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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廷傑教授:有關梵本《入論》的幾個問題――兼評《藏要》本《入論》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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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梵本《入論》的幾個問題――兼評《藏要》本《入論》校注

韓廷傑

《藏要》本《入論》對照梵本、藏本進行校勘,並作校注,這無疑是很有意義的工作,我在作《因明入正理論校釋》時,一一查對《藏要》本校注,發現有些問題,有的應當說明,沒有說明。有的說明,值得商榷。

一、關於標題。《藏要》本校注說明如下:“梵本論題無因明二字”。梵本標題是ny a ( _ ) yaprave?asǔtra,直譯為《入正理經》,外道正理派的經典是《正理經》,如果直譯,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正理派經典。所以玄奘加了“因明”二字。這就標明本論是因明著作,並非正理派著作。這明明是論,梵本為什麼稱為“經”呢?原來“經”(sǔtra)字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經”是指佛說的經藏。廣義的“經”包括經、律、論三藏。律是佛為教徒制定的戒律,也是佛說,也可以稱為“經”。論是菩薩造的,論述佛說的教義理論,絕無違佛之意,和佛說的經完全一致,也可以稱為“經”。我們平常所說的《大藏經》,就是廣義的“經”,包括經、律、論三藏。直譯不一定好,意譯不一定不好。玄奘在翻譯論題時,作此技術處理,是完全正確的,說明玄奘翻譯技巧之高超。《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為什麼把“經”譯為“論”。

二、“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第一個“唯”字,梵本原文是eva,應譯為“就”,起加強語氣的作用。第二個“唯”字,梵本原文是tu(而),起轉折的作用。玄奘一律譯為“唯”,欠妥。因為能立與能破,不僅可以悟他,也可以自悟。現量與比量,不僅可以自悟,也可以悟他。《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

三、“如是總攝諸論要義”。《藏要》本在“諸”字下加注說:“二本缺此字。”即梵本和藏本沒有“諸”字。梵本在這裡用?āstra(論)、artha(義)和?amgraha(攝)三個詞構成一個依主釋復合詞,?āstra譯成單數或復數都是可以的,玄奘根據內容含義,把這個詞譯成復數加“諸”字,是完全正確的。

四、“差別性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由極成能別之所差別,今譯改第三轉為第五轉,又加‘性’字,故雲差別性故。”呂澂著《因明入正理論講解》說得更詳細:“這四個字與梵文不盡同。玄奘所以要這樣譯,是為了湊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譯出來,這句話應這樣:‘宗是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別加以差別……爾後才構成為宗的。’梵文的‘差別性故’本來是第三轉聲,是‘由’的意思,玄奘給改為第五轉聲,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譯成‘故’。經過這樣改動,仍然湊不足四個字,於是加了個‘性’字。其實這裡的‘性’字並無什麼特殊的意思,僅指實有其事。”本段梵本原文如下:tatra paksah prasiddho dharmīprasiddhavi?esena vi?istatayā直譯為: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和極成能別在一起,差別性故。

由此可見,本段玄奘譯文准確無誤。呂澂的批評毫無道理。“性”字本來就有,不是玄奘為了湊字數而加。梵文vi?ista(差別),加tā變成抽象名詞,其意謂“差別性”。vi?istatayā是陰性、單數、具格。具格即第三轉聲,也可以譯為“故”,不僅是第五轉聲從格才譯為“故”。

五、“隨自樂為所成立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上有‘唯’字。”此中“二本”,系指梵本和藏本。本句梵本原文如下:svāyamsādhyatvena īpsitah 玄奘譯文准確無誤,不應當有“唯”字。“隨自”,是說自己立的宗,一定要隨順自己本派的觀點,一定要和對方的觀點相對抗,這就是“違他順自”。不能立遍所許宗、先承禀宗、傍憑義宗,只能立不顧論宗。“樂為”,在本派觀點內,願立什麼就立什麼,比如佛教徒,可以立“諸行無常”,也可以立“諸法無我”。“所成立性”,此指宗,非指因、喻。因為新因明把宗稱為所立,因、喻是能立。從此意義上來講,也不應當有“唯”字。

