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悲度眾生 正命不偷盜
——『五戒的現代意義』系列講座之二(上)
淨因法師
五戒是實現人類和樂生存的根本。人類的幸福首先應尊重有情的生存,所以『不得殺生』,這在講座之一中已有詳細討論。人類的生存,要依賴衣食住等資生物資,這些東西因此被稱為『外命』。如果這些資生之物被巧取豪奪,就會直接或間接地威脅有情之生存。正如《大智度論》所說:『不盜有何等利?答曰:人命有二種,一者內,二者外,若奪財物是為奪外命。何以故?命依飲食衣被等故活,若劫若奪是名奪外命。如偈說:「一切諸眾生,衣食以自活;若奪若劫取,是名劫奪命。」以是事故有智之人不應劫奪。』[1]換言之,當一個人的生命得到保障後,他(她)最關心的是自己賴以生存的財產。私有財產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因此在五戒、八關戒齋、十戒、十善戒以及大乘《梵網經》十重戒中,不偷盜戒都是處於第二位。不偷盜就是不要非法得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進而能施捨濟世。所以不偷盜戒是有關私有財產安全問題的戒條。如果社會所有成員都遵守這條戒,我們就無須再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擔憂,社會自然就會安定繁榮。現就不偷盜戒的制戒因緣、定義、犯偷盜戒罪之輕重、偷盜現象之普遍性、偷盜之根源、佛陀制此戒之精神、此戒的時空適應性以及如何持守此戒詳細討論如下。
(一) 制戒因緣
根據《四分律》卷一記載,佛陀游化羅閱城耆阇崛山時,遵照佛陀的教誨,比丘們在雨季(農歷四月至七月)開始前,在仙人山邊用草木搭起一個個簡陋的茅屋。雨季開始後,比丘一人一間,在裡面住宿或用功辦道,這就是結夏安居。結夏安居後,比丘們各自拆除自己的茅草屋,然後又開始了居無定處、隨處乞食弘法的生活,以便防止比丘在某一處因長期居住而對衣食住等身外之物產生貪愛與執著。可是其中有一位長老名叫檀尼迦陶師子,結夏安居後,並未依照佛陀的教導拆除茅草屋、四處弘法,而是保留他的草屋,一直住在裡面。有一天,當他外出乞食歸來,發現他的草屋已被砍柴人拆除,搬回家當柴火燒。無可奈何之下,檀尼迦陶師子又用草木造了一個新草屋,可不久後又被砍柴人拆除。這樣的事接二連三發生以後,最後他造了一所小而精致的泥屋,色赤如火,非常漂亮。佛陀見到後,又令人把它拆除了,因為那不合律制。正當他煩惱之際,突然想起他出家前的一位老朋友,正管理著皇家木材。檀尼迦陶師子便以國王已應允為由,來到倉庫取了一些夏季防洪用的木料,砌成一座木屋。當時的摩揭陀國頻毗娑羅王知道後十分生氣,警告檀尼迦陶師子說:『那是防洪的木材,盜取的人犯死罪!』佛陀知道此事後,因而制定不與取戒[2]。
(二) 定義
大盜戒(梵adatta^da^na,巴adinna^da^na),又作不與取戒、偷盜戒、盜戒、取學處,即禁止以盜心取得非給與的財物。從以上制戒因緣可知,偷盜戒的制定,始於陶師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為造木屋而盜取瓶沙王的材木而來。《摩诃僧祇律》卷三記載,此事發生於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3]。對出家僧人來說,依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若苾刍盜滿五磨灑,即當擯棄。』[4]
對於在家信徒而言,犯盜戒的定義如下:『雖為身命,不得偷盜乃至一錢;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5]又公元前六世紀的古印度處於農業社會,所以在巴利律藏中,特別強調不盜戒也包括不盜竊發展生產的方法、工具以及技術,以及『故意取未經允許的東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
