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釋論文
第一節 破斥外道計執
1總破二邪計
論: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注 釋: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諸,指諸外道及小乘等。眼等五識,眼、耳、鼻、舌、身五識。
以外色作所緣緣:外色,外五塵色,即色、聲、香、味、觸。作,當作,作為。謂諸外道及小乘人,不達心外無法,而妄自立論,欲將眼等五識,以外在之五塵色作為所緣緣,而不以自識所變之相分為所緣緣。又,請注意,外色要成為識之所緣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識是帶彼相起,二、識是從彼生。關於這部分,下文會詳加說明。
或執極微,許有實體:此即第一種外道所立之宗:謂極微是有法,其宗為:極微為所緣緣。其因為:以極微有實體,且能生識故。或,有些、某些。執,計執。極微,也就是現代人所稱的原子,是為一切物質最小的單位。故印度外道之極微」即是原子論,與古希臘之原子論哲學略同,皆執外有實法,而其最小的具體存在,即是原子。許,承認、認為。實體,即實自體;即謂微塵是外在有具體存在的實自體。又,希臘原子論即近代唯物論之嗃矢。
能生識故:此即外道所舉之第二因。他們為何能立極微為所緣緣這個宗旨呢?其理由因為:以極微本身是有實體的,而且它又能生識的原故。說極微能生識,即同於說極微是識之生緣是識生起的緣之一,亦即言:極微有生識之功能。以有能生識之功能,故得以作為識之所緣緣。此類外道計執外色物質能生識,是一切外道邪計之代表。以一切外道皆計心外有實法,且此心外實法為一切法之生處生因,乃至計一切有情與無情皆從彼因生。故此派外道,是計微塵為能生計微塵為一切法之生因;復有計時間能生一切,乃至能生眾生之禍福,如此方之計生辰八字為人之命運、禍福之生因等;或有計方位為能生,如此方之堪輿、風水,謂彼等為能生人之禍福;或有計虛空、冥谛等為能生,如道家之計混沌、儒道之共計無極、太極」等想象之物為能生萬物;或有計神我靈魂、或梵天為能生,如耶回等神教之靈魂與上帝,謂能造一切;或有計星辰為能生,如世間之占星術,謂星宿為眾生禍福之所依;或有計地、水、火、風為能生,如此方之陰陽五行說等。如是等,皆是計執心外有實法,能生一切有情無情之身,乃至主宰一切眾生之禍福、生死,皆由這些外物來決定,不由自心,亦不由眾生自所造業來決定,故皆是凡夫、外道愚癡顛倒之說,迷惑眾生,令人虛妄追求,乃至作種種無益的勤苦之事,猶自以為是在修行或修道,實則於其初發心時,即墮於愚癡、不正之知見,枉費辛勤,而不得解脫。凡此皆是由於無明,而令知見不正,因此不得見正理。
或執和合:和合,即諸微塵和合之相,即是經所雲之一合相,或和合一相。這和合一相,即是哲學中所說的一整體Unison, Holism,或一個有機體an organism。所謂一個有機體,也就是說:此物、此動物、或此人,整個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例如桌子是由桌面及桌腳構成的一整體;桌面與桌腳是不可分割的,若將桌面與桌腳分開,桌子的相或一整體之相一合相便失去了,便不成其為桌子。同樣的,人的身頭、軀干、四肢與心是一合相,是不可分割的。不過外道的一合相不可分割之說,最主要還是用在神我或靈魂方面印度外道所說的神我,即同於耶、回等宗教之靈魂,他們都計著靈魂或神我是不可分割的一整體,而且神我也是常住、不變的;故一合相論、神我說、與常論外道常常是結合在一起的。附及,漢土的靈魂說則與西方不同,因漢土之靈魂說者,卻計執靈魂有三魂七魄,而且這些魂魄還是可以分開的,如儒者言:人死後,魂升於天,魄降於地。這又是另外一種外道妄想計著。以上為釋和合一相,及與一合相有關之種種邪計。
以識生時帶彼相故:彼,指和合。帶彼相而生,即是說識中含有彼極微的成分,亦即極微是識組成的要素︵component, ingredient之一,稱為帶彼相。前面極微論者計極微能生識,若是和合論者的話,他們便計和合一相為識之成分帶彼相;此二論對於彼宗之所緣緣,所提出的因論證,都只有一個:極微論者主張因為極微能生識,而說極微是識之所緣緣;一合相論者則主張:由於諸識帶彼相諸識帶有極微之相而說極微是諸識的所緣緣。然而這兩派論證,正好都只滿足了所緣緣的兩大要素中的一個而已,因此並不完全,故其宗之論旨皆不足以成立:因為理由不夠充分。
二俱非理:二,此二派外道論。非理,不合道理,不合正理。又,在此二外道論中,極微論者類同於西洋哲學之一元論者,而和合論者則類似多元論者。
所以者何:所以,原因。何,是什麼?合雲:其原因是什麼呢?亦即:為什麼呢?