本句末《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次有句雲,不為現量等違害,考系後人所補。”本句後有這樣一段梵文:pratyaksa-ādi-aviruddhaiti vākya?esah,應當譯為:“還需說明:“不能犯現量相違等。”《藏要》本校注所譯“不為現量等違害”顯然是誤譯。本句玄奘未譯。為什麼不譯呢?是疏忽嗎?不可能,從本論的遣詞造句來看,玄奘對翻譯這部論是深思熟慮的。對於中國人來說,當時的因明是一門新學問。如何把這門新學問介紹給中國人,玄奘法師下了很大的功夫,他沒有拘泥於文字,不是直譯,有的地方刪略,有的地方增加,有的地方改寫。當然,玄奘法師的這些技術處理,有的恰到好處,有的欠妥,不能一概而論。可以肯定玄奘的譯文是意譯,不是直譯。

《藏要》本校注所說的“考系後人所補”,缺乏根據。前文所說的“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實際上就是“宗依必須共許極成”。“差別性故”,是指宗體。再加“隨自樂為所成立性”,實際就是“宗體必須違他順自”。對於宗支的因明規則來說,有這幾句話足夠了。再說“不犯現量相違等”是畫蛇添足,所以玄奘略去不譯。關於宗過問題,後文詳細論述,這裡沒必要講。《因明入正理論》的內容,大體上分為兩半,前半講宗、因、喻三支的因明規則,即如何做才是正確的。後半講宗、因、喻三支的過失,即如何做才是錯誤的。如果在前半出現“現量相違”等語,與整部論很不協調,故略去不譯。

六、“是名為宗”。梵本無,玄奘法師為了使文章層次分明,加上這句話,《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七、“如有成立聲是無常”。本句梵文如下:tadyathānityah ?abdo ‘nityo vāiti應當譯為:如有成立聲常或無常。玄奘譯文刪掉“聲常”。按翻譯規則來說,不應當這樣做。這顯然是玄奘的宗教偏見所致,因為佛教不承認“聲常”。梵本講的很全面,聲論師立“聲常”宗,佛教徒立“聲無常”宗。玄奘把“聲常”宗刪掉,就只剩佛教一家之言了。對於這樣重要的問題,《藏要》本竟然沒有說明。

婆羅門教的聲論師受到佛教、耆那教等非正統派的強烈反對,有些危機感,於是拋出“聲常”論,即婆羅門教最古老的經典文獻《吠陀》之聲是永恆的,是不可消滅的,以此論證婆羅門教萬壽無疆。佛教徒當然不承認,不耐其煩地立“聲無常”宗,予以批駁。梵本《入論》很客觀反映當時的斗爭形勢,玄奘法師站在佛教立場,刪去“聲常”宗,欠妥。

八、遍是宗法性。梵文paksadharmatvam的意譯,直譯為“宗法性”,“遍是”二字是玄奘加的。遍,意謂普遍。宗,此指宗支有法。宗支前陳有法是宗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以稱為宗。宗支有法是主語,它有兩個謂語:第一是宗支後稱法,第二是因法。宗後陳法作為宗體的一部分,宗支前陳有法是否有此屬性,立敵雙方並非共許,立方許敵方不許。因明立量的目的就是要以因法這共許法成立宗支的不共許法。“性”字意謂“義”。所以,“遍是宗法性”,其意為:宗支有法普遍具有因法屬性,因的外延可以等於宗支有法,也可以大於宗支有法,絕對不許小於宗支有法。由此可見,“遍是”二字,玄奘法師加的非常巧妙,說明他對因明理論掌握的非常准確。也說明他翻譯技巧高超。

同品定有性。梵本原文是sapakse sattvam 直譯為:同品中的有性。“定”字是玄奘加的,加的也很巧妙。玄奘譯文於第一相、第三相加了“遍”字,於第二相加了“定”字。“遍”是普遍、全部之意。“定”是肯定,不一定是全部。“同品定有性”是說宗後陳法肯定具有因法屬性。第一相說明宗前陳有法和因法的關系,第二相說明宗後陳法與因法的關系。宗同品的外延可以等於因法,也可以大於因法,絕對不能小於因法。

異品遍無性。梵本原文是vipakse asattvam直譯為:異品中的無性。“遍”字是玄奘加的,是說全部異品都不具有因的屬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從正面說明宗法和因緣的關系,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是從反面說明宗法和因法的關系。立第三相的目的是為了止濫,即制止因的濫用。

《藏要》本在“遍是宗法性”加注如下:“二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無。”此注顯然不對。應當是:初相、三相缺‘遍’字,二相缺“定”字。