對學菩薩行的人來說,去偷盜或搶奪別人的東西,固然算偷盜;就是看見人家的東西,心裡產生偷盜的動念,這也是偷盜。學菩薩行的人,千萬不要以為我不過這麼想想,並沒有實際行動,又沒有旁人知道,怕什麼呢?殊不知起心動念,無形中就會在八識田中種下了作惡之因,將來因緣成熟時還是會受報的。因此對於受過菩薩戒的人來說,持不偷盜戒的要求很高,起心動念也不行,甚至在夢中也不能生偷盜想。正如《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雲:『不偷盜者,菩薩摩诃薩於他財物,乃至夢中不生盜想,況於寤而起盜心?應於自財以清淨心,無所吝惜常行惠施;亦勸他人離不與取,恆行布施波羅蜜多。』[6]
積極守持此戒還要求學佛人不僅自己不能行偷盜,還應積極行布施,以便去除我們對身外之物的執著,這纔是徹底的守持不偷盜戒。如《迦絺那經》雲:『諸賢!我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與而後取,樂於與取;常好布施,歡喜無吝,不望其報;我於不與取淨除其心。』[7]
總而言之,如《榖梁傳》雲:『非其所取而取之,謂之盜。』[8]也就是說未經同意而擅自取用、偷盜、強奪、霸占、吞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或財物,無論是國家的、私人的還是佛教的,都犯偷盜戒。從廣義上講,不偷盜戒也包括侵占、貪污、舞弊、拿回扣、賄賂、逃稅,犯了其中之一,就是犯了盜戒。即使是路上的遺失物,也不應該偷偷地藏起來。另外,人與人間財物的主權轉移必依正義,若不與而取、非分而取、無功而取,均謂之偷盜。依佛法,不能以饑餓、疾病或者孝養父母、供給妻子兒女等任何理由來盜取。而且僅僅做到自己不偷盜還不夠,我們還要做到不叫他偷或見偷隨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經》中說:『佛子應該自覺戒絕在任何地方偷竊任何東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竊,也不贊同他人偷竊,他應該戒絕一切偷竊。』[9]同時,若條件允許,不偷盜戒還要求我們積極行布施。如此纔是徹底地守持不偷盜戒,真正做到『一針一草,不與不取。』[10]
(三) 犯偷盜戒罪之輕重
一談起守持不偷盜戒,不少人便簡單地認為,無論偷盜何物,只要有偷盜的行為,便犯了偷盜戒,而對違犯此戒罪業之輕重不太關心,概念模糊,這是不能守持好此戒的。其結果必然使得江洋大盜心安理得,錯認為天下之大何人不盜?其實,同樣是犯盜戒,有輕有重。小至一個團體(如僧團),大至一個國家,如果盜賊不能依據其所犯罪業之輕重而受到應有的懲罰,則偷盜不絕、天下難平。正如荀子說:『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是謂惠暴而寬賊也。』[11]因而正確認識犯盜戒罪業之輕與重,就顯得十分重要。依被盜之對象、偷盜之類型、程度、數量、所盜之物、偷盜之手段以及偷盜前的動機和偷盜後的心態,犯盜戒的罪業亦有輕重之別,現討論如下。
1. 依被盜之對象
盜戒罪的輕重首先與被盜對象有關。據《四分律》,所盜之物可分三類:(1)三寶物,指佛物、法物和僧物。(2)人物,指世間人之所有物。(3)非畜物,指鬼神(非人)和畜生之物。
偷盜戒中,以盜三寶物為最重。如屬於佛、法、僧的東西,為大眾發心供養,若盜取則罪最重。《正法念處經敘》將偷盜分為上中下三種[12],其中若盜取佛法僧物[13],哪怕是數量很小也被看成上罪,盜者必墮大地獄。如果盜取僧人日常食物,死後則墮無間地獄。《阿毗達磨俱捨論》[14]解釋說,佛陀入涅槃時,接受了所有供養三寶之物;因此盜三寶之物,等同於盜佛陀之物,罪業自然很重。
《大威德陀羅尼經》把盜三寶之物看成是五種災難之首,『若有於三寶中偷盜物故,彼等羸瘦,爛已極爛,當取命終,此是第一災禍。』[15]《佛說佛名經》記載,有人因偷盜僧食而獲餓鬼報,『復有眾生,腹大頸細不能下食,若有所食變為膿血,何罪所致?佛言:以前世時偷盜僧食,或為大會施設肴馔,故取麻米屏處食之,吝惜己物但貪自有,常行惡心與人毒藥,氣息不通故獲斯罪。』[16]《佛名經》中描述了許多有關偷盜常住物活動的細節,如侵吞挪用、敲詐勒索、營私舞弊等。這類偷盜罪業的果報是轉生為畜類(牛、馬、騾、驢、駱駝),或轉生到地獄或餓鬼(preta)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貧寒困苦,人理殆盡。』