義 貫:
諸外道及某些小乘人,以不達心外無法,故有妄自立論立說,而欲令眼等五識,以外五塵色作為識之所緣之境緣者:一者,或執心外有極微是識之所緣緣此為其宗,以其妄許微塵為有實體,且有能生識之功能故此為因;二者,或執心外極微之和合一相是識之所緣緣宗,以其計執識生起時是帶含有彼諸微塵之一合相故。然而此二外論俱非合正理。所以者何?為什麼呢?
诠 論:
佛法稱為內教,以其與世間之凡夫、外道不同,不執心外有實法,是故學佛法的第一步,必須要有此正知見,方真能一心向於佛道,而不緣、不附、不依種種凡夫、外道之妄想計著,才能離於凡、外、邪、小所行境界,真正全心入於佛道。因此,正修行者,首先要於自心中破除一切凡外邪小計執。而破斥心外有實法這個宗旨,即是對一切凡、外、邪、小的計執之總破;以心外有實法之妄見既破,才真能不往外馳求,而真實返觀自照、往內推求,乃至返求自心、最終乃至返聞自性,皆是於此奠基。故知此觀所緣緣論最初所破者,於佛法的實修中之重要性,實在非同小可。
2破計極微是所緣緣別破之一
論: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诠 論:
這一段即是論主為破斥外論邪計,所立的量所作的邏輯陳述logical statement:彼外道所執的微塵是這論證的有法。論主所立之宗為:這極微在五識上,設許它是緣,但它也決非是識之所緣。論主所提出的因為:彼極微在識中並無其相極微相在識中不可得故。論主所舉的同喻為:猶如眼根等。
附及,關於有法及宗、因、喻三支,請參閱拙注因明入正理論義貫︵4870頁︶。
又,本論論主於論文中所提到的緣,通常是指增上緣;而論主所說的所緣,都是指所緣緣而言。
注 釋:
極微於五識:極微對於前五識而言。
設緣,非所緣:設,縱許。極微縱使可作為五識之緣,亦即可以成為能生識之增上緣,但也只能是增上緣,而決不會是所緣緣。為何論主說設縱許呢?因為依正理而言,識外本無實體之色塵極微可得:極微離識無相,本無實自體可言;今暫且退一步說:縱許如他所說:極微是實有,且能生識,便可承認他說:極微是生識的緣之一。因為,如前所說,緣之義為能生識。又,這退一步說,在因明上稱為縱,西洋邏輯稱為讓步concession,義為:姑且讓它成立、或姑且承認這是對的;在本論中則譯為設。然而以論理學的技巧而言,這個縱,其實是欲擒故縱的縱,非網開一面、或縱容的縱;因為這個縱常常是為了防堵,將對方可能轉計的種種可能性,都事先主動提出來,然後一一加以否定,因此這個縱其實是全面撲殺、一網打盡的技巧,逼使對方詞窮理盡、無可反駁、無所遁逃。
彼相識無故:彼,指極微。彼相,那極微之相。識無,於五識中無。因為五識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雜有色法,心法中斷無色體存在之理,故在五識中,決定沒有極微之實體相可得;故說:彼極微相在五識中實無。這是論主提出的因。
猶如眼根等:這是論主提出的喻,此喻為同喻。因為五根是五識的增上緣,能助五識發起。眼根等,即眼根等五根。眼等五根雖是幫助五識生起的增上緣,但五根卻非五識之所緣,因為五識是依根而緣塵;因此,根是識之所依,而非識之所緣;塵才是識之所緣。合並而言,因為五根是助識生起的緣增上緣,而非識之所緣的對象,故五根不能說是識之所緣緣,以條件不足故;若以西洋邏輯術語來說即:
五根沒有成為識的所緣緣之充分必要條件。同理同喻,微塵也是一樣,它也是助識生起的緣增上緣,但也一樣並非識所緣的對象,所以極微沒有成為識之所緣緣的充分必要條件。喻者,以此喻彼。同喻者,兩者的狀況相同,故以此喻彼:以甲的情況來顯示、推論乙的情況亦如是。
義 貫:
外人所計之極微對於五識而言,縱然設許它是助識生起之緣增上緣,它亦決定非是識所緣的對象,以彼極微之物質相於五識體中無故,因為識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含有色法的成分。同喻:猶如眼根等五根,五根亦是助識生起之增上緣,但同樣也非識所緣的對象,故五根不能成為五識之所緣緣。同理,極微亦是助識生起之緣,而非識所緣之對象,故極微不可能成為識之所緣緣。因此彼外教等說微塵是識之所緣緣,此宗不得成立。
