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大毗婆沙論》札記 論師的業力觀(下)
釋悟殷
陸、心力與身行
一、中有業可轉與本有業可轉
有關譬喻師主張“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的思想,《大毗婆沙論》中,有三處說到:
問:中有可轉不可轉耶?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彼說:所造五無間業尚可移轉,況中有業!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出過有頂,有頂善業最為勝故。既許有能過有頂者,故無間業亦可移轉。阿毗達磨諸論師言:中有於界、於趣、於處,皆不可轉,感中有業極猛利故。(大正27.359中,論中,接著以無聞比丘事,善惡行者事,影堅王事,質問阿毗達磨論師:雲何會通中有於界、於趣、於處不可轉的主張。詳細情形,請檢閱359中--360)
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問:若爾,雲何說名順現法受業等耶?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現法非余,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彼說:一切業皆可轉,乃至無間業亦可轉;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越第一有,然有能越第一有者,是故無間業亦應可轉。
阿毗達磨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決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大正27.593中)
問:此無想定有退轉不?答:此無退轉。………譬喻者說:此有退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若遇勝緣,亦有轉義;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越第一有。〔論主〕評曰:應知前所說好。(大正27.773下--774上)
以上三項——中有業,順現法受業,或無想定有否退轉等,譬喻師都主張“一切業皆可轉,乃至無間業亦可轉”。而阿毗達磨論師則認為:“中有”業不可轉,順現法受業決定於現法受,無想定無退轉。如此,則是業不可轉說。
然而,業力是緣起法,無有一成不變的自性,有部論師說業不可轉,豈不違反聖教?如佛在《鹽喻經》經說:即使造作重大惡業,若懂得忏悔,有足夠忏悔的時間——壽長,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重業即輕受乃至成為不定業。如多量鹽,投入於大河中,不覺得鹹一樣。若不知忏悔,或若時間不夠——短壽,不知修身、修戒、修心、修慧等,則必受重業報。如雖然是少許的鹽,若放進杯水裡,必是鹹苦一樣。(大正1.433上--上)。如此,阿毗達磨論師說業不可轉,似乎是不通情理、不讀聖教的論師了!
有關譬喻師主張“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的思想,《大毗婆沙論》中,有三處說到:事實不然,有部論師是現實人間佛教的實行者,《大毗婆沙論》主也曾引用《鹽喻經》,作為聖教量(大正27.99中--下)。既然如是,何以有部論師說業不可轉呢?筆者以為:有部論師說業力不可轉,其深層的內涵,乃展現了佛教行者更積極的人間性。何以故?以下試分析之。
有關譬喻師主張“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的思想,《大毗婆沙論》中,有三處說到:
(一)、在“中有”方面:中有,是有情死後到轉世投生間的橋梁。有情由後有愛及生前所造善惡業力的牽引,在死後的剎那,化生“中有”身,於生緣和合時,再托生母腹。這是說:有情死後,將化生為那一界、那一處、那一趣的“中有”身,都由自己過去所造善惡業力來決定。因而有部論師說“感中有業極猛利”,故“中有於界、於趣、於處,都不可轉”,但是“本有”業是可以轉的,乃至臨命終時的心念,都能轉業。