偷盜王家或國家等量的財物只比盜用三寶的罪稍輕,只有盜用王家、國家的財物數量正好或超過五磨灑(古印度貨幣單位)纔算犯了上罪,這在佛陀制定五戒時有明確的說明。
其次,盜用師長、父母以及對我們有恩的人罪業也很大。如《佛說觀佛三昧海經》雲:『是人偷盜師長父母罪因緣故,一日一夜五百億生、五百億死,饑渴逼故張口欲食,劍樹雨刀從舌頭入,劈腹裂胸悶絕而死。』[17]
另外,盜用有主物罪重,盜用無主物罪稍輕。例如盜寶藏時,同樣是起盜心並有行動,即使寶藏尚未到手,被盜的若是無主的寶藏,得惡作罪[18],事後忏悔即可免罪;而盜有主的寶藏,獲窣吐羅底迦罪[19](小罪)。這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有詳細描述:
『若有苾刍,於二伏藏,一是有主,一是無主。苾刍意欲取彼有主伏藏,從床而起整帶衣服,作曼荼羅於彼四方釘朅地羅木,以五色線而圍系之,於火爐內然(燃)諸雜木,口誦禁咒作如是言:「有主伏藏應來,無主伏藏勿來。」若於彼時,有主伏藏隨言來者,乃至未見已來,得窣吐羅底也。若眼見時,是名為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根本罪;若不滿者,得粗罪。若作是言:「無主伏藏應來,有主伏藏勿來。」若於彼時,無主伏藏隨言來者,乃至未見已來,得惡作罪;若眼見時,是名為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窣吐羅底也;若不滿者,得惡作罪。若於有主無主伏藏,各於異時別別作法而盜取者,隨事重輕如上得罪。 』[20]
由此可見,所盜之物因物主不同,盜罪亦不同;而盜用三寶、國家和父母恩人的財物罪最重。
2. 依偷盜的類型
依偷盜之類型,佛陀把世間的偷盜現象分為三種:欺世盜名為極大的盜,罪最大;劫盜為大盜,罪次之;而小偷小摸僅屬於『偷』的范疇,罪較小。《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雲: 『汝諸苾刍!應知世間有三大賊。雲何為三?諸苾刍!如有大賊,若百眾千眾若百千眾,便往到彼城邑聚落,穿牆開鎖偷盜他物,或時斷路傷殺,或時放火燒村,或破王庫藏,或劫掠城坊,是名第一大賊住在世間;諸苾刍!如有大賊……取僧祇薪草花果及竹木等,賣以自活,或與余人,是名第二大賊住在世間;又諸苾刍!有其大賊……於自身,實未證得上人之法,妄說已得,是名第三大賊住在世間。汝諸苾刍!第一大賊、第二大賊不名大賊,是名小賊;汝諸苾刍!若實無上人法自稱得者,於人天魔梵沙門婆羅門中,是極大賊。說伽他曰:實非阿羅漢,說言我身是;於諸人天中,是名為大賊。』[21]
佛陀認為,欺世盜名者是世間最大的盜賊。從佛教內部講,為了騙取名聞利養,未證言證,謊稱自己已達到某種境界,以此來嘩眾取寵、騙取名利,在佛教認為是說大妄語,其罪極重,將受到被僧團滅擯的處分。有些自稱是修行人,表面上道貌岸然,暗地裡行為不端,也是盜名的行為。一旦東窗事發,讓具足正信的人心寒,使初發心的學人迷茫,甚至信心動搖,同時也替一些非宗教人士提供了非議宗教的口實。佛教形象受損,同時也斷人慧命。如此可見,盜名危害極大。
在社會上,不少人為了詐取名財,以扶乩、踏罡步斗、設壇傳道、通神查天等術,或以精靈妖魅陰主附體,或借釋尊、孔子作招牌,以祛病延年為廣告,甚至謊稱自己有特異功能或神通,哄動愚俗,害己害人,危害社會!這種情形在《楞嚴經》中描繪得極為詳細:我滅度後,於末法時代,這類妖魔將會充斥世間,行蹤詭秘,匿詐藏奸,欺世盜名,或預言災異,或卜人禍福,偽裝善知識,各自偽稱得菩薩法,或誇耀神通,蠱惑無知,恐嚇欺詐,無所不為。我恐怕末世眾生迷昧本心,受這些妖邪誘惑,耗盡家財,所以我教比丘隨方乞食,使捨棄貪心,但為滋養身命,不妄貪求,俾成菩提道果,使比丘等知身如幻,悟世間無常,不過暫時寄居人間,旅泊三界,如同過客,此生若了,不會再來;這樣行持,纔不愧為真正的佛弟子。欲竊取利養的人,假藉我的法服,偽裝僧尼,裨販如來,詭言異行,皆冒稱一乘佛法,卻又毀謗真正出家而持具足戒的比丘;為小乘道,自稱大乘菩薩,致使無量眾生心生疑惑,以正教為小乘,不足取法,由是妄起毀謗,捨正趨邪,一盲而引眾盲,皆墮無間地獄,解脫無期。妖言邪說,害人害己,至為可畏!