3所緣緣的定義
論: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注 釋:
能緣識:能緣之識。
帶彼相起:帶,含有、帶有。彼相,所緣之相。起,生起。謂能緣的識,它生起之時,便含帶著它所緣的成分;若如是者,才能稱它是識的所緣。因若為識所緣,必定為識所取;既為識所取,即是取之而成為識之成分之一。故說:要成為識之所緣,必須是此識為帶彼相起。
有實體:有實自體。
托彼而生:托,依托。依托彼緣而生。亦即謂,能緣之識,是從彼緣而生;也就是說:彼緣是識的生緣,識從彼生識依彼而生。如果是這樣,才能稱它是識之緣。
義 貫:
所謂所緣緣者,其定義謂能緣之識,含帶著彼所緣的相而生起此識體中含有其所緣之相,故得名彼為識之所緣;及有實自體性,故能令能緣之識依托彼緣而生,故又得稱為能令識生起之緣;二者合而言之,此物即得稱為識之所緣緣。
诠 論:
故知,要成為識之所緣緣,必須具二要件:一、識生起時帶彼相起含有此物之相,因而滿足是識之所緣的條件;二、識托彼而生識從其中生,因而滿足是識之生緣的條件。若某物能同時滿足此二條件,即可稱為識之所緣緣。此二條件缺一不可。
4明示外論以極微為所緣緣之條件不充分
論: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诠 論:
此段長行為論主解釋以上的四句偈。其意義,簡言之即:極微即使能稱為是緣,但也決非所緣,因此對於它要成為識之所緣緣,便缺了是識之所緣這一條件。
注 釋:
色等:即色、聲、香、味、觸五塵。
設有實體:設,設若、假定。假定色等五塵是有實自體。因為識外並無一物有實自體性,外一切法皆是識之變現,而為識之相分。此則暫許他假設色等五塵是有實自體的,姑且許之成立。
能生五識:因為五塵有實體,故能生五識,此即是識托彼生。
容有緣義:容,姑容,與上面偈頌中的設字同義。謂五塵若有如上之情形,我們便可姑容它對識而言,有能助生的緣之義。
然非所緣:縱然許他說五塵是助識生起之緣,但它也決非是識之所緣。為什麼呢?以下論主自釋。
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正如眼等五根,在眼等五識之中,並無彼五根之相;亦即,五識非帶彼五根相而起──五識的組成成分中,並無五根的成分在內。因為色與心不能相混。
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因此,極微對於眼等五識,便沒有所緣的意義極微非五識之所緣;因此對於要成為識之所緣緣而言,極微便缺少了識之所緣這一條件。
義 貫:
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之極微,假設它們真有實自體,且能生五識,如此便可姑容它對識而言有緣之義;然它也決非能成為識之所緣。譬如眼根等五根,於眼等五識之中,決定無彼五根之相故五識非帶彼五根相而生起,故眼等五根非是識之所緣。基於如是道理,相同地,極微,對於眼等五識而言,亦決定無所緣之義,因此五塵若要成為識之所緣緣,便缺了所緣這一要件。
诠 論:
為何外道極微論者這麼努力要將其極微說成是識之所緣緣?這對他們的理論來講,究竟有什麼好處?這必須將古今的哲學融為一爐,而用現代語詞來表示,才能令現代的讀者理解。首先須知,古印度的極微論外道,即與古希臘的原子論Atomism者的主張一致,他們都是近代唯物論的老祖宗。他們之所以主張他們的根本理論極微論原子論,亦即是唯物論之極微原子是心識的所緣緣,其圖謀即是想藉此而凌駕、並且並吞唯心論,而成為本體論中的盟主或霸主。因為如果他們的理論成立,亦即極微是識之所緣緣得以成立,則隱含了兩件大事:極微能生識因為極微是識之所緣,這表示了心為物之所生,也是表示了:物為心之本源,因此,物先於心;也因此而成立了物質為萬物之本源之理論。所以,唯物論不但因此得以確立,而且同時也打敗了唯心論,凌駕於唯心之上,成為本體論的盟主即初度確立。 心識是帶著極微之相而起帶彼相生,這表示心識中有極微之相,亦即:心識中有物質之相,亦即心中有物之成分,更進一步而言,便成為:心即是物。這便與極端的唯物論者,或邏輯實證論者pragmatist所言一致──例如羅素等──彼等謂:所謂生命現象,分析到最後,只不過是一堆碳水化合物,及其化學變化而已。然而,心即是物有何緊要呢?因為在前面,心從物生起之後,這心識可能就離於原本的物質,而成就了其獨立的性質,而與其本源物質完全不同。但心識若帶彼相生,則心識中即有物質之性相,而仍不脫於物之性,也就是仍不脫於物質的掌握之中。甚至進一步可指說:心即是物,即可成就唯物論並吞唯心論,一統天下,成為宇宙萬物本體論的主宰。這就是為什麼極微論者古唯物論者這麼亟亟要主張極微可為識之所緣緣的原因。這同時也是為什麼本論論主陳那菩薩必欲破斥極微論者之主張的原因。因為若任其理論成立,則心物顛倒,眾生的思惟、知見,以及追求的方向都將顛倒過來,而內教反而須追隨外道,轉為於心外求法去了。故知茲事體大,不可不予以破斥,以導眾生離邪知見。
附按:所謂本體論者,系西洋與古印度哲學架構中最主要的體系之一,其內容為探討宇宙萬物本體的基本組成要素,稱為本體論。又,傳統西洋哲學主要的體系為:
一、宇宙論Cosmology──系研討最大之物質如星球、天體等。
二、本體論Ontology──系研討萬物最小的基本單位。
三、知識論Epistemology──系探討人類知識之性質、來源、范疇、保持、轉變、以及喪失之過程,其內容包括邏輯、數學與心理學。
以上三者合稱形上學Metaphysics。
四、價值哲學Philosophy of Value──探討人類一切價值體系之學問,其內容包括美學Aesthetics、倫理學Ethics、政治學與社會學。
5破極微之和合體為所緣緣(別破之二 )
論: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诠 論:
此節為論主破外論所立之量所作的邏輯陳述logical statement:彼所執之和合是有法。論主立宗雲:此和合對於五識而言,假設我們同意暫許它是識之所緣,它也一定不是生識之緣。論主舉因雲:彼既是和合物,便只有和合之假相,而無實在之自體故。論主舉同喻雲:這和合之相有如第二月。因第二月乃捏目所生之妄見,並無實體;和合既無實體,故不得為生眼識之緣。因此,論主結論雲:彼外道所立和合為所緣緣之宗不得成立。
注 釋:
和合:指眾微塵的和合一相。
設所緣非緣:設,假設,亦是讓步縱之義。所緣,識之所緣,亦即識生起時系帶彼相而起。因為微塵原子乃極細小之物質單位,非肉眼所能見非五根感官所能覺知,且各極微因為極小,所以彼此並無差別;是故當識生起之時,不可能帶著連肉眼都不能見的微塵之相而起。然而,依和合論者所主張者,和合卻與極微不同,因為和合是眾微塵的集合體,因此它是肉眼可見的物體,而且各種集合體之間,彼此亦有所差別,如色極微之和合與香極微之和合便有所不同,乃至於同樣是色極微之和合,但是此色極微之和合與彼色極微之和合亦有所不同;因此,他們主張說:在此情況下,當識生起時,識便能帶著極微之和合相而起。我們可姑且許他作如是說;然而這也只是姑且暫許他這麼立論而已。因為,如前所說,一切法皆識所變,無有一法能離識而有,故識外實無一法而有實自體。非緣,亦決定非是能生識之緣。法合雲:微塵的和合體,縱然許它為識之所緣,但它也決定不能是生識之緣。
