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的說明,可分三類:
一、定業與不定業: 故意所作的強業,必定要受某種果報的,名為定業。如《中含》《思經》說:“ 若有故作業,我說彼必受其報。……若不故作業,我說此不必受報。”其實,必 定與不必定,還在我們自己。如《中含》《鹽念經》說:即使是重大惡業,如有 足夠忏悔的時間——壽長,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重業即輕受而成為不定業。這如以多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並不覺得鹹苦一樣。反之,如故意作惡, 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忏悔,不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那就一定受報。這如鹽 雖不多而投於杯水中,結果是鹹苦不堪。所以不必為既成的惡業擔心,盡可從善業的修習中去對治惡業。惟有不知忏悔,不知作善業,這才真正的決定了,成為 定業難逃。
二、共業不共業:依自作自受的法則,自己所作所為的當然由自己負責。但人類生於自他共存的社會,一舉一動,一言一語,都直接間接的與他有關。對他有利或有害的行業,影響自己,也影響到他人。從影響本身說,即不共業;從影響他人說,即是共業。個人的不共業,同類相攝,異類相拒,業用在不斷的熏增或削弱中。大眾的共業更是相攝相拒,彼此展轉而構成自他間的復雜關系。等到相互推移,引發出社會的共同趨勢,即一般所說的共業所感。依共作共受的法則,大眾的共業,要大家起來改變他,聖人也無能為力。
三、引業與滿業:如生為人類,人與人是一樣平等的。人類的壽命,根身的構造,感官的認識,對於自然的享受等,都大致相同。從這引業所感的業果說,人類的主要本質是平等的。人與人間所有的差別,如相貌不同,眷屬不同,貧富不同,知識才能不同等,是過去的滿業與現生業所使然的。這種差別不但不全是過去業所規定的,更多是由於眾生共業所限制,自己現業所造成。從引業所感的果報說,如生為人類,此生即沒有變革的可能;由於共業及現生業而如此的,即大有改進的余地。不善的當從善業的精進中變革他;善的當使他增長,使他進展為更完善的。佛法重業感而不落於定命論,重視現生的進修,特別是自己的努力,即由於次。
——摘自《佛法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