由以上分析可見,欺世盜名式的偷盜危害之深、影響之大,其後果和社會影響比一般盜竊還要嚴重,因此佛陀將之列為世間第一大盜。荀子的『盜名不如盜貨』這一名言也表達了同樣的精神[22]。
僅次於欺世盜名的偷盜為『劫盜』,其主要特征是以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且數量往往很大,情節嚴重。這種類型的盜竊主要表現為入室行竊、慣竊、結伙搶劫、詐騙;偷稅漏稅、投機倒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破壞或損壞公共和私人財產;偽造文件、制造假發票、倒賣票據;拐騙、綁架、收買、販賣婦女兒童;販賣毒品、偷盜或非法販運軍火、偷盜或倒賣國家文物、制售假鈔……所有這些行為都屬於偷盜,情節惡劣,不僅有違佛法,更為國法所不容,因此罪業較重。
較輕的偷盜應是『偷』,其主要特征是小偷小摸,不是以偷盜為職業,而是由於對別人的財物起貪心後,順手牽羊;或偶爾設法竊取,據為己有;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拾到了不歸還原主;還如每位公民對國家都有納稅的義務,但如故意拖延不繳納(如營業稅、所得稅、土地稅等),或是以多報少等,都屬於小偷小摸這一類型,其罪較輕。
由以上分析可見,欺世盜名的罪最大,因為它所影響的是一大群人,危害最大,所以佛陀將之列為世間第一大盜。而劫盜與小偷小摸只危害個人或幾個人,罪業自然比欺世盜名要小得多。又因劫盜往往是以暴力的形式出現,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佛陀將之列為第二大盜。至於小偷小摸,一般情況下不會給受害者帶來生命之憂,所以佛陀將之列為第三種偷盜,罪業較輕。
3. 依偷盜之程度
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之程度有關。關於偷盜戒成立的條件,《四分律》卷一列舉了三緣乃至六緣等十七種,《十誦律》卷一列舉三緣等十一種,《摩诃僧祇律》卷三列舉二種五緣,《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列舉五緣及六緣二種,《彌勒菩薩所問經論》有九種[23]。現以《四分律》及相關的經典為依據討論如下。
《四分律》說,犯盜戒有如下五個或六個條件:『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復有六種不與取波羅夷: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非己物非己物想有六種亦如是。是為六種取,得波羅夷。』[24]《阿毗達磨俱捨論》也有類似的解釋:『謂要先發欲盜故思,於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不誤而取令屬己身,齊此名為不與取罪。』[25]《正法念處經敘》雲:『雲何偷盜成就滿足?……彼見聞知,或天眼見,他物他攝,自意盜取,如是偷盜,成就滿足。『[26]《大智度論》亦雲:『不與取者,知他物,生盜心,取物去離本處,物屬我,是名盜。』[27]總而言之,犯盜戒波羅夷罪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條件:
(1)明知所盜之物為他人所有,而非我所有。
(2)起盜心想據為己有。
(3)動手盜取。
(4)盜取價值五摩沙迦以上物品。
(5)將所盜取之物搬離原地。
若比丘具足以上五種條件,戒體自動失去,不通忏悔(波羅夷罪)。