有關譬喻師主張“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的思想,《大毗婆沙論》中,有三處說到:有部這種見解,《婆沙論》中有人舉“無聞比丘事”,“善惡行者事”,以及“影堅王事”等,反證中有於界、於趣、於處都可以轉,以問難論主。此三事,論主都答以:“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故不相違”(大正27.359中--360下)。論主意說:有情在(本有)臨命終時,隨現起的心念轉移,業即隨之而轉移。這是本有業可轉,乃至隨有情臨命終的心念,都可轉業了。有部這種說法,不就是重視現緣的努力嗎!而且,臨命終時的心念可以轉業,是要行者於平時行善行,臨終時保持正念現前,方不致功虧一篑。這種思想,應該有催化臨終助念的作用。
有關譬喻師主張“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五無間業亦可令轉”的思想,《大毗婆沙論》中,有三處說到:
(二)、在“順現法受業”等方面:有部論師認為:決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的,才可稱為“順現法受業”。既然名為“順現法受業”,此業就決是“現法受”,不可移轉為順次生受、順次後生受或順不定受。而譬喻師則認為: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若決定於現法受者,才名為現法受業(大正27.593中)。詳審兩者,事實上沒有多大差別。有部論師主要是嚴明“順現法受業”的定義,就是現生受業;否則它就不應稱為“順現法受業”。至於順現法受業,有部論師引《施設論》文:“頗有不受順現法受業異熟,而受順次生受業、及順後次受業異熟耶?答:有。謂順現法受業異熟不現前,順次生受業及順後次受業異熟現前。”(大正27.103中)如此,不是業力改轉嗎!而譬喻師的著重點在於:有情造作順現法受業後,不一定在現生中就感報果;若現生中受報者,方才名為“順現法受業”。他是站在這個角度,來說業力可轉。
(三)、在“無想定”方面:有部論師認為:若修成無想定者,出定後,此定必隨逐有情,不能捨離,乃至命終,生無想天。所以,無有退轉無想定者。而譬喻師則認為:無想定可以退轉,因一切業都可轉故。不過,關於無想定有無退轉,有部論師間也有不同意見:
問:起此〔無想〕定後,有能入見道不?有說:不能,由此定是異生定故。若起此定後能入見道,便有聖者成就此定,不應名異生定。有說:起此定後亦能入見道。問:若爾,雲何名異生定?答:聖雖成就而不現行,彼依現行名異生定。是故尊者妙音說曰:“得此定補特伽羅,有能入正性離生者,應言退失此定,於彼極厭不現行故;命終生於第四靜慮,於彼處所有容受故。”〔論主〕評曰:應知前所說好。(大正27.773中)
無想定有無退轉?有部論師間有兩派意見。其中,主張得無想定而後能入見道者,是以無想定不現行而言。這無想定不現行,也可說是退失無想定,如妙音尊者所說。不過,婆沙正義是主張得無想定決定無有退轉。
附帶一提:譬喻師和有部論師,不僅對於無想定有無退轉的意見不同,同時也诤論其有無實體。有部論師認為:無想定,是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蘊所攝(大正27.773上);不相應行所攝法,有實在自體。譬喻者同樣認為無想定是不相應行所攝,然而卻主張它無實自體,因為:“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198上,977中)。
修無想定,得生無想天,壽長五百大劫,命終還生欲界,未得解脫,故佛教說無想天是八難之一。有部論師說得無想定者無有退轉,有其相對的意義。如有部主張“不依靜慮,得入正性離生,亦得阿羅漢果”(大正49.16中)。亦即行者依未至定、靜慮中間、三無色定,都能盡漏證果,不唯依根本四靜慮。然又說“無煩惱不依定滅”(大正27.310下,329中);不管是“聖者及諸異生,依七根本〔四靜慮、三無色定〕及八邊地〔未至定、靜慮中間〕,起聖、世俗道,俱能永斷結”(311上),得解脫涅槃。而無想定是“異生定”,凡夫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於有法“作出離想”,離“遍淨染”,由“根本第四靜慮”為等無間緣而得(大正27.772下--中)。
如此,靜慮(定)是世間法,可引發五神通,可與般若俱而引發出世功德,斷煩惱,得解脫;但也能生無想天——可說是美麗而多歧路風光。修習定者,首須端正戒行,具足正見,方不致走入歧途。所以,有部論師主張:得無想定者無有退轉,基於軌范師引導後學的立場,有正面的提撕意義。然說無想定有退轉者,如譬喻師、妙音尊者等,也給誤入者以無限的鼓勵作用。
二、種順解脫分善根者,當來定得解脫
定,是美麗而又紛歧的,如《大毗婆沙論》主宣說:“寧作提婆達多墮無間獄,不作嗢達洛迦曷邏摩子生非想非非想天”,即是最好的證明。提婆達多造了三無間業,命終必生無間地獄,受苦一劫,但是已種“順解脫分善根”,雖造重惡,佛記彼當來必得獨覺菩提,利根勝過捨利弗。而嗢達洛迦曷邏摩子雖然已離無所有處染,入非想非非想處定,乃至生非想非非想處天,經八萬大劫受寂靜樂,命終之後,由惡業力,生在旁生趣(著翅飛狸);又由捕食禽獸等惡行,命終當墮無間地獄,佛不記彼得解脫時(大正27.885下)。
