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元素特性與集合特性
本頌三雲:“一切法自性,於諸因緣中,若總若各別,無故說為空。”這是說,構成某法的諸多因緣中,一一均無自性,而其總體,亦即某法本身,也無自性。頌文本身含義正確無誤,不過僅是陳述而非證明。但後人將此頌理解為,一一枝分因緣無自性,證明了所構成的總體某法也無有自性。所用的證明格式是:若集合中每一元素都不具備某特性,則集合也不具備這一特性。
這是對局部與整體關系的認識問題。推理過程所用的邏輯是:設一集合由若干元素組成,若每一元素都具備特性A,則一般來說,集合也具備特性A。這個命題要成立,需有個隱含的前提條件:特性A必須是肯定性描述。而對否定性描述,則未必成立:若每一元素都不具備特性A,集合仍然可以具有特性A。就是說,上面命題的否命題並不成立。也就是說,後人對本頌三“枝分無自性證明總體無自性”的理解不能成立。
反例很多。一個比較粗糙的例子是,個人不具有“宗旨”,但由個人組成的團體可以有宗旨。比較精密的例子來自數學的點、線概念:點是沒有長度的,線段由點構成,但是線段有長度。更普及的例子是計算機游戲,計算機的每個部分,從硬件到軟件都不是“游戲”,但運行起來可以形成游戲。可見,集合具備的特性,未必能在組成該集合的諸元素中找到。當然,按照中觀,集合的“特性”也無自性不可得——這點暫時擱置,與此處討論的邏輯性無直接關聯。
由於否命題不成立,古籍裡常見到的,通過論證每一緣起枝分無自性而證明集聚所成的某法也無自性的論證方式,在邏輯上不能成立。此即還原論方法局限性的表現之一。論證無自性的正確方向是揭示一切法對外緣的依賴,單純向某法內部結構與枝分追尋則難以究竟。