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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澄居士:論奘譯觀所緣釋論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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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奘譯觀所緣釋論之特征

余嘗以陳(真谛)、奘(玄奘)、淨(義淨)、藏(西藏)四譯《觀所緣釋論》互勘,又以《疏》(護法)會《論》消文,章句義解,異同畢見。大抵陳譯與藏譯,論文與注疏,體勢相類,惟奘譯獨殊。夫奘譯之異於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不一相解,其異於藏譯,亦可以慧(安慧)、護(護法)學系各別為言。至於從淨譯注疏中剔出本論,奘譯仍與之異,時代未懸遠也,學說應相承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奘淨兩家所用原本未嘗有異也,而奘師翻譯修辭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辭通暢為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近於直譯,奘則近於意譯。由是以言,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核實相當,其原本猶無害為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1)淨譯第一頌︰‘設許為因,由非彼相,極塵非境。如根。’

奘譯︰‘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陳那論本原為頌體,釋論隨牒,不必全文,此印土著作通例也。奘譯力求整齊,每釋皆先引全頌,於是文句未能分段落者必改組而斷句,意有未盡者亦必引而足之,錯綜其詞,廬面遂非。此意譯之一式,今舉即其例也。更勘兩譯長行亦然︰

(2)淨譯︰‘如堅潤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塵亦如是。’

奘譯︰‘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奘譯據文敷演,不覺其詞之酣暢,此又意譯之一式也。其尤甚者︰

(3)淨譯︰‘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奘譯︰‘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極微以圓相為量,量同則相同,量異應相異。奘譯謂非量有別而捨圓相,此誠曲暢其致,堪雲意譯之上乘也,又為一式。

據例類推,奘譯原本不必與淨譯異,特譯文敷暢,見其文彩有殊而已。然此猶其表也,細按奘譯所據以敷暢者又每見特殊之義焉。如一例雲‘於五識’,二例雲‘俱執為極微相’,皆不見於論文,是必另有所自出也。因此更為之假定曰︰

二者,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釋家言以改論。

用注釋改論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谛諸家皆然。奘師既取意譯,引申義蘊,勢必依諸釋文。今存護法注疏,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4)論文‘眼等識’奘譯改為‘眼等五識’。

論雲‘眼等識’,藏譯、淨譯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則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護法注疏乃反覆辨證等於五識。奘譯之改為五,依此無疑。

(5)‘色等境’改譯為‘色境’。

此隨上五識而改也。陳、淨、藏三譯皆雲‘內境’,奘譯獨改為‘內色’,局限於前五塵,此與護法注釋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者又合。

(6)‘功能為根’改譯為‘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陳、藏兩譯但雲‘功能為根’,不加分別,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一頌。彼以根為識自種,未明言色功能也,護法注疏乃雲‘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奘譯之改,當亦從之。由是《二十論》頌本‘為成內外入,故佛說為二’(從梵本),之為二一句,奘譯亦改為‘佛說彼為十’,限以色根。又《集量論》‘自證離言為根境界’(從藏本)之境界一語,奘譯亦改為‘色根境界’。苟不對勘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來矣。

(7)‘內境是識一分’亦改譯為‘不離識’。

陳、藏等譯說‘內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別為性’。陳那《集量》亦雲‘識生現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雲‘內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改論耶?細勘之又不盡然。有處本系注疏補充而論已預出,有處注疏本有牒文而論又從刪,此皆不為注疏稍留余地。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也。因此重為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別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要旨在辨析心境,故梵本題名用ālambama,藏譯雲dmigs-pa,陳譯雲‘塵’,皆但說‘所緣’也。奘譯獨雲‘所緣緣’。標題既異,繹義全殊,舉其要例,如︰

(8)釋‘所緣緣’而分析‘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解‘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此二鉤鎖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隨生,非可割裂為言也。奘譯乃改文曰︰‘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其意則以帶相為‘所緣’,托生為‘緣’,厘然如不相涉。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此義不必爾也。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謂非因義即指‘所緣’。至於‘所緣’則無不為‘緣’者,本論明‘所緣緣’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並無此意。如雲‘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為‘緣’也。又雲︰‘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為所緣也。所謂第二月者,內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內影像為‘所緣’,亦即為‘緣’也。奘譯必雲有‘所緣’而非‘緣’,斯已異於護法之說矣。