提婆達多造無間業,斷諸善根,但是已種“順解脫分善根”,故當來必得解脫。而種順解脫分善根,如上節所說:有情只要“發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若不種順解脫分善根,即使行種種布施、供養,或善達種種世俗諸論;或娴熟三藏,通達文義,嚴持淨戒;或修定加行,住八等至,乃至引發五通,仍於生死長夜受苦,死後或生惡趣,或還生人間貧窮下賤輩,受諸苦惱。若種了順解脫分善根以後,縱因煩惱攪動,“造作種種身語意惡行,或作無間業,或復斷滅一切善根,乃至身中無有少許白法種子,墮無間獄,受種種苦,而得名為住涅槃岸,以彼必得般涅槃故”(大正27.885中--下)。且種了順解脫分善根,若最極快速者,經三生就得以解脫了。
因此,學佛者必須發“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之心,以種下“順解脫分善根”,否則,縱使如何精進,還是不得解脫。如此,這順解脫分善根,雖然是以身、語、意業為自性,但已偏重於意業了。
三、斷善根者,現身能續,乃至能得解脫
有部論師主張:已斷善根者,現生中可能再續善根。如說:
若依理說,斷善根者,於現法中,亦有能續。謂彼若遇多聞善友,具戒、辯才,言詞威肅,能為說法,引發其心。告言:“汝於因果正理,應生信解,勿起邪謗。如於我所,以淳淨心,恭敬供養,於余尊重同梵行邊,亦應如是;由此令汝長夜獲安。”彼聞其言,歡喜領受,當知即是已獲善根。(大正27.184上--中)
有部論師認為:已斷善根者,若遇善知識勸導,為他“說法,引發其心”,而若能“歡喜領受”,即是已獲續善根。而且,若現法中續善根者,當身“能引起順決擇分善根,亦復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大正27.184下)。如此顯示:有情犯了過錯,乃至斷了善根後,倘能“歡喜領受”善知識的規勸,信解因果,尊敬三寶,當生仍有解脫的可能。不過,能否再續善根以至解脫?重要的關鍵在於:善知識“說法,引發其心”,以及他能“歡喜領受”。
依據《根本說一切有部破僧事》記載:提婆達多造了三無間業,被無間地獄火燃炙,痛苦不堪,而高聲呼喚阿難。阿難見其受苦,慈悲憐愍,教以至誠歸投世尊。於是提婆達多“深心殷重,口自唱言:今日我身乃至徹骨,於薄伽畔,至心歸伏”。隨後,現身即墮無間地獄中。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提婆達多善根已續,於一大劫生於無隙大地獄中,其罪畢以後,得人身。輾轉修習,終得證悟缽剌底迦佛陀〔辟支佛〕,名為具骨”(大正24.150上--中)。這種雖造重罪、斷善根,一念至心歸依世尊,即已續其善根的說法,也是偏重於意業的。
四、由聖道力,令殺生業道無表不生
種順解脫分善根,當來必得解脫說,斷善根者現身能續說,都是偏重於意業。另外,也有重表業傾向的。如有部論師認為:構成殺生業道的條件有二:一、殺加行,二、果究竟。倘若起殺心(思),而果未究竟(未殺、或殺者先死),或起殺加行,而中間證見法性等,都不構成業道(如前節《掣迦經》所說,大正27.621中)。這說明了:有情由內心煩惱推動,引發身口行為的造作(身、語表業),當下即種下潛在的業力(無表業)。這業力,必由身語表業所造作引發;然現起身語表業,又是內心的推動所致。所以,業力是心(意)色(身、語表業)互為緣的。故有部論師有時重於身語表業,有時又偏重於意業(如前三項)。不過,有部論師說“意業非戒”,“惡戒非意業”。因為“未離欲者,皆成就不善意業,彼豈悉名犯戒或不律儀?”(大正27.723下)所以,還是較重視表業,及由表業造作所引起的無表業,然也已隱隱約約的透露出偏向的發展了。
雖然如是,從有部論師論義中流露出的訊息,可以說給學佛者指出了一個方針:在學佛的路上,不怕犯錯,只怕不能如實發〔厭離〕心修習;或犯錯後,不知悔改,因循舊故。即如《大毗婆沙論》主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為五戒邬波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身中便空;諸出家者,設犯五處,而更有余眾多猶轉”(大正27.624下),“出家之人,雖破禁戒,猶勝在俗受持戒者”(343中--下)。如此,在在說明有部重視現實人間的實踐面——不必為既成的惡業擔心,盡可從善業的修習中,去對治惡業。
五、結語