根據以上分類,若起心動念,設法偷盜,但所盜之物仍未到手,得惡作罪;若手已碰到所盜之物,但並未搬離原處,得惡作罪;若將所盜之物搬離原處,並據為己有,這時就真正具足了偷盜罪的各項要件。其罪輕重,依據被盜之物的價值而定。如果價值超過五摩沙迦,犯根本戒;如果不滿五摩沙迦,犯惡作罪。這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有詳細記載:『若人於捨宅內或園池邊種花果樹,於節會日以上妙物而嚴飾之,所謂諸寶璎珞之具及雜缯彩。時有飛鳥謂珠是肉,銜之而去。若苾刍起盜心,興方便而捉彼鳥,乃至未觸璎珞已來得惡作罪;若觸未離本處,作鳥物想,得惡作罪;若舉離處,是名為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窣吐羅底也,若不滿者,得惡作罪。』[28]佛陀又以比丘盜池中花作了更生動的描述,『若於池中有水生花,所謂青蓮花、嗢缽羅花、白蓮花、拘牟頭、分陀利迦,香花時花,眾人所愛。苾刍起盜心,興方便,入池盜花,乃至未觸以來得惡作罪;若觸其花采折持去,結之為束,乃至未離處來得窣吐羅底也,若舉離處同前得罪。』[29]
由此可見,犯偷盜罪的輕重與偷盜的程度關系十分密切。
4. 依偷盜之數量
據《四分律》,兼參考諸律,關於犯盜戒的輕重與所盜取物價值之間的關系是,若盜取財物的價值等於或大於五摩沙迦者(所犯罪行在國法中是死罪),則犯大盜戒,不通忏悔;若盜取之物的價值在四摩沙迦以下者,可通忏悔。
5. 依被盜之物
犯偷盜戒的輕重與被盜取之物有關。如盜取的是國庫,或搶劫銀行,罪最重;小偷小摸罪稍輕;盜取的是他人遺棄之物,罪最輕。《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對此有明確記載,若拾取他人遺棄之物,罪很輕,只得越法罪:『時有盜者取他甘蔗,中間食訖,根梢棄去。六眾行見,遂相告曰:「尊者!多有糞掃物可共收將!」即便收取。時甘蔗主尋蹤來至,見彼六眾共收殘蔗,報言:「聖者著大仙服為非法事!」答言:「賢首!若我得為偷盜事者,豈可不能取好甘蔗隨意啖食,而復取他所棄之物?然此甘蔗有人盜來,食好棄惡,我等收取,斯有何過?」彼言:「聖者!此譏嫌事非出家人之所應作。」苾刍白佛,佛言:「不應如是取糞掃物,作者得越法罪。」……時有盜者取多羅果,於暗林中好者選食,惡者棄去。六眾因行見此遺物,事同甘蔗,乃至被俗诃責,苾刍白佛,佛言:「取者得越法罪。」』[30]因此搶劫銀行與隨便偷一個桃子的罪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6. 依偷盜者之動機
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之動機有直接的關系。若是為自己而偷盜,獲罪很大;若是『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若為病急,若為饑急,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得果報少,而不決定。』[31]
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一少年比丘尼為了試探賣香童子的誠意,為生病的年長比丘尼騙藥。佛陀說,因她初次以試探之心為病尼騙藥而無罪;但若未得到病尼的同意,則犯。『時有阿羅漢苾刍尼,名曰世羅,斷諸煩惱。時有賣香童子,見世羅尼深生敬重,往就其所殷勤致禮,白言:「聖者!若有所須之物,於我家中皆隨意取,所有言教我皆頂受……。」時少年苾刍尼便生是念:我屢聞此童子所言,我宜試之為虛為實。便持小缽授與童子,告言:「賢首!聖者世羅今須少油。」時彼童子有新壓油,盛滿小缽授與彼尼……佛告苾刍:若作試心,此苾刍尼無犯。然諸苾刍尼不問病者不應為乞,若乞取時問病者曰:「為向眾僧養病堂處而求藥耶,為詣信心及親族處?若親族多者於誰處求?」隨所指示應為求覓。若不問病人而為乞求者,得越法罪。』[32]
由此可見,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者的動機有著緊密的聯系。為一己之享樂而盜,罪最大;因惡習而盜,罪次之;若因饑餓、疾病而犯盜戒,果報稍輕;若是為了利益眾生而犯盜戒,果報最小,有時甚至不能確定。
7. 依偷盜後之心態
犯盜戒後的心態至關重要。如果某人犯偷盜罪後,將所盜之物用於吃喝玩樂、花天酒地、奸YIN婦女,無惡不作,不思悔改,反而沾沾自喜,認為一切享受皆來源於偷盜之力,因而樂此不疲,經常偷盜,甚至以此炫耀,更誘導他人偷盜。以此心態偷盜,即使盜物數量很小,但罪業很重,必墮地獄無疑!