九、“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後的“遍是宗法”四個字,梵本無。因為後文有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玄奘法師為了湊足因三相,故加此句,《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十、“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意雲:顯因於同品定有。”本句梵本原文如下:hetoh sapaksa evaastitvam khyāpyate 直譯如下:於同品就是有性,被顯示出來。eva(就)起加強語氣的作用,嚴格來講不能譯為“定”。前文已經說明:一相、三相的“遍”字,二相的“定”字,是玄奘加的。

十一、“如是多言”。呂澂著《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稱:“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屬上句。玄奘為了使之符合漢語習慣,改屬下文。這種情況在譯文中常出現,如說‘聲是常’就是漢語習慣。若按梵語,說‘聲常’就可以了,聲與常之間並不需要加系詞。”“如是多言”的梵文是esām vacanāni在此之前是句號,梵文用符號‖表示。可見並非屬於上句。前文“聲常”的梵文是nityah(常)、?abdah(聲),梵文不太講究詞序,由名詞、形容詞的性、數、格等決定各詞之間的關系。至於系詞“是”,在梵文中經常省略,所以上句可以譯為“聲常”,也可以譯為“聲是常”或“聲是常的”。

十二、“唯此三分,說名能立。”《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為名為友。”本句梵本原文如下:‖etāni eva trayo ‘vayavāiti ucyate ‖直譯為:就是這些,被說成是三分。avayava一詞,譯為“支”或“分”都是可以的。意謂只有一因二喻三分才是能立。由此可見,在此avayava一詞譯為“分”比譯為“支”好,以免與宗、因、喻三支相混。“說名能立”一句是玄奘加的,《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十三、“不容成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無真實解故。”梵本原文如下:pratipādana-asambhavatah 直譯為:不產生成就故,可見玄奘譯文無誤,並無《藏要》本校注所說的意思。此指所別不極成、能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過。按照因明規則,宗依必須共許極成。上述三種過失,都是關於宗依沒有共許極成之過。犯此過失,所立宗就不可能成立。所以《大疏》卷五說明如下:“不容成故者,‘容’謂可有。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內,立次三過。”

十四“常無常外余非有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意雲:除常、無常外更無余類法故。”本句梵本原文如下:nitya anityavinirmuktasya ca anyasya asambhavāt 直譯為:除常、無常外,余非有故。玄奘譯文准確無誤,並無《藏要》本校注所說的“類法”二字。

十五、“法自相相違因”。《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過名雲,顛倒能立法自相因。余三相違立名例同。”梵本原文如下:dharmasvarǔpaviparītasādhana , dharma 意為“法”,svarupa 意為“自相”,viparīta意為“相違”,sādhana意為“因”。由此可見,玄奘譯文逐字對應,准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以下三違名例同。

十六、有法差別相違因。《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次下文雲:如即此因亦能顛倒前宗有法差別之有作緣性,而成立為與非有作緣性,兩俱極成故。藏本此處譯詐略。”梵本原文如下:yathāayam eva heturasmineva pǔrvapkse ‘ sya eva dharmino yo vi?esah satpratyayakartrtvam nāma tat viparītam asat-pratyaya-kartrtvamapi sādhayati|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直譯如下: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俱決定故。

本段玄奘法師翻譯如下:“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此中“如遮實等”,梵本無。除此之外,玄奘譯文與梵本完全一致。《藏要》本校注誤。

十七、“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此段文雲:如說眼等是為他者,積聚性故,如臥褥、坐具等分,猶如此因能成眼等是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謂他者(梵本補注雲神我)是積聚性,兩俱決定故。藏本此段譯文訛略。”本段梵本譯文如下:yathāpara-arthāh caksurādayah samghātatvāt ?ayana-āsanaādi-a n ( 。 ) ga vi?esavat iti | ayam heturyathāpārārthyam caksurādīnām sādhayati tathāsamghatatvam api parasya ātmanah sādhayati |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 ‖直譯如下:如說眼等是為他者,積聚性故,如臥具、坐具等分之差別。猶如此因能成眼等的為他,如是此因亦能成立神我他的積聚性。俱決定故。

十八、如同異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次下文雲,猶如此因能立有體之物非是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體之物非是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體之物非是有性。”此中所說“次下文”即“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本段梵本原文如下:

Ayam hi heturyathādravya-ādi-pratisedham bhāvasya sādhayati tathābhāvasya abhāvatvam api sādhayati |ubhayatra-vyābhicārāt ‖直譯如下:因為猶如此因能夠成立有性的非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性的非有性,俱決定故。

