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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宏教授: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四章 為利始學 亦刪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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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十四章 為利始學 亦刪亦注

一、對《因明大疏》的評價

     ——熊十力的因明思想
   漢傳因明研習在19世紀末於中國復蘇,“五四”以後逐步形成唐代之後的又一個高潮。太虛的《因明概論》是“五四”以後出版的第一本因明著作,只是寫得簡略。呂澂的《因明綱要》出版於1926年9月,這本書對我國因明研究發生深刻影響。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注》(以下簡稱《刪注》)寫作於《因明綱要》之後,出版略早於呂著。書中常有對《因明綱要》的評述。《刪注》作為一本不乏我見的《大疏》入門之作,它的問世對因明研習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現代因明史上還是值得一書的。
   熊十力(1884—1968),湖北黃岡人,曾參加武昌起義,辛亥革命後入南京支那內學院潛心研究佛學。幾年後任教於北京大學。本書原為講稿,寫成於1925年歲末。熊十力因明思想集中地反映在《刪注》中,有成功也有不足。
   《刪注》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因明大疏》的評價,同時也不說明了《刪注》的寫作緣由;二是對《大疏》作了大量刪削;三是調整原文;四是注疏。以下就此四方面加以評介。
一、對《因明大疏》的評價
   1、《大疏》的三大優點
   熊十力為什麼要選擇窺基的《大疏》來刪注呢?這是由《大疏》在漢傳因明中的重要地位來決定的。熊著認為玄奘翻譯因明著作,“獨取陳師徒大小二論,其間抉擇,諒有權衡”,“陳那精要,匯歸正理,入論者,則又正理之要刪,簡明博大,肯綮總攬”。印度佛家新因明的開山祖陳那寫了四十多部因明著作,而《門論》是最有代表性的一本。但是這部書“旨微詞奧”、“後學難窮”,因此陳那弟子商羯羅主對《門論》加以整理、補充而成為《因明入正理論》。《門論》又稱為《大論》,《入論》又稱為《小論》。《小論》雖比《大論》好讀得多,但也有“義繁文約”的毛病,如果孤譯無疏的話,還是難以鑽研。“唐賢疏述,雖累十家,獨有基文,世稱大疏。”後人研習因明,玄奘弟子窺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論疏》的確比其他疏記要好。熊十力概括了三大優點。
   其一,“提控紀綱,妙得論恉。徵文選義,雖有繁蕪,經緯堪尋,仍殊濫漫。”
   其二,“詳徵古義,環列洋灑,今古沿革,略可推可。”
   其三,“理門奧旨,抉擇無遺,法戶樞機,捨此莫屬。”
   前人為什麼尊窺基之疏為《大疏》呢?熊十力根據自己的研究概括其三大優點,我以為是頗為恰當的。熊著認為從陳那到天主(商羯羅主),又從玄奘到窺基,一脈相承,“薪火無間”,因此披讀《大疏》,最取“勝范鴻徵”之捷徑,並且捨此無由入門。以上作者說明了選取《大疏》來刪注的緣由。
   2、刪注的理由
   《大疏》既有三善,為何要刪注?熊十力認為,“大疏雖備三善,然舛詞碎義,時復錯見,學者病焉。若豁神思,必應刪削”。他還認為《大疏》不及窺基其他譯著那樣“譯筆宏整,韻語沉雄”,“獨有疏記,乃多凌亂無序,不易解了。”他推想其原因,認為窺基終年五十,作疏百部,“但取材纂類,未及刊定也欤”。
   作者在對《大疏》刪注過程中,還改動了原文。為此被其友林志鈞批評為“非董理故籍所宜”,作者承認這一批評是對的,並對此作了解釋。他改易原文是為求得語意的貫穿易曉,“為利始學計,宜當從權”。由此可見,作者刪注的目的,主要是為初學者提供閱讀之便。這個刪注本盡管有作者不少研究心得,但總的說來,還是注解《大疏》的一種普及性著作。