這在《正法念處經敘》中也有明確論述:『雲何成業?若他攝物,知已盜取,如是成業。何業具足?作已隨喜,樂行多作,向他贊說,又復教他善戒者盜……彼少偷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雲何樂行偷盜他物?得已歡喜,與賊相隨,心以為樂;既得財物,作衣食已,心生歡喜,贊其功德;教他偷盜,教已贊說。如是名為樂行偷盜。雲何多作?既偷盜已,多作床敷臥具氈被,食啖餅肉,衣服莊嚴,YIN女娛樂,樗蒲博戲,心生喜悅:我今快樂,一切樂中,偷盜為最;以此因緣,我豐床敷臥具飲食,衣服莊嚴,YIN女樗蒲,第一勝樂;我今常當作偷盜行,令我後時增長富樂……多行偷盜,決定於彼地獄中受。』[33]
但若偷盜後,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後悔不已,至誠忏悔,發誓終生不盜。不僅如此,而且能現身說法,教導他人不偷盜。如此,犯盜戒後的業報就會減輕,甚至很小。如《正法念處經敘》雲:『又復偷盜得果報少,謂偷盜已,專心忏悔;既忏悔已,後更不作;遮他偷盜,教不盜戒,示其善道,令住善法,遠離偷盜。如是盜業不具足滿。』[34]
這就反映出佛陀當初制不偷盜戒的目的有二,首先具有教化的功能,使得犯偷盜戒的人有悔改的機會。其次,制不盜戒最終的目的是要求所有的信徒『一切不得偷盜,乃至草葉』[35]。小至別人的一針一線,大至他人饋贈的禮物和紅包,無功無緣都不應該收取。其它像貪污、賄賂、舞弊、賭博、盜搶財物,更是犯法的行為,都不應作。
(四)現實生活中偷盜現象之廣泛以及守不偷盜戒的社會意義
記得去年10月份,中國佛教代表團訪問歐洲,要在法國一行禅師的梅村坐禅中心舉行世界宗教和平祈禱法會。我預先到梅村作安排,發現每個房間的門(包括大門)都沒有鎖。當時我十分憂慮,試探著詢問能否在有些門上安鎖。坐禅中心的法師們笑著對我說:『說句實話,臨時配鎖很難,因為這兒的每戶人家都沒有上鎖的習慣,深更半夜開著門也很安全。』這種現像祗能存在於人們的理想王國中。在當今社會,除了極少數邊遠鄉村,世界各地盜風都很盛行,主要表現為每一個人心中都會有憂慮,看到別人被偷盜,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輪到自己。因此不僅鎖成了最普通和最重要的東西,現代人幾乎每天都要與之接觸,而且各種防盜門、保險箱和防盜系統的生意越來越興隆。這種現像祗能說明一個問題:偷盜現象極為普遍。
不少人一提起偷盜,便覺得與普通人的關系不大。其實不盡然,偷盜現象在各行各業普遍存在。偷盜雖有程度的不同,但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都有很大的危害。
1、對於普通市民來說,乘公共汽車不買票、平時貪小便宜讓他人付款是偷盜。
2、對普通員工而言,上班遲到,工作時不講效率,下班早退,但仍領取完整的薪水,就是犯盜戒;不恪盡職守也是偷盜。
3、對農民來說,竊取他人的農產品就是偷盜。據《青海日報》講,金秋豐收季節,鄉村的『偷盜』之風盛行,偷土豆、偷油菜現象比較普遍,許多農民不得不對沒成熟的農作物抓緊搶收[36]。
4、有些生意人,不是因為生活拮據,而是因為貪婪成性,為了斂財而不擇手段,『貪殆人財,欺斗秤尺』[37],或偷稅漏稅,甚至販賣假冒偽劣商品以牟取暴利,所有這一切都是偷盜。如《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雲:『佛言:人於世間,偷盜劫人,強取他人財物,求利不以道理,欺詐取財物,輕秤小斗短尺欺人,若以重秤大斗長尺侵人,道中捨遺取非其財,負債借貸不歸,抵觸以行互人,從是得五惡。』[38]
5、對技術工人來說,干活偷工減料是偷盜;身在曹營心在漢,吃裡扒外,拿著公司的工資,卻干著自己的私活是偷盜。
6、對國家官員來說,貪贓枉法、行賄受賄是偷盜;出賣國家機密、以權謀私是偷盜;縱容貪污腐敗現象,獎懶罰勤是偷盜;貪污和侵吞企業資產是偷盜。例如有些貪官與其下屬企業裡應外合,大量使用假發票,填進企業成本帳裡,將盈利企業的資金劃進他們親屬的公司,致使企業虧損;被貪污掠奪的資金,大部分都存放在這些貪官親屬朋友的私人銀行帳戶裡,使得經濟改革的成果受到嚴重的影響。這些人正如荀子所說:『不恤君之榮辱,不恤國之臧否,偷合苟容,以之持祿養交而已耳,國賊也。』[39]
7、從上級對下級來說,外行領導內行,經營不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損公肥私,生活糜爛,造成企業虧損甚至倒閉,致使職工生活艱辛,無安全感, 也是一種偷盜。這不僅損害公眾利益,更危害國家的安全。
8、對執法者來說,執法犯法,結黨營私,包庇貪污腐敗分子,反過來打擊和誣陷良善,也是一種偷盜的表現。因此荀子雲:『罰其忠,賞其賊,夫是之謂至暗,桀、纣所以滅也。』[40]
9、子女對父母不忠不孝, 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也是一種偷盜。因為父母含辛茹苦,把我們養大成人,而當父母老態龍鐘、失去勞動力時,我們卻漠不關心, 豈不是盜取了父母的關愛與心血而不肯償還?□
10、對老師來說,不認真備課、不安心教學是偷盜。
11、對學生而言,不好好學習,而沉湎於上網或電子游戲不能自拔也是偷盜。
12、對文人來說,剽竊他人的成果是偷盜。
13、對出家人來說,為了謀生或賺取名聞利養而出家,雖現出家相,干的卻是在家事;或四處游蕩,美其名曰『朝山』;或不思進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無所事事,均是偷盜行為。佛教把這種類型的僧人稱為『賊住』(梵語steya-sam!va^sika,巴利語theyya-sam!va^saka)。