由此可見,玄奘法師的譯文與梵本基本一致,《藏要》本校注將“有性”譯為“有體之物”與《入論》本意相違。

二十、“但於瓶等雙現所立、能立二法”。《藏要》本校注稱:“二本雲具有”。本段梵本原文如下:sādhyasādhanayoh sahabhāvahpradar?yate 直譯如下:所立和能立的共同存在被顯示出來。

由此可見,玄奘法師的譯文是意譯,“但於瓶等”四字梵本無。《藏要》本校注沒說清楚。

二十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與前文合,以下例文同。”本段梵本原文如下:yat krtakam tat anityam drstam 直譯如下:凡是所作,見彼無常。玄奘譯文准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

二十二“如是名似同法喻品”。梵本無,《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

二十三“若有正智於色等義”。《藏要》本對“正”字說明如下:“二本無此字。”梵本原文是jňāna,譯為“智慧”、“正智”,皆可。

二十四、“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對於“名種”《藏要》本校注說明如下:“二本雲名字種類”,梵本原文是復合詞nāma jati-ādi-kalpana-ārahitam直譯如下:離名種等分別。名種是名字種類的簡稱,玄奘譯文與梵本原文基本一致,只加“所有”二字,以示強調。

二十五、“現現別轉”。《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於一一根各別而轉。梵本原以二‘眼’字表一一根,故今意譯現現。”梵本原文如下:tat aksam aksam prati vartata iti pratyaksam 直譯如下:對每根而轉,稱為現量。aksam  可以譯為“根”,也可以譯為“眼”,此中譯為“根”較妥。梵文中一詞多義者很多,應根據文中內容取其正義。

二十六、謂籍眾相而現於義。《藏要》本校注對“眾相”說明如下:“二本無此‘眾’字,又‘相’字作標相 li n ( 。 ) ga 。”梵本原文是Li n ( 。 ) gāt,是中性、單數、從格,可以譯為:從相、由相、籍相等,因為有三相,所以玄奘譯為“眾相”。li n ( 。 ) ga原意為特征,引伸義為“相”。《大疏》卷八說明如下:“謂若有智,籍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眾,而方觀境義也。”

二十七、“相有三種”。《藏要》本校注稱:“二本作相,即相狀,與前標相字異。”梵本原文如下:Li n ( 。 ) gam trirǔpam 此中rǔpam有色、相、種等義,這裡應譯為“種”。“相”字為li n ( 。 ) gam,與前文同。玄奘譯文准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

二十八、“於所比義有正智生。”關於“正”字,《藏要》本校注稱:“二本均無此字。”參見二十三。

二十九、“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此二句雲,彼智即是果,以證量為相狀故。藏本意譯第二句雲,以是色等分別性故。”梵本原文如下:eva j n ( ~ ) ānam phalamadhigamarǔpatvāt 直譯為:彼智就是果,證相性故。玄奘譯文與梵本基本一致,只是“性”字未譯。這個字可譯可不譯,如《心經》的“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此中“空”梵本原文都是“空性”。

三十、“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意譯雲,彼智亦即是量,是能作境之正知故。”梵本原文如下:svayapāravat-khyāteh pramānatvam iti直譯如下:因為猶如有作用顯現,所以稱為量性。玄奘譯文與梵本完全一致,准確無誤,“性”字可以不譯。《藏要》本校注誤。

三十一、“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與余境分別相俱之智為似現量。余境謂共相,對自相為余也。”梵本原文如下:kalpanāj n ( ~ ) ānm artha –antare pratyaksa –ābhāsam 直譯如下:於異義的分別智,是似現量。玄奘譯文為意譯,《藏要》本校注誤。《大疏》卷八說明如下:“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三十二、“謂初能成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成定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藏要》本校注:“二本此下雲:現量等違害宗過,因過去不成因性等,喻過能立不成等。”梵本原文如下:

‖sādhanadosa nyunatvam‖paksadosah pratyaksa-ādi-viruddhatvam‖hetudoso‘siddha-anaikāntika-viruddhatvam‖drstānta-dosah sādhanadharma-ādi-asiddhatvam‖直譯如下:能立過失是缺減性,宗過是現量相違等,因過是不成、不定和相違性,喻過是能立法不成性等。《藏要》本校注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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