二、關於刪削

   作者主張披讀佛家法相典籍的一個原則是“當理大端,捐其苛節”。所謂“苛節”,指懸空或瑣碎之推析。從他對《大疏》的刪削來看,確有一種“闊斧大刀,縱橫破陳”之魄力氣勢。經他刪節的內容,總括起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刪去了不涉及因明本身的基本理論方面的內容;在有關因明理論的內容方面,又刪去了不少重復之說;還刪去了因明古今沿革;刪去許多舛碎義以及大量對問難之解答。
   1、刪去非因明基本理論的內容
   這又可分四個方面:一是刪去科文和窺基後序;二是刪去人物傳說故事;三是刪去各派學說背景材料;四是刪去古因明中包括的論辯規則和要求。
   (1)關於科文和窺基的後序
   “內典有科判名句章段者,此名科文”,刪注本首先把科文略去,因為刪注本內《入論》之名句章段都已按科文一一加以刊定。窺基所作後序解釋了《入論》的書後,對天主所作之《入論》作了簡略評價,追述了玄奘求學和奉诏譯經以及奘門弟子競相作疏的情況。
   (2)關於人物傳說故事
   刪去了新因明代表人物陳那作《門論》緣起的內容。這是一個傳說故事,和《入論》的內容關系不大。另外,《大疏》在講有法自相相違因處,有勝論派祖師鸺鶹尋找傳人的傳說故事。故事敘述了傳人須具備的七個條件,鸺鶹師找到五頂這個人,經九千年才將其化導。這個故事為理解朋法自相相違因的實例提供了背景材料,但究竟不是理論本身,熊本還是把它刪去了。
   (3)關於各派學說的背景材料
   例如,《大疏》在講到世間相違過失時,有關於玄奘所立真唯識量,為何不會有世間相違之過的解釋,就涉及到大、小乘和外道的不同觀點的問題。熊本把它全部刪去。又如,《大疏》在解釋“俱不極成”過失時有勝論派學說的詳細介紹,也一概刪去。
   (4)關於論辯的要求
   例如,《大疏》在解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一句時,解釋了許多論辯的要求,如關於論辯之“六處所”,關於證人的要求,關於為何而開示,關於諸問者包括哪些對象等。
   以上內容對於進一步的研究來說有必要了解,但對初習因明者來說,的確可以暫置不問。
   2、刪去重復繁瑣之說
   (1)《大疏》卷七第2頁在釋四相違因時,有自性、差別之解釋,與前面解釋宗依時重復,熊本刪去。
   (2)《大疏》在解釋能立之宗、因、喻時,就提出了後面似能立即過失論的許多內容,既有重復之病,對新出現的概念又未加解釋,熊本把它們刪去,就顯得簡潔好讀。
   3、刪去古今沿革
   例如,刪去新古因明關於所立、能立劃分之演變。又如,《大疏》在卷三第21頁上釋“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一句時,徵引古因明師關於同品的解釋,古題列法與宗之能別法相似的五個方面的性質,熊本予以刪消。
   4、刪去大量答難的內容
   例如,《大疏》卷二有關於示因喻順序之問答;卷一第七至八頁一大段中共有問七答,一問,何故不名示明、喻明,但稱因明,二問真明可說因明,似因似明,應非因明,三問量立量破,可名因明,過破似破,應非因明,等等,熊本目為“碎義”而統統刪去,讀來痛快。
   《大疏》對因同品、因異品兩概念有詳細解釋,熊本全刪,認為不應該有這兩個概念。熊本這一觀點是需要商榷的。此外,熊本將《大疏》卷四第十七頁“謂若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隨因所作同品之言”一句中“因所作”三字刪去,成為“無常宗隨同品之言”,從內容上講上通。《大疏》願意為“因所作同品”,即因同品,熊本一刪,“同品”成為宗同品,全句變成宗同品隨宗同品,同語反復,毫無意義。