歸納上述四項思想:譬喻師說“中有可轉”,“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此〔無想定〕有退轉”等,都是否定定業,傾向於唯心,重視現起的心力,故說“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有部論師說“本有”業有移轉;“寧作提婆達多墮無間獄,不作嗢達洛迦曷邏摩子生非想非非想天”;現法中續善根者,現身“能引起順決擇分善根,亦復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由聖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等,則是著重於自作業自受報說。不過,有部是重視現緣的身行與意行,以為:不必為既成的惡業擔心,在現生活著的時候、有生命存在的時候(本有位),藉由發願、忏悔,修習善業,乃至臨命終時心念的改變,都能對治惡業。可以說,有部較著重於現實人間的實踐面,不怕做錯,只怕不知悔改;若能悔改,還是能得解脫。而譬喻者則認為:行者造了重業,若能忏悔,由心力可轉定業為不定業。這是兩家最大的不同。然不管是藉由行者的修善以對治惡業,或向上證悟以轉業,或傾向於唯心論的業力可轉(可對治)說,總是帶給眾生無限的希望與光明。這不僅是《大毗婆沙論》時代,迦濕彌羅諸論師們的新聲,也可以說是當時北方教界普遍的思潮!如在北方輯錄出的《妙法蓮華經》中,說世尊授記提婆達多當來成佛,即是最佳佐證。
柒、業說的轉變
由上二節的說明,可知《大毗婆沙論》時代,業力可轉說,是當時教界普遍的認知。這種時代趨勢,雖然有部論師們很用心的致力於維護傳統,重視現生行為的改善,避免偏向於“唯心”,但在時代思潮的推動下,也難免偏向唯心的氣運了。
以佛弟子奉持的戒律來說。在規制下,佛弟子若觸犯“波羅夷”法,在四波羅夷中,除了YIN戒可通忏悔,成為“與學沙彌”外,犯其余三戒,是必須擯出僧團,不通忏悔的34。觸犯波羅夷者,本是斷頭罪——應擯出僧團,從此證果無分;而“與學沙彌”受持學法,今生可否得證聖果呢?諸部廣律中,只有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和《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說可以證果35。從應擯出僧團不通忏悔的斷頭罪,流變到可以證果說,可見戒律在轉變中。
又,若觸犯“僧伽婆屍沙”者,必須別住他處,下心柔順地為大眾服務(行摩那埵法),滿六日夜後,再於二十眾僧中,作法忏悔,回復清淨36。但是,有部的《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等,有不同說法。如《十誦律》說:有上座、知識大德、病比丘……等(共六種人),犯了僧伽婆屍沙,不方便“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法”時,世尊說:
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大正23.458上)
這種由“一心生念”,即得清淨說,和律制僧殘法由“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法”,藉調柔身心以通忏悔的精神,顯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這種情形,《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亦說: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罪起,不由治罰。(大正24.438中)
由以上《十誦律》、《根有律目得迦》的說法,可見僧制由“作法忏”而轉向罪由心生,罪從“心忏”的情形。這種情形,也可說與當時佛弟子對業力說的新解有關。
據印順導師的研究(《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p.76):《十誦律》是從摩偷羅而傳入罽賓——犍陀羅、烏仗那一帶,為舊阿毗達磨論師所承用。《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是從摩偷羅傳到北方,為迦濕彌羅阿毗達磨“毗婆沙師”所承用。由《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同有“罪由心生,罪從心忏”之說,以及上二節所列舉《大毗婆沙論》中有部論師的意見,顯然的,當時的北方印度,不管論師、律師、譬喻師,都有趨於“唯心”的傾向。雖然論師們曾力圖振作,維護傳統,重視人間佛教的實踐行,但整個大時代已慢慢籠罩於唯心的氣息下,往後的大乘瑜伽師,更是此方淵薮的代表!