14、浪費也是一種偷盜的行為。現實社會中,浪費人力、物力、資源的現象十分嚴重。如有些單位不顧自身條件(人才與技術),盲目引進先進設備,但因缺少必要的人才和技術,使得所引進的儀器或機械無法正常運轉,甚至閒置浪費,最後成了一堆廢鐵,這是盜取民眾血汗錢的表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浪費食物的現象十分嚴重。如熱情好客是中國人的美德,但不少人由於種種原因,在餐館請客吃飯時,點的菜比實際需要要多好幾倍,以示大方與真誠,以致大量的食物被扔進垃圾桶!這種浪費是盜取農民一年四季辛勤勞動的果實。李紳那首脍炙人口的名詩『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41]正描述了每一粒糧食都來之不易。
如此等等,不勝枚舉。所有這一切都與佛陀的基本教誡大相徑庭。如果我們用佛陀的智慧觀照一下,就會發現不偷盜戒的內容和意義極為廣泛,在任何時代、任何地區,偷盜現象都極為普遍。也許有人會對以上列舉的細微偷盜現象不以為然,認為其中某些現象不足掛齒,人們都習以為常了,又何必大驚小怪呢!但千裡之堤,潰於蟻穴,搶劫銀行的劫匪往往源於偷雞摸狗。因此古人常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佛陀因此纔將不偷盜戒放在五戒的第二位,以此來禁絕一切搶奪或欺騙的謀生手段,導民眾以正命的生活。每個人如果對照一下,自己是否也在犯某種形式的偷盜。如有及時糾正,防微杜漸,那麼社會就會和平安定繁榮,國家就會強盛。所以佛陀所制的不偷盜戒在今天的現實生活中,不但沒有過時,而且仍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未完待續)
注 釋:
[1]《大智度論》, 大正藏25.156a24-b1。
[2] 『爾時世尊游羅閱城耆阇崛山中,時羅閱城中有比丘字檀尼迦陶師子,在閒靜處止一草屋,彼比丘入村乞食,後有取薪人破其草屋持歸……時彼比丘即便和泥作全成瓦屋,取柴薪牛屎燒之,屋成色赤如火。爾時世尊從耆阇崛山下,遙見此捨色赤如火……爾時世尊敕諸比丘,汝等共集相率速詣檀尼迦屋所打破……爾時摩竭國瓶沙王有守材人,與此檀尼迦比丘少小親厚知識。時檀尼迦比丘往至守材人所語言:「汝知不耶?王瓶沙與我材木,我今須材便可與我。」彼人言:「若王與者,好惡多少隨意自取。」……爾時王以無數方便诃責比丘已,敕諸臣放此比丘去。……時羅閱城中有諸居士不信樂佛法眾者,皆譏嫌言:「沙門釋子無有慚愧、無所畏懼,不與而取。」……世尊爾時以無數方便诃責檀尼迦比丘言:「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法、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四分律》卷第一,大正藏22.572b6-573a29;《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記載發生地點在王捨城,大正藏24.534c4-6。
[3]『世尊於王捨城,成佛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東向坐食後兩人半影,為瓦師子長老達膩伽,因瓶沙王及糞掃衣比丘制此戒。』《摩诃僧祇律》卷第三,大正藏22.253b26-27。
[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一,大正藏24.534c9;參見《善見律毗婆沙》;《五分律》卷一,《大正藏》22.6a;『若比丘盜五錢以上,得波羅夷不共住。』《四分律》卷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22.188b19-21;《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22.218c14-17;式叉摩那戒,《四分律》,大正藏22.924b12-16;《十誦律》卷第一,大正藏23.3b8-4a18;《摩诃僧祇律》卷三。波羅夷罪,為戒律之根本極惡戒,指犯殺生、偷盜、邪YIN、妄語等波羅夷罪之出家人無分道果,必失其比丘、比丘尼資格,並自教團中被放逐,永棄於佛門之外;以此罪如同斷首之刑,故稱斷頭罪。
[5]《優婆塞戒經》,大正藏24.149b5-7。
[6]《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大正藏8.887b29-c3。
[7]《迦絺那經》,《中阿含》卷十九,大正藏1.552b。
[8]『定公』,《榖梁傳》第19卷。
[9]郭良鋆譯《經集》第54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
[10]《大乘起信論裂網疏》卷第六,大正藏44.458a3。
[11]荀子『正論』,《先秦諸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p.218。
[12]『行偷盜,有下中上。何者為下?謂王法等,如前所說。何者為中?非福田所,偷盜彼物,此盜為中。何者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盜,是則為上。彼佛法僧,若盜僧物,佛法能淨;盜佛法物,僧不能淨;若盜眾僧現食用物,墮大地獄,頭面在下;若取屬僧所常食物,則墮無間阿鼻地獄。』《正法念處經敘》,大正藏17.4c8-16。