三、調整原文

   1、疏理順序
   《大疏》卷一釋“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句,先釋“極成”,再釋“有法”、“能別”,不合邏輯順序。熊本改為先釋“有法”、“能別”二概念,再釋極成。“極成”是對“有法”、“能別”二概念組成宗體時的要求,理應先釋對象概念,再釋使用這些概念時有什麼要求。
   《大疏》在對“自性”、“差別”二概念的解釋中,有三問三答,行文是先提出三問,後作三答。熊本拆成三個一問一答,“使問者語氣,較易清楚”。
   通常整理古籍,調動原文順序是不可取的。但從這兩例來看,在完全不影響原文思想內容的情況下,調整《大疏》的行文疏序,是有利於初習者閱讀的。
   2、改易原文
   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動原文,更不合古籍整理之慣例。熊本改易原文致有兩種情況,一是改例,二是增補。先說改例,例如,在解釋疏文中關於因法與宗之有法可以是同體,也可以是別體(異體)時說:“原文舉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實量,初學難解,故易之如次。”原例對不熟悉佛學的人來說確實不好理解。改成下例,一看就明白:
     此山谷處有火宗,
     有煙故因,
     猶如余有煙處喻。
   煙和山谷不同體,但不能說“有煙”不是正因。不管有別體和無別體,只要該因法能遍(包含)宗之有法,就滿足了因之第一相。這一改例可以說是成功的。
   再說增補,有的增補得恰當。例如,《大疏》卷四第十右釋《入論》“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一句說:“下釋成義,顯異無體,亦成三相。”熊本將“亦成三相”改為“成第三相”,並加注說:“原來無第字,今依後記補之,謂成因之第三相也。”這樣改動,顯然是正確的,因為異喻不能滿足因三相,只能滿足其中的第三相。
   有的則增補得大謬不然。疏文就在稍後,又討論了宗因喻間有無體之關系。《大疏》說:“以無為宗,無能成立,有無皆異。”熊本卻增補為“以無為宗,無能成立;以有為宗,有能成立,有無皆異。”熊本解釋說:“原來,無以有為宗,有能成立二語,似脫落也。……此下雲,有無皆異,若單承上文以無為宗,無能成立二語,似不可通,細玩下文,亦以有無對照”。熊本對“有無皆異”加注說:“有法以無法為異法,無漢以有法為異法,故言皆異也。”其實,“有無皆異”並不是像熊本所指有法(有體)與無法(無體)互為矛盾概念的情況,此“異”是指異喻依。陳大齊《因明大疏蠡測》對“以無為宗,……有無皆異”解釋說:“總說有體無體皆可為異喻依”。可見,並非疏義有語脫落,而是“刪注”作者誤解所致。這一增補是屬於牽強附會之說。

四、關於注疏

   1、為例證和疏文作注
   作者在《揭恉》中說明,主要在兩方面作了注,並慨歎其中的艱苦。這兩方面是:
   (1)“觸及例證,義涉及各宗。徵引繁博,固嫌支蔓。訓釋過簡,雙懼奄味。綜練顯了,其事已難。”
   (2)“疏文質直,絕少虛字。屬辭比事,復務周納。體制違俗,以故難了。援筆為注,詞義斟酌,幾經往返,恆難暢意。間遇險澀,不過數字,一發全身,竟日短趣。注之為事,不便馳驟。此復干枯,又且增苦。是則刪非得已,注亦愈艱。”
   2、提綱挈領,清楚明確
   關於例證方面的注釋,往往涉及各宗學說,這對不谙佛學的人來說,確是一大困難。而熊本圍繞例證介紹各宗學說,確實做到“綜練顯了”,即提綱挈領、清楚明確。
   例如,《入論》中關於“法差別相違因”過的實例,自來號稱難解,古今異解紛呈。疏文之釋,獨有創發。但若不加注疏,也不好理解。基疏文中有些句子晦澀得令人難以卒讀。熊本對疏文之字、句詳加诠解,最後加以總評,極便初學者了然疏文之意。這是《刪注》中注得較好的一例。由於熊本有字注和句注,過於零碎,為求語意貫穿,我們先將疏文和熊注糅合起來,向讀者介紹如下。
   《入論》原文是:“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這是數論派對佛弟子立的量。如果數論是想成立實我為受用者,受用眼等,如果實我是宗之有法,實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許有實我,有法又名所別,便有宗中他所別不成,再從積聚性因來說,也有過失。如果“我”是有法,數論說實我是常,因此不允許有積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認有實我,更談不上有積聚性因,這樣,此因便有兩俱不成的過失。
   如果說眼等必為實我用,實我為能別,便有能別不成之過,並且缺無同喻,這積聚性因與能別法的自相(語詞直接表達的意思)相違,喻依臥具便有所立不成之過失。
   如果說數論立眼等為假我用,就會有相符極成的宗過,因為佛法也承認假我。
   面臨左右為難的局面,數論便調弄方術,立宗不用“實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即立宗為“眼等必為他用”。這裡的“他”,就是數論“實我”之代名詞。按照數論的觀點,“我”有二種,一者實我,即數論派二十五谛中神我谛,即永恆不變的實體,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積聚成身,假名為我,包括在數論二十三谛中。數論神我(實我)是非積聚性的,而假我則是積聚性的。佛法承認假我而不許實我。數論宗中若立實我,便有上述種種過失。於是數論便故意含糊其辭。
   按照數論的觀點,由於神我受用聲、觸、色、味、香等五唯境時須親用眼等,所立神我用眼等,其用殊勝,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親用臥具,故勝,而神我要通過眼等來用臥具,故劣。
   既然這樣,如果積聚性因能成立數論所立法自相,那麼也能成立法別相違宗。數論所立宗為眼等必為他用宗,其漢自相是為他用,此“為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與積聚性因相違,不會出現過失。數論本來要成立的是不積聚性他,但與積聚性因相違,陳那就用了這因來成立與作為法差別的不積聚他相違的聚積性他。這宗就叫“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如果這宗不加勝字,就會犯相符極成的過失。
   熊十力總評說:“以假我於眼等用勝,而難數論,論無明文,疏主創發。清干諸家,頗於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推詳數論所計,積聚他假我,用臥具勝,用眼等劣;不積聚他實我,用眼等勝,用臥具劣。彼之本計如是。今檢彼對佛弟子,立眼等必為他用宗,積聚性因,如臥具等喻。彼宗,意許法差別,是不積聚他用。以此是對敵所诤故。然彼積聚性因,則於法差別不集聚他上無。於法差別之相違法積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也。但彼因雖有過,而敵者違量亦不易成。設陳那不約假我用眼等勝,以難。而直申量雲,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因喻同前,此雖以彼因喻,返成相違,而陳那量,亦犯相符過。……原數論亦許假我用眼等,陳那答復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設為陳那難數論量雲,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因喻仍數論之舊。意說,臥具等是積聚性故,既為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為假我用勝。由是,此量無相符過。方與數論而作相違。”可以說,熊注把這一因過講清楚了。
   對於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等過,熊注力排眾議,發表了獨到的見解。他批評說:“今人每謂佛家因明,說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為束縛思想之道。此妄談也。因明所標宗因諸過,本斟酌乎立敵對辯之情而立,用是為辯論之則,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義甚明,可復按也。浮淺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詞,妄行攻诘,不思與所攻诘者渺不相干。”熊注是正確的。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是論辯規則,也是邏輯規則。世間常識一般來說是立敵雙方都承認的。如果一方提出相違背的觀點,那麼在辯論中便處於不利的形勢。如果提出一種觀點與自己信奉的學說相違,那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二者必有一假,不能服人。因此,從論辯和邏輯兩方面看,都應當避免這些過失。這是不是“束縛思想之道”呢?不是。因為如果辯論的一方提出了與世間、與自教不同的新見解,那麼可以采取簡別的方式,從語言上特別加以標舉,以示區別。這樣就不會犯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從而避免了“束縛思想”的弊病。