不寧唯是,護法釋‘總聚相’雲︰‘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為性隨勝現相。’而奘譯雲︰‘色等各有多相。’由是解為‘和集’,不以為‘總聚相’也。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雲︰‘瓶等是假,故形別亦應是假。’而奘譯略此章句,故雲,‘又形別物析至極微’,並不以為離‘分’無‘總’也。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譯文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此復何所屬乎?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確指,然勝子著述猶存藏譯,戒賢立說亦散見《倫記》等書,苟董理之,其學之所從,當有可考。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所必務矣。今論譯文,姑為之說曰︰

(1)奘師譯文與其謂為忠實之直譯,無寧謂為暢達之意譯。

(2)奘師意譯與其謂為信於原本,無寧謂為信於所學。

(3)奘譯所宗與其謂為護法之學,無寧謂為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歷來所以論奘譯者相反。然文獻足征,治唐人學不可不注意及此也。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即已惑之矣。請得更端論之。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今從論文姑舉二義以衡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論》釋第十一頌雲(據梵藏本)︰

‘彼一非是境,多極微亦非,彼聚亦非是,極微不成故。’

‘此復雲何?謂若一切色等處為色等識各別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色。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多極微之總聚(Samhata^,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色故。多體亦不然,各各極微不可取故。此等總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一實不成故。’

此釋多體為境,分別極微與聚而言之,其詞猶略。安慧《三十唯識論釋》乃釋第一頌,引申其意曰(據梵藏本)︰

‘此無外境,只識有境相起,雲何可知?外境必以能生似現其相之識方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僅作因(即許為緣),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cita)似現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之聚集,離彼諸分即無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只識有和合相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彼(識之)所緣,諸極微無彼(和合)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性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余人雲,各各極微不觀待余,雖非根所分別,然互觀待,則為根所取。但彼(極微)有待無待位中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若即互待之極微乃為識境,則瓶壁等相狀差別,應不於識上生起,極微無有彼相故。又理不應識所現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次下雲‘極微有此、彼、中央各分故,猶如柱等,非勝義有’。

此釋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四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解《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中‘和合’謂諸分聚集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同一聚中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聚集彼此相資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之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義;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明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雲︰‘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雲︰‘此對法宗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卷一二七、《俱捨》卷二,此為覺天之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雲︰‘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總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也。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者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譬喻,於理順矣。唐人之解,獨異於此。蓋以奘師將‘總聚’譯為‘和合’,‘總聚相’譯為‘和集’,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也。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即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雲︰‘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雲︰‘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绮互為文,執為對待,誠有所惑矣。由此,唐人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即彼《論》雲︰‘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雲︰‘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恆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而有異相’之明文也。以總聚相之說屬於《正理》,大可疑矣。(勘清辨《中觀心論》第五品第三十六頌,以積集義救極微之積聚可為所緣,其說‘諸微同類同依一聚為積聚,如象馬群;異類異依一聚為和合,如軍林等。和合雖非所積集,亦不妨為所緣’雲雲。奘譯《二十論》或取後人破清辨之說,而改譯論文欤?)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殆常情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疏抽繹而出。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雲︰

(1)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2)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二量因無共許同喻,所緣極微或總聚故。由此明其所以,依《論》為二因設二量雲︰

(3)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之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4)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所現故,喻如前。

此假設他宗之義而後破之。因本不共許,亦以假設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先破極微執雲︰

(5)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3)量之因不定過,亦即顯(1)量之因不成。次更立量顯他宗過雲︰

(6)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不現似其相故,如根。

今重立量破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並破之。以生現似其相之識乃成所緣,此是共許(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立。次破和合執,先立量破雲︰

(7)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現似其相之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2)量之因有不成過,亦即破(4)量訖。次復設量雲︰

(8)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雲︰

(9)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決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殷勤,正為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雲‘設緣非所緣’,遂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旨,是則無因以立(5)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6)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俱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7)、(9)立破之量全違。本破其不為所緣,乃復用為宗法,亦有昧於立言之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確直譯之文,既無原本之推勘,又無學說之溯源,僅恃思辨,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

原載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內學》第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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