捌、後記
本文〈論師的業力觀〉,時間的定位上,從西元前一世紀頃,世友造《異部宗論論》,到西元二世紀中,迦濕彌羅論師集出《大毗婆沙論》止。主要依據的論典是《異部宗論論》、《大毗婆沙論》;歷史舞台,是在西北印度。
西元一世紀前後,西北印度,是民族復雜、人文荟萃、思想多變的時代。此時的佛教,聲聞部派中的大眾部,分別說部系的法藏、飲光、化地部,有部自宗的譬喻、瑜伽、論師、律師,以及興起於東南印的大乘佛法,都齊聚於此,在相拒相攝中,綻放出異樣的光芒,為佛教平添不少多采多姿的色彩。
藉由論師對業力的诠釋,透露出佛弟子思想的轉變——傾向唯心;由此思想的轉變,影響所及,漸而形成一股時代思潮,為未來的佛教打造唯心的樂土!另外,由於對“業力”的诠釋,表顯了佛教的寬容色彩,帶給有情無限希望與光明,生命充滿了無限的生機!
本文的撰作,是筆者多年的心願。數年前,筆者研讀廣律,於各部派對“與學沙彌”的規范,留下深刻的印象,因而寫了〈從斷頭到證果——談與學沙彌的流變〉。而後作〈從唐譯《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探討論師诠釋戒律之風格〉、〈讀《妙法蓮華經》札記——《法華經》出現的時代思潮〉,都留下一個待解的問題——業力說的轉變,尤其是當時的西北印度。從犯了斷頭罪(波羅夷)應擯出僧團,轉變成可以現身證果;從犯了五無間罪——來生必入無間地獄受苦一劫,至當來必定解脫說;從一切業皆可轉,乃至無間業亦可轉說;從斷善根者,現身亦得入正性離生,乃至證得阿羅漢果。……以及世尊在法華會上,授記提婆達多將來成佛等:這些思想,都和西北印度有密切的關系。而藉由論師業力觀的撰作,把片段片段的歷史思想串連,厘清多時的困惑,這是最感欣慰的事!
在大乘佛教急遽發皇的時代,說一切有部論師們堅拒大乘,為聲聞佛教的人間性,盡了最大的努力。如有部的論書《大毗婆沙論》,仍保有現實人間佛教的一面,即是論師們努力遺留下來的珍貴資產。雖然在諸行無常法則下,思想學說難免隨著時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是如何適應時代思潮,而又不被潮流淹沒佛教最重要的精神?這考驗著佛弟子的智慧。在《大毗婆沙論》裡,筆者發現了有部論師們的堅持。如論到“祭祀餓鬼”的問題,即留有論師努力的遺痕。
造業受報,佛教講的是:自己造下的業,一定是自己受果報。那麼,親人死後,祭祀他,乃至為他施設布施等福業,死去的親人是否得到利益呢?若能得到,豈不違反了“自作自受”的因果律?這個問題,論師們別有一番诠釋。如問:為何祭祀餓鬼可使其到享,而非余趣到享祀品?答:一、“由彼趣法爾故。”鬼趣法爾得如是處,是故祭祀鬼趣則到享之,而非余趣。二、“由業異熟故。”有人長夜起如是念:“我當娶妻生子,令子孫繁衍,我死後若生鬼趣,彼等當祭祀於我。”由於他長夜有此欲樂,所以“引發諸業,生鬼趣中”,是故祭祀則到享之,而非其余諸趣(大正27.59中--61上)。
有部論師以餓鬼趣“法爾如是”及有情的“業異熟”理論,說明了祭祀餓鬼可以令其享用的原因。此中,論師說“彼由起如是欲樂,引發諸業,生鬼趣中”,實給大眾一個警惕:人死不一定為鬼,相信自己生前的行為表現可以生到好的趣所,是重要且該有的心理建設。不過,這裡還有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佛說有情業果自作自受,若親裡祭祀彼〔餓鬼〕得以享食,豈不是他作業他受果嗎?這個問題,《婆沙論》中列舉多種說法37。歸納眾說,不外是從兩方面談:一、餓鬼“先世已造感飲食業”故。二、今見親裡祭祀,彼“生敬信隨喜心故,見施功德、悭貪過失;由此增長捨相應思,成順現法受業,得現法果故”(大正27.61上--中)。如此,故無他作業他受果的過失。又,由此理趣,若人死後,生到余趣,親友為其修諸福業,若彼“能生於信敬隨喜之心,令捨俱思得增長者,亦得其福”(61中)。