彼體實無故:為什麼呢?因為眾極微之一合相,既是和合所成,便沒有實自體:因為和合物是由眾零件組合而成的,其一合之相乃是拼湊、暫得如是的假相,即所謂眾緣和合之假相,緣聚則生,由眾緣相聚,斯有一合相生;緣散則離,若眾緣分散,其一合相即滅。因此,極微的一合相並無確定的實自體,其體乃托緣妄現、假立。若某物並非有實自體,此物便不能成為能生識的緣。為什麼呢?因為若連自己本身都無自體了,怎麼還可能作為他物之生緣?否則即是無中生有,這是不合道理的非理。
猶如第二月:這是論主所舉之同喻。世上只有一個月亮,故第二月定非實有,乃是捏目所生的妄見之相,故此第二月之體實無。這是來自意識虛妄分別所生的非量境界,而非五根五識所知見的有實物的現量性境;因此第二月不能成為能生五識之緣,是故第二月更是不得為識之所緣緣。同理可知,微塵之一合相,縱許是識之所緣,但也如第二月一樣,並無實自體,故不得成為能生五識之所緣;因此法合雲:極微之一合相也與第二月一樣,不得為五識之所緣緣。結論:外論之極微之一合相可為識之所緣緣宗,不得成立。
附及,關於第二月,佛在大佛頂首楞嚴經中有極精辟的開示,讀者可參閱──又,可見性相二宗之理,常多有融會之處;行者若能性相並修,速能通達全體佛法。
義 貫:
外人所計微塵之和合一相,對於五識而言,縱然假設暫許其可為識之所緣,然它決定非為能生識之緣,因為既是和合所成,則彼一合相之自體實無,以其但有和合之時所現之假相故;舉同喻雲:猶如捏目所見之第二月,此第二月只是意識虛妄分別之非量境界,並無實體,故第二月不能成為能生五識之緣。是故,極微之一合相不得為識之所緣緣。因此,外人所立的極微之一合相為識之所緣緣宗,不得成立。
6明示外論以和合為所緣緣之條件不充分
論: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
注 釋:
色等和合:色等,指色聲香味觸等五塵。和合,和合一相,亦即金剛經所說的一合相。
於眼識等有彼相故:眼識等,指眼識等五識。有彼相,即是帶彼相。此謂五識系帶彼色等五塵和合之相而生起;亦即:五識之中有五塵的成分。
設作所緣:設,縱然許之。作,成為,成立。謂縱使姑令它成立為識之所緣,以眼識等五識,似帶有彼五塵和合之相而生起,故論主暫許其成立。
然無緣義:然此五塵和合之相,仍然定無能生識的緣之義。因為一切和合之相都是無實自體的因為其體只是和合時所現之假相,和合既然自體尚無,怎麼能生他體呢?
如眼錯亂見第二月:猶如視神經錯亂,而見到了有第二個月亮。
彼無實體,不能生故:然而彼第二月並無實體,猶如虛空華,托緣妄現,故不能為生識之緣。因為第二月只是第六意識依於妄緣所生之妄想分別的非量境界,故不能成為現量的眼識生起之緣非量不能生現量。
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如是,依如是道理,同理。以第二月不得為生識之緣,同理可知,諸塵和合一相,對於五識而言,也沒有能生識之緣的義理。
義 貫:
外人所執之色聲香味觸等諸塵和合一相,對於眼識等五識似有帶彼相起之義故,縱然假設許其可作為識之所緣,然彼一合相究竟亦無能為生識之緣的義理。譬如因眼錯覺亂視,而妄見有第二月產生,然彼第二月原無實體,只是第六識依於妄緣所生之非量境界,因而並不能為生現量眼識之緣故。依如是道理,彼外人所執和合一相,對於眼等五識而言,亦無有能生識的緣之義理。
7結論
論: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阙一支,俱不應理。
注 釋:
故外二事:外,心外。事,即物。二事指極微與和合二物。
互阙一支:阙,與缺同。一支,一個條件。謂極微缺所緣的條件,而和合則缺緣的條件,各少一個條件。
俱不應理:應,合。兩者都與道理不合。
義 貫:
由上所述,是故彼所執心外之極微與和合相之二事物,對於所緣緣得以成立的條件而言,正互阙了一支一個條件:極缺極微有和集相,能為所緣緣微缺少所緣義,和合缺少緣義,因此,若將此二者立為識之所緣緣的話,俱不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