五、《刪注》的成就與不足

   1、對基本理論的解釋存在失誤
   《刪注》的不足表現在對因明基本理論的理解上有不少失誤。這些理論問題主要是關於能立、宗同品、因的第二相、因明的推理種類等的解釋。
   熊十力不了解“能立”有二義。在一個論式內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比量、現量、似比量和似現量這八門相對而言時,宗、因、喻三支均為能立。熊注卻因循窺基《大疏》、文軌《莊嚴疏》“文不乖古”、“義別先師”之說,將《入論》“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中的“宗”當作所立而排除在能立之外,這是誤解。實際上這裡的“能立”是八門之一,“宗”是組成能立的一支。
   對同品(宗同品)的解釋,熊注誤將同喻依當作了同品。他說:“蓋言同者,非取法之自體,但取法體上所有之義。如瓶上有是所作與常義,聲上亦有所作與無常義,義類相似,故言同品,實非取瓶與聲名同品。”熊注因循《大疏》之誤,把同品和同喻依混為一談,同品只須同宗之後陳法,而同喻依卻須宗、因又同。熊注的這一觀點影響至今。
   關於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熊注說:“陳那顯同喻體雲,若是所作,便見無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揭恉》)其實,同喻體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不同的。同喻體的邏輯形式是除外命題,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特稱命題。同喻體主項是因,同品定有性主項是同品。
   關於因明論式的推理種類,熊注說:“此五分義,頗合輓世名學內籀之術。……至陳那改作三支,以喻攝因,……語其憑借,則在五分。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五分”指古因明五支作法,“內籀”是歸納之舊譯。熊十力對陳那三支的評論“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是正確的。這一見解直至今天還屬鳳毛麟角,不可多得。可惜的是缺乏論證,也未將這種觀點發揮。當有人批評因明水平不及西方邏輯時,他還頗不以為然,表明其邏輯眼界還是有局限性的。
   2、為初學者提供閱讀之便
   總的來說,這個刪注本正如因明家虞愚先生所評論的那樣,“刪去所當刪,注其所當注”。
   當然在刪、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錯誤。《刪注》的成就反映了作者深厚的佛學功底,其不足又顯出作者在因明與邏輯之比較方面有所欠缺。因明是佛家邏輯。要想准確地把握因明理論,既要有一定的佛學知識,特別是佛教認識論知識,而且必須以邏輯為指導,兩者缺一不可。這便是熊十力的《刪注》給我們留下的有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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