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即相破法
第一節 就生、住、滅三相破為、無為法
問:如說一切有為皆具生、住、滅三相,與此相違是名無為,故有、無為皆應是有。
答:由無生住滅,三種有為相,是故為無為,一切皆非有。(三十)
所說生、住、滅諸有為相,若審觀察皆不應理,故彼非有。由彼無故,有為、無為都無所有。縱許有為,若審觀察,不應理故,說為非有。何以故?
滅未滅不滅,已住則不住,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卅一)
此當問彼:為已生者生?抑未生者生?若已生者是則不生,何以故?已生故。未生者亦不生,何以故?尚未生故。即此生法為已住者住?抑未住者住?若已住者是則不住,已住故。未住者亦不住,何以故?未安住故。又彼為已滅者滅?抑未滅者滅?俱不應理。設許有為,若以此三次第觀察皆不應理,故無有為。有為無故,無為亦無。
攝曰:生等三相皆無故,為、無為法亦非有。已、未三相次第觀,縱許有為亦不成,有為無故無為無。
本頌三十: 由無生住滅,三種有為相,
是故為無為,一切皆非有。
本頌三十一: 滅未滅不滅,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分析]
說生住滅三相,如前所論,並非實有,而是觀待割裂諸法變異過程為三階段。特別是滅,作為對某一法的否定,有二義:一,作為變異消失過程這個階段,沒滅的時候才說滅,否定的是滅所依的法,此為觀待所成,並非真實有;二,作為變異消失完成的後果,則滅所依的法已經消失,無可更說,因為言說的目標已經消失。故都說為“非有”。
頌三十一重申結論:沒滅時才可以說滅,滅了更無滅可談,這裡的邏輯沒問題,因為滅是對法的一種否定,有法的時候才可以否定,但可否定也就意味著否定還沒成功。待法滅了以後,沒法還否定什麼?第二句,“已住則不住”就字面意義的邏輯來說是不成立的,因為住是維持,並沒否定所維持的法,維持了才好繼續維持下去。但更仔細的考察可以知道,諸法在所謂住的階段,仍舊是剎那變異,實際根本沒住過,所以“既住實不住”可能更合理。至於已生、未生都是不生,則是本論開始數頌裡詳細討論過的。
第二節 就有、無、一、多等相破為、無為法
復次:有為與無為,非多亦非一,非有無二俱,此攝一切相。(卅二)
若審觀察,有為與無為非多、非一、非有、非無、非亦有亦無。應知此中此二法之一切相悉已盡攝。
攝曰:有無一多亦有無,非亦有及非亦無,為無為相悉攝盡,然彼皆無故非有。
本頌三十二: 有為與無為,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此攝一切相。
[釋名]
有為法:因緣所成法,變異,無常。
無為法:無為法按《百法明門論》有六,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受想滅和真如。一般認為六無為都是真如。實際並非如此,前五無為法都不能說是真如。
①虛空無為。《瑜伽師地論》雲:“虛空雲何?謂唯諸色非有所顯,是名虛空”。將跟色關聯的諸法的顯現與不顯現,觀待為對立兩方,不顯一方名虛空。此虛空因無顯現而稱無為,是觀待緣起之法,並非真如。此虛空與現代概念裡的空間概念相似而不同。空間是與物質相觀待,為無物質處,雖無物質而有大小廣延。虛空則是與色顯現相互觀待,並不一定需要有大小廣延之相。
②擇滅無為。擇是揀擇,滅是寂滅,是煩惱造作的止息,故稱無為,又名涅槃。但此涅槃仍然是觀待而假立,是跟苦、集、苦滅觀待,作為苦滅的結果而設施的名相,仍舊不是真如。
③非擇滅無為。是說某法因緣不具足,不得生起,故稱無為。白話說,就是根本沒有的東西當然無為,但這顯然不是真如。
④不動無為。依禅定力而不為喜、樂等諸受所動,不因之起想,故稱無為。是四禅的力量所現,與因受而起想行動觀待對比而建立,不是真如。
⑤想受滅無為。不僅不為受所動,受想都滅,稱無為。是滅盡定,又叫滅受想定,與受想行識四蘊活躍對比而成,也非真如。
⑥真如無為。真如不與一切法觀待,無法用語言准確表述,但就其無為而言,是指一切法本來無生,本來無為。
[分析]
這裡,“非多”做“非異”解。
顯而易見,前五無為法均是為與某種有為法觀待比較而假立。因為與其相對的有為法對立,故非一,但與其相對之有為法也不可離,離則全無意義,故非異。雖然一切法都不離真如,前五無為法也未離開真如,卻也不能認為它們就是真如。許多地方將無為法說為非緣起,故為恆常法,至少這對前五種無為法不能成立。實際上,上述前五無為法均為觀待緣起,並非恆常,而是類似“戒煙成功”一類的虛名。
要注意的是,真如並不被包括在龍樹此頌之內,因為真如並非用有為法、無為法就可准確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