這也就是說:若人死後生到餓鬼趣中,親友為其設會祭祀,由彼過去所作受用飲食的異熟業招感,以及今見親友為作施會,生起信敬隨喜心,捨相應思增長,則能受用飲食。若生余趣,親友為作修福業等事,彼若能起信敬隨喜乃至捨相應思增長,也能得到親友為之所作的福業。這樣的說法,才符合“自作自受”的業果論。
依此類推,菩薩對眾生的布施,是否也不符合“自作自受”法則呢?不然!龍樹菩薩曾說:
是福德不可得與一切眾生,而果報可與。菩薩既得福德果報,衣服飲食等世間樂具,以利益眾生。菩薩以福德清淨身口,人所信受;為眾生說法,令得十善道、四禅等,與作後世利益;末後成佛,得福德果報。……是果報可與一切眾生,以果中說因,故言福德與眾生共。若福德可以與人者,諸佛從初發心所集福德,盡可與人!”(大正25.487下--上,38
自己所作的福(功)德,不能給予眾生,而可以把自己福德所感得的果報,拿來利益眾生;或以功德所感清淨身口,為眾生說法,眾生歡喜信受,斷煩惱,得解脫乃至成佛。這種說法和有部論師有些不同,然二者都是為了圓滿有情業果“自作自受”的原則,而作的善巧诠釋。
注34:與學沙彌,是比丘犯了YIN戒,心生後悔,毫無覆藏的在僧中忏悔,受持“與學沙彌行法”,從此在諸比丘僧下、沙彌之前坐。(大正23.3中--下)
注35:
1.《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歡喜比丘乞學法已,至心殷勤,策勵無倦,斷諸煩惱,證得阿羅漢果(大正24.246上)。
2.《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若後獲阿羅漢果,同善比丘依本位坐。有余復雲:仍須六月供奉僧伽。……從此以後,若能稱可僧伽意者,共知調善,應生憐愍,休其行法(大正24.534中)。
注36:觸犯“僧伽婆屍沙”者,應先於僧中乞行六夜摩那埵羯磨;行六夜摩那埵竟,再於僧中乞出罪羯磨(大正23.228中—229中)。
1.波利婆沙:是重別住。犯僧殘罪者,應處以六夜摩那埵。如掩飾過錯,不肯坦白,隨覆藏日數,即加罰相當日數 之波利婆沙,後再受六夜之摩那埵。
2.摩那埵:犯“僧伽婆屍沙”者,於僧中發露忏悔後,於六日夜別住他處,為眾僧行勞役,作清潔工作。
注37:問:若爾,何故不名他作業他受果耶?答:不爾。彼〔餓鬼〕於爾時,由生敬信,隨喜心故,見施功德、悭貪過失,由此增長捨相應思,成順現法受業,得現法果故。尊者世友說曰:今所受果,是先業所引。先業有障,以今業除之,故無他作業他受果失。謂彼餓鬼,先世已造感飲食業,但由悭貪障蔽心故,於所飲食起倒想見,不得受用。……若彼親裡為設施會,彼便信敬,起隨喜心,見施功德、悭貪過失,捨相應思得增長故,除想見倒。……故彼親裡祭祀則到。有作是說:彼先世亦有感飲食業,但由悭貪所覆蔽故,今時感得怯劣身心,諸飲食處,必有大力鬼神守護。彼怯劣故,不能得往;設復得往,亦不敢食。若彼親裡為設施會,……〔彼便敬信,起隨喜心,見施功德、悭貪過失〕捨相應思得增長故,令彼身心轉得強盛,由此能至有飲食處,食其飲食;由此因緣,祭祀則到。是故無有他作業他受果失。大德說曰:彼先雖造感飲食業,以微劣故,未能與果。若彼親裡為設施會,……捨相應思得增長故,先所作業便能與果。故彼親裡祭祀則到,由此無有他作業他受果失。(大正27.61上--中)
注38:參考印順導師《印度佛教思想史》,pp.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