[13]僧物,指僧房、田園、衣物、谷菜之類。僧物有二種,其一為常住物,如寺捨、樹林、廚庫等;其二為已定其處者,即不得移往他處之物。《行事鈔》舉出四種僧物:(1)常住常住物,固定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廚庫、寺捨、眾具、花果、樹林、田園、僕畜。(2)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為十方眾僧所共用之物。(3)現前現前物,無論衣藥房具等,凡為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而由該僧受用之物。(4)十方現前物,如施主臨時所施而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菩薩戒本疏》則舉出五種:(1)僧寶物,施主置於塔中以供養第一義谛僧之物。(2)常住僧物,即行事鈔所說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此二項合之,即行事鈔所說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由是可知,於三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則依其輕重而治其罪。參見《顯揚大戒論》卷三、《釋氏要覽》卷中、《摩诃止觀》卷八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
[14]『若盜薮抖波物,從佛得罪。何以故?一切供養物,於般涅槃時,佛世尊悉已受。』《阿毗達磨俱捨論》,大正藏29.242b。
[15]《大威德陀羅尼經》,大正藏21.798c19-21。
[16]《佛說佛名經》,大正藏14.302b6-10。
[17]《佛說觀佛三昧海經》,大正藏15.672a22-28。
[18]惡作即作惡事後之追悔、忏悔之心也。《俱捨論》四曰:『惡作者,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唯識論》七曰:『悔謂惡作,惡所作事,追悔為性。』又惡作法也,七聚之一,突吉羅罪也。
[19]窣吐羅底迦(Sthu^la^tyaya),六篇中第六小罪之名。見《慧琳音義》六十。
[2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22-b6。
[21]《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大正藏23.927a28-b17。
[22]荀子『不苟』,《先秦諸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p.032。
[23]據《彌勒菩薩所問經論》講,盜罪成立的要件有以下九條:『偷盜有九種:一者他護,二者彼想,三者疑心,四者知不隨,五者欲奪,六者知他物起我心,七者作,八者不作相,九者無作相。是等名為偷盜身業。他護者,此明取他護物。彼想者,若不生自想,不言是我物,名為彼想。疑心者,若心有疑:為是我物?為是他物?而彼物他物。知不隨者,知他物生心,他隨我想。欲奪者,起損害心。知他物起我心者,若不異見,若暗地取,若疾疾取,若取余物,若取他物取自物想。作、不作相、無作相者,如前殺生中說,成業道不成業道。』《彌勒菩薩所問經論》卷第五,大正藏26.252b25-c5。
[24]大正藏22.573c。
[25]《阿毗達磨俱捨論》,大正藏29n.86c28-87a4。
[26]《正法念處經敘》,大正藏17.2c2-4。
[27]《大智度論》,大正藏25.156a15-17。
[28]《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5-9。
[2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40b9-14。
[3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大正藏24.282a29-14。
[31]《正法念處經敘》,大正藏17.2c4-7。
[32]《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第三,大正藏23.922c12-923a28。
[33]《正法念處經敘》,大正藏17.4c17-5a3。
[34]《正法念處經敘》大正藏17.2c7-10;『若復忏悔,不生隨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大正藏17.4c17-19。
[3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22.188b18-19;《彌沙塞羯磨本》,大正藏22.218c14-15;《四分律》,大正藏22.924b11-12。
[36]《青海日報》2000年10月11日第六版。
[37]《佛開解梵志阿?經》,大正藏1.261a2-4。
[38]《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大正藏17.518a14-17。
[39]荀子『臣道』,《先秦諸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p.168。
[40]荀子『臣道』,《先秦諸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p.166。
[41]李紳《全唐詩》(揚州書局本),卷483。
刊載於《法 音》2001年第1期 (總第1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