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所謂“寺院承包”的看法
王志遠
寺院是法定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承包經營,這是國家宗教事務局明令禁止的。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謂“寺院承包”的現象觸目驚心,引發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為什幺有法不依?是誰之過?
首先,法規確實制定的不錯,是國家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做而且已經做到了的,似乎無可厚非。但是,這個法規實在缺乏可操作性,幾乎是一個基本原則的宣示而已。我稱之為“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但是距離“實事求是”還差一步,缺乏“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 ,其要害是脫離實際。
什幺是實際?實際是目前不能不正視的社會現實:寺院建設已經不能簡單延續古代經過僧侶化緣逐步建設的模式,大多寺院的恢復,都與地方對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密切相關。而根據黨的政策,也要求宗教界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新貢獻。寺院如果完全脫離現實,幾乎無法存在。
那幺,是不是寺院就一定要被“承包”呢?筆者並不贊成,但是並非簡單地譴責,而是認為應該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我認為,最關鍵的是面對寺院確實需要籌措建設資金時,我們政府能夠提供什幺樣的適當規定,甚至制定合理的籌措方式,既解決問題,又不違法規。
簡單講,就是把目前在桌面下的交易,擺到桌面上來。寺院建設所需資金,應該公開規定可以由企業家來提供。如果把現實狀況和合理狀況混在一起排列,大約可以分為下列五等,其中有桌面上的,也有桌面下的;有現實的,也有建議政府采納的:
第一等:全部捐贈,寺院建好全部捐出,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絕非為“承包盈利”而謀劃;(現實)
第二等:全部無息借貸,寺院建好全部交付,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建議)
第三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建議)
第四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並商定適當利潤,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以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和利潤。(建議)
第五等:全部資金作為股份投入,寺院建好不肯交付,企業家變相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以“承包盈利”為目的,甚至企圖長期霸占,坐地分贓;政府有關部門甚至通過下屬機構參與分享經企業家轉交的福田利潤。(現實)
這五種狀況,目前以第一等和第五等居多,第一等在桌面上,第五等在桌面下。二、三、四等,原本很正常合理的事,卻被各方回避。
必須指出,除第五等之外,其余四等都是可以接受的,第一等最好,其余三等也是做貢獻,不一定要求企業家都做雷鋒,哪怕是付出合理的利息和利潤,總比赤手空拳多年無法建設要好。這與改革開放是一個道理,如果不讓外資進來獲取一些利益,哪有可能發展到今天?這是時代的特征,任何事物都逃脫不掉的,就看如何處理!
唯一不能容忍的是第五等。目前中國的慈善事業受到很大質疑,原因在於公眾的善心收到傷害;目前中國的寺院形象受到很大扭曲,原因在於公眾的信仰收到傷害。他們為建設寺院捐贈的錢財最終成為某些人取之不盡的私囊,怎幺能夠不讓他們寒心?
真和尚是不甘淪為“承包者”的打工仔的,於是“承包者”便設法自組班子,於是“假和尚”也就應運而生,欺騙游客,售賣高香,五花八門,唯利是圖。寺不像寺、僧不像僧,蓋由此來。
政府應該做什幺?除去發布“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之外,應該監督“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正確執行,貫徹有關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推動寺院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接受信眾監督,從自身做起,弘揚“公正廉明的工作作風”。
我相信,如果有了前四等人,有了政府的監督檢查,“承包者”應該就不會再有市場,寺院建設也能夠光明磊落地健康發展。信眾不能在前期捐助寺院那幺多、那幺大的款項,卻可以在寺院落成後持續不斷地捐助還債,為了不讓“債主”變成“寺主”,捐助可能會更踴躍!“債主”或許在感召下也發了善心,從第四等變成第三等,從第三等變成第二等,甚至第一等,都是有可能的。
“寺院承包”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