方“結壇”、稱“曼陀羅”,即在壇上繪制“十方三世諸佛”的形像以為證明。曼陀羅一般分為四種,這就是“四曼為相”。四曼即(1)大曼陀羅,用青、黃、赤、白、黑五種顏色繪制諸佛菩薩,表示眾聖聚集之義;五色又表示地、水、風、火、空。(2)三昧曼陀羅,即不直接畫佛、菩薩形象,而是畫寶珠、金剛杵等器杖和印契以象征佛、菩薩。(3)法曼陀羅,也稱種子曼陀羅。以佛、菩薩名稱的梵文的第一個字母代表佛、菩薩的形象。(4)羯磨曼陀羅,即以更形象的立體的諸佛、菩薩的造像、建築等構成曼陀羅。結壇之後在壇上行灌頂法,即灌頂者要沐浴後,莊嚴衣裝,由上師持內裝聖水的寶瓶向受灌頂者頭上灑,再用人頭骨作成的碗盛青棵酒給受灌頂者喝。之後,受灌頂者向上師宣誓:誓修密法,永不外傳。灌頂是密法修煉者必須接受的一項儀式。灌頂之後僧人進入修密階段,其次第包括(1)“四加行”,即先發四皈依心,即皈依喇嘛(上師)、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次為大頂禮法,即五體投地頂禮十方一切諸佛菩薩;供曼陀羅;念金剛薩埵百字咒,或三十五佛忏悔文。(2)正行,即根據上師的指導,選擇密法中的一種進行專修。在修行前須再行灌頂。修行包括兩個階段:一稱生起次第,即通過坐禅靜慮,觀想修行我與本尊融為一體的階段;一稱圓滿次第,即通過金剛誦、緣自心、幻身、光明、無二智等修行方法,達到身、語、意三寂,“樂空雙運”的成佛境界。(3)後行,即修成圓滿後的回向頌念。

(二)中國禅宗的“參禅”

參,即參問、參學的意思;禅為“禅那”的略語,意為“思維修”,又名“靜慮”,即通過靜慮達到止息一切雜念的修行方法,也稱“坐禅”。在禅宗寺院中,凡住持集眾,開示說法,“皆謂之參”。住持每隔五日上堂一次,稱“五參”。此外,在每天的晚上,住持應弟子的請求,根據參學僧人的多少,或寢堂,或法堂,不定時集眾上堂,接受參問,稱“小參”;而定期的上堂開示說法又稱“大參”。在每晚的小參前,僧人要進行坐禅以靜心,稱“坐參”。除小參前的坐禅外,每當重大法事,在上堂前也要有短暫的坐禅,稱“坐堂”。由此可知,坐禅是禅僧最經常的修行,據《敕修百丈清規》“坐禅儀”,其坐禅的要領和要求如下:(1)“起大悲心,發弘誓願”,即坐禅人要有“誓度眾生”的慈悲心;(2)“放捨諸緣,休息萬事”,即把一切事都放下,不想也不做;(3)“量其飲食,調其睡眠”,即坐禅前食不能過飽,睡眠不應過多。故“初夜後夜”坐禅也不應廢;(4)“閒靜處,厚敷坐物,結跏趺坐,或半跏趺”;(5)“一切善惡,都莫思量”,所謂“萬年一念”,即拋棄一切思念,做到“寂而常照,寤寐一致,生死一如”;(6)坐禅結束時,要“徐徐動身,安祥而起”;(7)“出定之後,常作方便,護持定力”,即在禅定後,要隨時隨地注意保護坐禅時的那種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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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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